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0 作者:雷振华 阳秋林 (作者单位: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大]
[中]
[小]
摘要:
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已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现行会计准则将财务会计信息与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主体确定为企业自身,披露主体的单一性使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及时性及全面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文在此针对企业自身作为单一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主体所引发的问题,提出构建以企业自身披露为主、其他主体披露为辅的多元化披露框架,并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主体多元化的实施及程序。
一、企业作为单一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主体引发的问题
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特别是长时期的、公益性的社会责任活动,能提高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认可,有助于企业良好形象的树立和产品竞争优势的保持。因此,在此种情形下,企业对已履行的社会责任会选择放大效应方式进行披露。一些企业对将要履行的社会责任活动提前进行策划,讲求社会责任履行的回报,并借助于新闻媒体力量推广企业的品牌形象,将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分摊到未来的收入。
而企业对应履行而未履行的社会责任或对企业过错行为带来的后果,则会选择缩小效应方式进行披露,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以盈利作为唯一目标的企业在面对履行社会责任将要带来的成本时,选择的...
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已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现行会计准则将财务会计信息与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主体确定为企业自身,披露主体的单一性使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及时性及全面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文在此针对企业自身作为单一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主体所引发的问题,提出构建以企业自身披露为主、其他主体披露为辅的多元化披露框架,并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主体多元化的实施及程序。
一、企业作为单一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主体引发的问题
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特别是长时期的、公益性的社会责任活动,能提高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认可,有助于企业良好形象的树立和产品竞争优势的保持。因此,在此种情形下,企业对已履行的社会责任会选择放大效应方式进行披露。一些企业对将要履行的社会责任活动提前进行策划,讲求社会责任履行的回报,并借助于新闻媒体力量推广企业的品牌形象,将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分摊到未来的收入。
而企业对应履行而未履行的社会责任或对企业过错行为带来的后果,则会选择缩小效应方式进行披露,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以盈利作为唯一目标的企业在面对履行社会责任将要带来的成本时,选择的是消极对待和回避的方式,报表附注里找不到对未履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列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被忽视;另一方面,面对因经营活动的过错行为引发的社会公共问题,如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等,在被社会公众举报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时,企业不是采取主动行为消除影响,而是采取争辩、隐瞒与推缷的方式,甚至抵制政府有关部门的查处和取证,不愿为履行社会责任承担成本。
笔者认为,不管是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放大效应还是缩小效应,都是不对的。这种选择性信息披露方式是由单一企业作为披露主体造成的,因为,企业作为经济利益的主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肯定会选择有利于企业自身的行为,而忽视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主体多元化的架构
基于企业作为单一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主体所引发的问题,笔者认为,应构建以企业自身披露为主、其他主体披露为辅的多元化披露框架,以全面、客观、准确地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
1.企业自身。企业自身是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强制性披露的重要主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转移到企业管理者也就是受托人身上,因此,企业管理者有义务向企业所有者报告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情况,以履行自己的责任;同时,企业所有者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也有动机要求企业如实客观地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
2.利益相关者。股东、管理人员、员工、消费者、债权人、供应商、分销商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是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直接受益者。各利益相关者可对比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与已履行的社会责任,一旦企业侵犯各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时,利益相关者可以搜集有关证据,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举证维权。
3.政府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关注点不尽相同,因此,其披露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如:税务部门可对企业税费正常缴纳情况及偷、逃、漏、抗税行为进行信息披露;环境保护部门可对企业“废气、废水、废渣”三废处理情况及企业环保达标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对企业在安排职工就业、遵守国家劳动法规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工商管理部门可对企业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信息披露;技术监督部门可对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情况进行信息披露;物价部门可对企业乱涨价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安监局可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信息披露;消防支队可对企业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信息披露;消费者委员会可对消费者的投诉情况进行信息披露;法院可对法院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4.行业协会(组织)或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可以达到对协会成员的约束和管理,是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不可替代的社会力量。随着社会责任意识的增强,一些非政府组织(如环保协会、绿色组织、慈善组织、劳工组织等)也加入到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行列,虽然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标准和守则不具有法律约束性,不能通过司法机构强制执行,但是他们作为特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通过对话、谈判、协助受害者投诉等手段,对企业社会责任活动起到了外部监督的作用,因此非政府组织对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形成了较大的社会压力。
5.社会公众。社会公众是一个不特定的群体。社会公众对其所了解的客观真实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可通过网络直接向社会公开披露;对一些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过错行为引发的社会公共问题(如环境污染等)产生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社会公众也可以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举报或向有关媒体提供新闻线索。
三、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主体多元化的实施
1.企业自身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措施。
(1)建立政府主导型的法律机制。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意识还不够强,因此,必须发挥政府的强制作用,通过立法或制定披露准则,分层次地由上市公司开始强制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随后向其他企业推广。
(2)建立政府与企业的考核机制。企业的经济效益是当地政府政绩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责任问题频发不仅仅是企业自身的问题,也是当地政府的问题。因此,一方面要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责任列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考核内容,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达不到目标的领导,不能提拔、重用;另一方面面政府部门要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设计一套审计指标,根据各种指标评比的结果,设立严格的企业奖惩机制。
(3)建立社会力量的监督机制。企业社会责任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利益问题,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构建,可以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通过开展社会责任审计、借助媒体的宣传报道和工会、消费者协会、环保组织等非营利组织的力量,监督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
(4)建立企业自愿披露的激励机制。具体而言,相关政府部门要协商出台规定,比如,针对上市公司而言,中国证监会可以出台规定,对认真执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企业,在发行新股、债券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而对于发布虚假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企业,暂停其发行新股和债券等;对于其他企业,工商、税务部门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认真执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而对于发布虚假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企业,则给予一定的惩罚。
2.其他主体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措施。
(1)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成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受理中心(简称受理中心)。其他主体(特别是社会公众)由于专业知识的局限,很难甄别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真伪,为了避免直接披露形成的负面影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其他主体可将所了解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直接反映到有关职能部门的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进行记录。对提供真实有效信息的其他主体,受理中心一方面应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另一方面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2)信息反馈。受理中心在收到相关信息后,应及时报告本部门的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企业,企业在接到信息后应在十五日内举证,若不举证或举证没有说服力的,企业应在认定责任书上签字,作为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证据;若企业有足够证据表明企业的自身社会责任正确履行的,应向信息的提供主体反馈情况。
(3)公开年报审计机构。企业在进行年报审计前,必须提前30天向社会公开其选择的会计师事务所,利益相关者、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及社会公众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对企业签字确认无误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可直接发表审计意见;对未征得企业同意需要企业举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将汇总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反馈到企业,由会计师事务所邀请政府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及企业共同鉴证。
(4)发布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审计报告。经过审计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区分不同情况发表审计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企业自身及其他主体披露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审计报告。
四、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多元化主体披露的程序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多元化主体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应区分不同程序进行,以确保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符合会计信息核算的组织程序。
1.企业自身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程序。企业自身披露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应由企业进行过确认、计量和记录并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后,方可对外披露。
2.国家职能部门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程序。对国家职能部门已查实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及各职能部门受理中心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责成相关企业进行会计处理,待转变成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提交给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证后,才可对外披露;二是直接提交给会计师事务所,由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中心处理,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然后将账务处理结果反馈给企业,若企业无异议,则连同企业提交的其他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一同鉴证,才可对外披露。
3.利益相关者、行业协会(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社会公众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程序。将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直接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将相关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反馈给企业,由企业负责举证,若企业举证不能说明其责任的,由企业签字确认,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若企业不愿意进行会计处理,则由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中心处理,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然后将账务处理结果反馈给企业,若企业无异议,则连同企业提交的其他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一同鉴证,才可对外披露。■
(本文得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9BJY015>的资助)
责任编辑 刘黎静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40014 投诉举报电话:010-88227120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投约稿系统升级改造公告
各位用户:
为带给您更好使用体验,近期我们将对投约稿系统进行整体升级改造,在此期间投约稿系统暂停访问,您可直接投至编辑部如下邮箱。
中国财政:csf187@263.net,联系电话:010-88227058
财务与会计:cwyk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1
财务研究:cwy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2
技术服务电话:010-88227120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财政杂志社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