摘要:
对于地处偏僻乡村的企业而言,由于对外运送物资的道路较差,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不便,于是部分企业就会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并约定,企业以赞助的形式帮助当地有关部门修建道路,道路完工后共同使用。
这种由企业赞助修建道路的行为虽然达到了“共同出资、共同使用、互利双赢”的目的,但是企业以赞助形式支付修建道路的资金,对企业将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却会产生不良的影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企业赞助支出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无法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之所以不能在税前扣除因赞助而发生的修建道路的支出,是因为这部分资金支出并没有形成企业的资产,尽管企业对修建的道路享有使用权,但从税法的角度上看,道路的所有权并不属于企业,这些赞助支出仍然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因此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笔者认为,企业要想在税前扣除这部分费用支出,就必须放弃以赞助形式而改用其他更加有利的方案修建道路:一是企业可以利用有限的资金,自主负责建设部分路段,由此对这部分路段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而发生的建设道路的支出最终将列入企业的“固定资产”,通过每年计提折旧的形式在税前扣除;二是...
对于地处偏僻乡村的企业而言,由于对外运送物资的道路较差,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不便,于是部分企业就会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并约定,企业以赞助的形式帮助当地有关部门修建道路,道路完工后共同使用。
这种由企业赞助修建道路的行为虽然达到了“共同出资、共同使用、互利双赢”的目的,但是企业以赞助形式支付修建道路的资金,对企业将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却会产生不良的影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企业赞助支出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无法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之所以不能在税前扣除因赞助而发生的修建道路的支出,是因为这部分资金支出并没有形成企业的资产,尽管企业对修建的道路享有使用权,但从税法的角度上看,道路的所有权并不属于企业,这些赞助支出仍然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因此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笔者认为,企业要想在税前扣除这部分费用支出,就必须放弃以赞助形式而改用其他更加有利的方案修建道路:一是企业可以利用有限的资金,自主负责建设部分路段,由此对这部分路段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而发生的建设道路的支出最终将列入企业的“固定资产”,通过每年计提折旧的形式在税前扣除;二是通过与其他建设方共同出资、共同建设道路,使企业成为共同建设道路的主办方之一,这样企业就可以对修建的道路拥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权,建设道路的支出最终也将列入企业的“固定资产”,通过每年计提折旧的形式在税前扣除。
如此筹划修建道路的支出,一是可以规避赞助支出的属性,避免《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赞助支出问题;二是企业建设的道路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对建设道路发生的支出可予以资本化,按照折旧年限将修建道路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部扣除,从而达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三是所修建的道路在使用过程中,后续还要不定期维修,如果采取赞助的形式修建道路,这部分维修支出仍然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如果采取自主修建道路,由于所修建的道路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维修行为属于对固定资产进行正常维修,这部分维修支出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如,某矿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铁矿石开采,由于矿区位于大山深处,山区道路坎坷不平,交通极不便利,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货物运送。2012年3月,该企业与当地镇政府协商,由镇政府负责修建出山的道路,该企业赞助100万元,余款由镇政府出资,道路于2012年8月修建完工并投入使用。该企业在2013年5月对2012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对“捐赠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由此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如果该企业当初用出资的100万元自主负责修建部分路段,其余路段由镇政府负责修建,那么企业对自主修建的道路就可以资本化为“固定资产”,通过每年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费用将修建道路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部扣除,总体可以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
同样是修建道路,从赞助形式转变为自主修建,企业只要在修建道路的长度上加以控制,就不会影响花费资金的数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企业对发生支出而形成的固定资产拥有了所有权,这部分固定资产也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实际使用的资产,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企业对修建道路的支出最终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而达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
责任编辑 张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