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5 作者:杨中青 王文清 (作者单位: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山东省德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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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稳定我国外贸经济增长,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效缓解出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提高国际贸易的竞争能力,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2]432号),明确各地税务机关要鼓励和支持外贸经济发展,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相关部委对现行出口退(免)税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积极推行“营改增”企业国际服务项目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加大防范出口骗税的力度,确保了我国外贸经济健康、协调、稳定发展。
一、明确出口退税工作的新举措
国税函[2012]432号通知,对各地税务机关提出明确以下四项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主要是受理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后,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回函工作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加快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库升级工作,确保出口退税电子化审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落实好近期发布的各项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规定。主要是扩大出口退(免)税企业、货物和贸易...
为了稳定我国外贸经济增长,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效缓解出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提高国际贸易的竞争能力,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2]432号),明确各地税务机关要鼓励和支持外贸经济发展,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相关部委对现行出口退(免)税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积极推行“营改增”企业国际服务项目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加大防范出口骗税的力度,确保了我国外贸经济健康、协调、稳定发展。
一、明确出口退税工作的新举措
国税函[2012]432号通知,对各地税务机关提出明确以下四项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主要是受理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后,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回函工作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加快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库升级工作,确保出口退税电子化审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落实好近期发布的各项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规定。主要是扩大出口退(免)税企业、货物和贸易方式的范围,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改为免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制定启运港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预先退税政策,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延长申报出口退(免)税期限,优化出口退(免)税流程。
(三)积极做好各项出口退税服务工作。主要是加强与商务主管部门、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各出口退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继续做好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及时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通知出口企业,方便企业及时掌握本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即将到期等情况。同时,能根据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及时收回有关单证申报退(免)税,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四)逐步健全出口退税内控外防体系。主要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出口退税,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对不符合政策和管理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应用管理,做好数据备份工作,确保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安全。
二、出台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新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分别从税收政策与管理规定两个方面,对我国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的条件及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应税货物、报表资料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并明确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一)梳理视同出口货物范围。财税[2012]39号文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重新划分为七类,包括: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进入特殊区域的出口货物;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中标机电产品;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二)重申出口退税原始凭证。一是重申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明确丢失发票如何办理退税。二是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规定,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如再出口可凭此申报出口退(免)税。三是明确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可以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申报退(免)税。四是取消出口货物明细单不再列为备案单证的内容。
(三)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将生产与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期限统一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
(四)扩大出口货物免税范围。一是增加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将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货物等21种情况归并列入免税政策。二是部分出口货物征税改免税,主要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和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三是增加了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调整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条件。一是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二是调整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货物出口退税的办法。三是调整“先退税后核销”政策,对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办理退税出口货物的范围与生产企业的条件进行明确。四是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审核期满12个月后办理退税的规定。
(六)调整外贸企业计税依据。明确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成本金额,并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
三、放宽外贸企业免退税业务处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明确,外贸企业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下称《证明》)的时限调整为,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放开了外贸企业因各种原因无法按原规定开具《证明》的时限。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明确,自2012年6月1日起,外贸企业可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相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并明确划分了四类特殊情况的范围。
四、试点“营改增”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试点地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算。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其退税率为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如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公式一并计算免抵退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是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二)办理免抵退税的程序。一是出口退(免)税认定。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二是免抵退税申报。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并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三是免抵退税申报资料。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按不同服务项目分别提供资料。
五、放宽特殊业务下出口退(免)税政策
(一)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并明确了适用范围、计算方法、认定与申报以及其他要求等内容。
1.融资租赁货物试行出口退税的范围。
一是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在天津境内出口口岸海关报关出口,租赁期限是5年(含)以上的货物,在天津市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二是融资租赁出租方向国内生产企业购买,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货物,在天津市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但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以及从区外进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原进口货物。
2.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申报。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认定和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二)启运港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明确,青岛、武汉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之间试行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4号),又进一步细化了出口企业享受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备案条件、申报事项以及税务机关审核的具体步骤与操作流程,并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1.启运港退(免)税范围。在启运地(青岛、武汉)口岸启运报关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运公司、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出口口岸报关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其启运地的出口企业实行退(免)税政策。
2.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程序。在申报期内凭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相关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具体操作程序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公告执行。
(三)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73号)明确,对离岛免税政策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一是将政策适用对象的年龄条件调整为年满16周岁。二是增加美容及保健器材、餐具及厨房用品、玩具(含童车)等3类免税商品品种。调整后,免税商品品种扩大至21种,其中国家规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进口以及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三是将离岛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限额调整为人民币8000元(含),同时适当提高购买免税商品数量范围。
六、全面推行外汇制度改革
(一)全国推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规定,对全国范围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二)取消外汇核销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七、加大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力度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17号)决定,2012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将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列入指令性检查项目。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银制品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2]248号)规定,对2010年及以后出口的以银制成的触点开关、烟嘴、盘子等产品(报关商品码一般为:8538900000、8536900000、9614009090),主管税务机关要派人或发函核查货源及纳税情况,至少要往上追溯3个生产或流转环节,核查的内容和要求按函调管理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 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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