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投资按投资目的分为四类:一是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即对子公司投资;二是能够和其他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三是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投资。第四类投资又分为活跃市场上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投资和活跃市场上无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第二类投资和第三类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本文分析因增资使第四类股权投资改为第二类或第三类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无公允价值的第四类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有公允价值的第四类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其中,对无公允价值的第四类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的,在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首先,比较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
股权投资按投资目的分为四类:一是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即对子公司投资;二是能够和其他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三是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投资。第四类投资又分为活跃市场上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投资和活跃市场上无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第二类投资和第三类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本文分析因增资使第四类股权投资改为第二类或第三类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无公允价值的第四类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有公允价值的第四类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其中,对无公允价值的第四类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的,在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首先,比较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根据其差额分别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其次,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追加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前者小于后者的,根据其差额分别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和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进行上述调整时,应当综合考虑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商誉或计入损益金额。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追加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交易日之间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按此处理,每个投资点都应计算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始点综合确定内涵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因在权益法核算始点要考虑被投资单位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对当期损益的影响,所以要将权益法核算始点之前的投资在原投资日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调整到再次投资交易日享有的份额。
笔者认为,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每个投资时点都要计算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取得原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具体数据,如果单凭会计人员的估算,难免受到人为因素的限制,影响数据的可靠性。
另外,因长期股权投资代表的是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份额,而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的是母、子公司的具体资产和负债,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要相互抵销,其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体现,所以个别财务报表中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没有意义。商誉体现的是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和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为了正确计算购买日的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将原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调整到购买日的公允价值。
由于增加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列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应符合商誉的概念,即应是投资时点的公允价值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所以按“修订说明”处理,在理论上有不妥之处。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其会计处理如下:
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原投资在追加投资日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投资在追加投资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原投资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如原投资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为当期投资收益。原投资在追加投资日的公允价值可比照新增投资成本的比例确定。
上述处理在追加投资日一次计算确定商誉,不需确认原投资在其取得时的商誉,解决了现行准则实务中的难题,而且与“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企业合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原则是一致的。
二、举例
例1:A公司于2012年1月1日取得B公司10%的股权,实际支付款项650万元。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A公司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成本法核算。2013年1月1日,A公司又以1510万元取得B公司20%的股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B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能够派人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因此A公司将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假定A公司在取得对B公司10%股权后至新增投资日,B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2012年5月1日,B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00万元,2012年5月10日,A公司收到现金股利。假定原10%投资在2013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755万元。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2012年1月1日取得B公司10%股权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650
贷:银行存款 650
(2)2012年5月1日B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20
贷:投资收益 20
(3)2012年5月10日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20
贷:应收股利 20
(4)2013年1月1日追加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10
贷:银行存款 1510
(5)将原投资由账面价值调整到追加投资日公允价值
调整金额=755-650=105(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5
贷:投资收益 105
(6)追加投资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追加投资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1510+755=2265(万元),追加投资时点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8000×30%=2400(万元),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营业外收入=2400-2265=135(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35
贷:营业外收入 135
例2:甲公司于2012年1月1日取得乙上市公司5%的股份,实际支付款项800万元。因对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甲公司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2013年3月1日,甲公司又以3800万元取得乙公司20%的股份,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80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乙公司章程规定,甲公司能够派人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2012年乙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2000万元;2012年5月5日,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600万元,2012年5月15日,甲公司收到现金股利。乙公司5%的股份2012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900万元,2013年3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950万元。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2012年1月1日取得乙公司5%股权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800
贷:银行存款 800
(2)2012年5月5日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30
贷:投资收益 30
(3)2012年5月15日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30
贷:应收股利 30
(4)2012年12月31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900-800) 100
贷:资本公积 100
(5)2013年3月1日追加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3800
贷:银行存款 3800
(6)将原投资按追加投资日的公允价值转为长期股权投资并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95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900
投资收益 50
(7)将原投资其他综合收益转为投资收益
借:资本公积 100
贷:投资收益 100
(8)追加投资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追加投资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3800+950=4750(万元),追加投资时点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8000×25%=4500(万元),因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所以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责任编辑 武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