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加内部控制的内容。鉴于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建议增加相应章节,明确会计与内部控制的关系,规定内部控制实施机制、责任主体等,以利于内部控制的实施。
2.补充会计法律法规体系构架相关内容,明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法律地位。为了加深会计实务工作者、基层会计人员对会计法律法规体系构架、各层级区别的了解,从更高视角学习、掌握《会计法》,笔者建议在《会计法》中补充会计法律法规体系构架相关内容。同时,鉴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整个会计标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建议在《会计法》中明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法律地位。
3.增加会计诚信的内容。会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社会上存在的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等现象,有会计人员业务水平方面的原因,也有单位领导、会计人员在利益面前违背了诚信原则所致。会计诚信缺失所造成的偷逃税款、骗取上市资格、国有资产流失、私设“小金库”等行为,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社会收入的合理分配。所以,笔者建议《会计法》增加会计诚信章节,对会计诚信的内容、要求等做出规定。
4.增加会计信息化的内容。笔者建议在结合会计信息化对会计核算对象、会计核算程序、会计核算资料的生成和保存等产生的影响做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会计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以确保在信息化环境下,会计工作能够合法、合规、顺利有序进行。
5.增加会计的管理职能。《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据此理解,会计的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大量地参与企业各项管理工作,如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企业融资、生产经济活动分析、对企业各层级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等,这些工作所体现的职能均属于管理工作的范畴。所以,笔者建议《会计法》在会计的职能表述中增加管理职能。
6.补充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现行《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在法律责任中,只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责任做了规定,而没有对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责任做出规定,建议补充。
7.补充违反《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虚列或者隐瞒收入,随意改变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等五种行为。但法律责任中,却没有规定上述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款,笔者建议补充。
8.注意与相关法律规定的衔接。《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同一行为,《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三部法律对于编造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行为均做出了处罚规定,但处罚方式各不相同。笔者建议修订《会计法》时应考虑与相关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
9.统一会计要素的表述。《会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都只规定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大会计要素。所以建议在《会计法》中统一会计要素的表述。■
责任编辑 武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