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2月28日下发《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下称《暂行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暂行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责任制,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并明确了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应急管理领导负责制,重点规定了中央企业应建立应急管理组织体系,要求成立应急领导机构,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和专项分管部门。《暂行办法》明确,中央企业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建立健全以“一案三制”(即应急预案,应急体制、机制、法制)为主要内容的应急体系,并按照应急管理四阶段的要求,分别从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暂行办法》强调,中央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协助政府应对处置相关突发事件;并对救援保障、捐赠、信息报告提出了要求。
中国保监会2013年3月15日下发《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20号),以统一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2月28日下发《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下称《暂行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暂行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责任制,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并明确了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应急管理领导负责制,重点规定了中央企业应建立应急管理组织体系,要求成立应急领导机构,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和专项分管部门。《暂行办法》明确,中央企业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建立健全以“一案三制”(即应急预案,应急体制、机制、法制)为主要内容的应急体系,并按照应急管理四阶段的要求,分别从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暂行办法》强调,中央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协助政府应对处置相关突发事件;并对救援保障、捐赠、信息报告提出了要求。
中国保监会2013年3月15日下发《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20号),以统一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此办法在对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准入条件方面,强化了偿付能力、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同时适当放宽了开业验收的标准。二是审批流程方面,按照方便公司操作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重点对省级分公司及与之相关的高管人员的审批程序做了重新调整。三是对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做了调整。此外在审批过程中的申报材料方面也做了简化处理,以减轻公司的申报成本。
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25日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1号)。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突出创业板特色,满足投资者需求。《规则》新增加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要求公司对引起收入变化的驱动因素进行分析,披露主要产品的变化、新产品的推出、重大订单的签订及进展情况、重要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产生的影响。二是强化风险因素的披露。《规则》要求公司对前五名供应商或客户的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并分析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同时,延续修订后年报的做法,对重大风险提示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并将披露位置调整至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后。三是推进电子化披露。《规则》延续《创业板年报准则》的做法,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披露,仅要求公司在报纸上刊载提示性公告,不必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同时,不要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进一步降低公司信息披露成本。
中国保监会2013年4月9日下发《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3]29号)。《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的股东,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关于主要股东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包括对保险公司投资在内的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净资产;投资该保险公司已满三年(含三年);无违反《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等有关保险公司股东行为规范的行为。《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成立不满三年的,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同时,股东自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进行股权转让,通过法院拍卖等依法进行的强制股权转让和经中国保监会特别批准的股权转让除外。《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的股东,自以下情况发生之日起15日内,应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不能满足本通知第二条要求的情形;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关闭等重大变更;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关联方对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的,其中出资或者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要求。
中国保监会2013年4月17日下发《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3]36号),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具体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通知》要求,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被投资的保险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良好稳定。二是如实披露资金来源和合伙人背景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国籍、经营范围或者职业、出资额等。三是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承诺资金来源不违反反洗钱的有关规定,且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责任。四是在单个保险公司中,单个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5%。五是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六是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设有存续期限的,应当在存续期限届满前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权。七是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5月10日下发《关于促进太阳能热水器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消费[2013]170号),要求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应用,加强标准化建设,积极营造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环境。《意见》指出,太阳能热水器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企业研发投入不足,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严重;生产设备自动化程度低,产品加工精细化程度不高;标准体系不完善,造成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售后服务体系不健全,市场拓展难度加大;产业集中度低,企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意见》提出了促进太阳能热水器行业健康发展的主要任务,包括提升技术与装备水平;推动产品结构调整;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加强质量品牌建设;注重优化产业布局以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意见》还提出几项促进措施,包括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应用;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加强标准化建设;积极营造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环境以及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5月10日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外商直接投资,即FDI)外汇管理,并废止了一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促进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便利化。此规定在2012年12月对FDI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实践的基础上,汲取各方意见建议,进一步简化并整合了外商直接投资所涉及的外汇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环节和政策。至此,我国FDI、ODI(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以登记为主的政策框架基本形成。同时,借助近期推出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强化了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流出入的统计监测。在固化改革成果的同时,加大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清理力度,废止了24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使得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更加简明、规范和系统化。此规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