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0 作者:赵国庆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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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1月18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公布了B转H股方案,拟申请将已发行的B股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B股作为人民币特种股票,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中国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而H股是指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根据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2001年前B股投资者为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务院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2001年之后,境内个人居民可投资B股。因此,本次万科B转H股主要涉及的股东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境内居民个人及经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文主要围绕以上三类投资者,分析万科B转H股可能给这些股东带来的税负变化,以及投资者应如何应对由此带来的涉税风险。
一、营业税涉税风险分析
对于境外自然人投资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于QFII,《财...
2012年1月18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公布了B转H股方案,拟申请将已发行的B股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B股作为人民币特种股票,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中国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而H股是指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根据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2001年前B股投资者为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务院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2001年之后,境内个人居民可投资B股。因此,本次万科B转H股主要涉及的股东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境内居民个人及经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文主要围绕以上三类投资者,分析万科B转H股可能给这些股东带来的税负变化,以及投资者应如何应对由此带来的涉税风险。
一、营业税涉税风险分析
对于境外自然人投资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于QFII,《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5号)规定,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其卖的是境外上市交易股票,不属于在中国境内,不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分析
个人投资者(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境外自然人投资者)投资万科股票涉及取得股利分配时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及买卖万科股票涉及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
1.对于境内居民个人原取得的B股分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万科B转H股后,境内居民个人取得的H股的股息分红,能否比照财税[2012]85号文的持股期限享受税收优惠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万科H股的股息所得可能需要全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
2.对于境外自然人投资者持有万科H股取得的股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规定,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鉴于万科不是外商投资企业,因此本次万科B转H股后,境外自然人投资者取得的万科H股股息分配所得,万科公司应根据国税函[2011]348号文的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在10%-20%之间,具体需要根据境外自然人投资者所在国与中国是否签订协定以及签订协议的具体约定判断。如果该自然人所在国和我国签订的协定对于股息所得的适用税率低于10%的,境外自然人可提醒万科代为办理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
(二)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
1.对于境内居民个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这里的上市公司股票仅指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股票,境内个人取得的境外股票转让所得并无免税规定。因此,在万科B转H股后,境内居民个人转让从B股转换为的H股,考虑到这一特殊情况,能否比照财税字[1998]61号文享受暂免征税的待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境内居民个人对这部分风险有所顾虑,可以考虑行使现金选择权而不转换为H股。
2.对于境外自然人投资者,转让H股取得的转让所得在中国并无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原因如下:第一,境外自然人投资者非中国居民纳税人,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在中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第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境内所得。境外自然人投资者转让H股属于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故无须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鉴于香港也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境外自然人投资者在万科B转H股后,股票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无变化。
三、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分析
企业投资者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包括股息所得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以及股票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由于境内企业不能投资B股,这里企业所得税仅涉及境外机构投资者和QFII。
(一)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1.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的H股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明确,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就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2.对于QFII取得的H股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支付时代扣代缴。但是,对于QFII能否向境外自然人投资者一样申请享受协定股息税率优惠待遇的问题则非常复杂。因为国外的QFII有些是公司型基金,有些是契约型或合伙型基金,特别是在QFII是契约型或合伙型基金的情况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又是来自不同国家,谁来申请享受、如何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笔者认为QFII对于万科B转H股后股息所得的税率谨慎来看就以10%来把握为妥。
(二)股票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1.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转让H股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境内、外所得划分原则(注:这一点不同于《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因此,境外机构投资者转让H股属于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是,具体处理这个问题时则相对复杂:
境外机构投资者属于非中国居民时,对于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进行了明确。但是,该文第一条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而且,后续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进一步明确:《通知》第一条所称“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是指股票买入和卖出的对象、数量和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而是按照公开证券市场通常交易规则确定的行为。这里,境外机构投资者购买的B股是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的,如果卖出的H股也是在公开市场卖出,且股票买入和卖出的对象、数量和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而是按照公开证券市场通常交易规则确定的行为,这种非居民的股权转让行为就不在国税函[2009]698号的管理范围内,似乎不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买入或者卖出的股票不是在公开市场,或股票买入和卖出的对象、数量和价格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则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例如,2009年,青岛市地税局对威英博公司香港全资子公司A-BJade Hong Kong Holding 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ABJ)2009年1月23日与日本朝日啤酒株式会社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2.548美元向朝日啤酒株式会社转让其持有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啤)261577836股H股股份征收了4.52亿元企业所得税。这里ABJ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即非居民),转让的也是H股,征税的一个原因就在于这里的转让不是公开市场转让,数量和价格是双方事先约定的,属于国税函[2009]698号文规范范围内。
另外,境外机构投资者转让H股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涉及到双边税收协定的执行问题。例如,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中一般规定(具体到个别国家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按照境外投资者居民国和中国签订的协定具体判断):转让股份的收益,该项股份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可以在该一方征税。也就是说,如果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中国公司的股份不足25%,那么不管这种转让是通过公开市场转让还是按照事先约定数量、价格转让,按照协定规定,中国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青啤H股征税的另一个原因是百威英博公司持有青啤股份已超过25%,并且持有期限超过12月,我国内地对该股权转让所得拥有优先征税权)。根据万科B转H股披露的信息来看,无一家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关联方合并持有万科股份超过25%,如果双方有税收协定,境外机构投资者转让万科H股,似乎可以不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万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问题就变得复杂了。因为协定在“财产收益”条款中第四条又规定:转让一个公司股本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一方征税。由于万科是房地产企业,其财产主要是由不动产组成,即使根据协定规定,中国也是有优先征税权的。因此,鉴于万科是房地产企业,其B转H股后,境外机构投资者转让万科H股,在没有新的特殊规定情况下,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于QFII转让H股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目前在税收政策层面尚不明确,需要密切关注国税总局最新动向,及时应对涉税风险。
四、印花税涉税风险分析
目前,我国对于持有公司B股的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B股的股东按0.1%单边征收。万科B转H股后,香港的交易印花税政策是对交易双方按成交金额的0.1%征收。■
责任编辑 武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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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