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5 作者:戴国华 (作者单位: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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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应收质量保证金是指在缺陷责任期内未发生合同规定的质量问题,到期后承包人向建设单位应收的原在工程款中预留的保证金。近几年,由于建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营业额持续攀升,企业应收质量保证金余额也不断增加,产生了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缺陷责任到期后应收质量保证金回款较为困难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资金周转。笔者现结合工作实际,分析建筑企业应收质量保证金风险成因并提出相关应对策略。
一、风险成因分析
造成目前建筑企业应收质量保证金收款难的根源,既有政府政策不完善和建设单位人为因素等客观原因,也有建筑企业对应收质量保证金管理重视不够等主观原因。
(一)最低保修期限不一致,实际操作弹性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应收质量保证金是指在缺陷责任期内未发生合同规定的质量问题,到期后承包人向建设单位应收的原在工程款中预留的保证金。近几年,由于建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营业额持续攀升,企业应收质量保证金余额也不断增加,产生了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缺陷责任到期后应收质量保证金回款较为困难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资金周转。笔者现结合工作实际,分析建筑企业应收质量保证金风险成因并提出相关应对策略。
一、风险成因分析
造成目前建筑企业应收质量保证金收款难的根源,既有政府政策不完善和建设单位人为因素等客观原因,也有建筑企业对应收质量保证金管理重视不够等主观原因。
(一)最低保修期限不一致,实际操作弹性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规定: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由于相关政策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不一致,导致质量保证金最低期限弹性较大,具体标准难以确定。
(二)预留期限不统一,建设单位变相截留建筑企业资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第七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结算价款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第十三条规定: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建设单位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建设单位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但在实践中,对于大部分包工包料工程,建设单位已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对承包方按最高不高于90%支付工程进度款,此外,还按工程竣工结算总价再预留5%的保证金,对需要几年或更长时间才能完成的特大型综合工程项目,这样的保证金预留方式无疑扩大了应收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和金额,进一步加剧了建筑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不利于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行业潜规则,影响到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一方面,由于国家有些相关政策规定模棱两可,如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最低期限不统一和按工程价款结算预留保证金,导致建设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随意性较大,出于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建设单位往往在预留保证金额度上选择最高的,在期限上选择最长的,如某建筑企业年营业额200亿元,按工程进度5%比例预留保证金计算,年度预留保证金余额高达10亿元,累计应收质量保证金余额高达30亿元。另外,个别建设单位甚至通过设置障碍,延缓建筑企业应收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时间,有的通过延期办理竣工验收,有的以政府还没有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审计、总价未确定为由,有的借工程一些小问题未能得到修复为由,扣除建筑企业需修缮成本数倍费用或随意拖延归还应收质量保证金。对此建筑企业因害怕失去市场,一般不通过司法解决,只能选择等待。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如果拖欠供应商货款或农民工工资,都会严重影响企业形象,并受到法律制裁。
(四)建筑企业重视不够,影响资金回收效果
部分建筑企业对应收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重视不够,也是应收工程质量保证金收回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是建筑工程具有特殊性,往往一个项目完工后,项目部主要领导和大部分人员就会被派往另外项目参与施工,实际上原项目部已名存实亡,而一般的工程项目质量缺陷期限又较长,没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清收,同时有些建设单位也是临时组织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机构也随之撤销、人员也已调离,增加了建筑企业收回质量保证金的难度。二是在质量缺陷期到期后,建设单位或接收工程项目的单位发现有质量问题通知建筑企业时,部分单位不太重视,没有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或修复,或不理不睬,或认为修复成本比收回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成本还高,不仅最终导致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但不能及时收回,也会因信誉差失去市场竞争力。如某建筑企业承接的一项工程,于2004年1月竣工,建设单位暂留工程质量保证金2300万元,2009年1月质保期已届满,业主提出20多项质量缺陷问题,但都是一些小问题,由于建筑企业重视不够,不愿意多支付缺陷费用,虽然小修多次,但一直没有达到建设单位的要求,导致建设单位拒绝接收该工程项目而扣押质量保证金,由于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陆续调离,目前已过去四年,没有任何进展。
二、解决对策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目前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毛利率普遍偏低,预留工程总价的5%质量保证金实际上就是建筑企业能从工程项目建设中获取的利润。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规范应收质量保证金的管理,需要政府、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层面上,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
国家相关部门应及时完善有关工程质量保证方面的管理办法和制度,规范建设单位相关行为,同时建设主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督管理,将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一是修订办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进行修订,而2005年之前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政策目前仍在执行,有的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有必要进行重新修改发布。二是降低比率。预留工程结算总价5%的质量保证金比率延续的是计划经济时代所确定的预留比率,该比率过高且未按工程类型、投资规模大小区别对待,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有的地方政府已出台相关规定,将民用建筑的质量保证金预留比率确定为3%,工业和公用建筑预留比率为1.5%,这些地方性规定对建筑企业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扶持。三是改变方式。建议建立保修金预留第三方管理机制。该第三方机构应设在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处于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之间,通过该机构既可以避免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超期返还和建设单位挪用资金,又可以避免建设单位机构撤销给工程维修带来的问题以及建筑企业不知找谁返还质量保证金的尴尬局面,真正起到规范质量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和扶持建筑企业作用。
(二)建设单位层面上,需严格履行相关约定,执行退还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拖欠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建筑企业拖欠供应商货款、分包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可能,建设单位应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合同的相关约定。一是划清责任归属。对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认真进行调查分析,不能将所有问题都归结于建筑企业施工造成,应在调查分析的基础确定责任的归属。二是严格履行约定。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并与建筑企业签订合同条款,对综合性工程项目包括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防水工程、采暖制冷工程和电气管线、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保修期分别进行年限划定,在质量保证金返还时,也应按照不同类型工程的保修期限逐一返还。不能借故随意拖延或全部按工程最高缺陷期计算归还质量保证金。
(三)建筑企业层面上,需加强应收质量保证金管理力度
目前,应收工程质量保证金占建筑企业应收外欠款总额比重较高,能否及时足额收回应收质量保证金,关系到建筑企业资金能否正常周转。一是落实责任。必须明确项目经理是应收质量保证金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在该项目完工后,不管调到企业其他任何岗位,仍然是负责清收质量保证金的责任人,对该项目仍应承担责任。同时,对整个建筑企业而言,必须落实“法人管理项目”,企业委派的项目经理代表法人负责项目的施工管理,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相关部门必须对项目加强指导和监督,有义务帮助解决诸如应收质量保证金等管理问题,将“法人管理项目”工作落实到位。二是提前谋划。企业应该明确工程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监控应收质量保证金的回收时间和金额,项目部解散后,应及时向上述部门移交包含应收质量保证金在内的相关资料,在工程质量保证金到期前,上述部门相关人员应及时通知原项目负责人,跟踪建设单位发现的、合同规定由于施工导致的质量缺陷问题,并安排专人对缺陷问题及时进行修复或委托建设单位进行修复,保证质量保证金到期就能收回。三是实施奖惩。建筑企业应完善业绩考核评价体系,项目完工后,对项目部考核兑现时必须预留最低20%的薪酬,直到项目的所有后续工作(包含应收质量保证金在内)完成后才能支付,如应收质量保证金不能按期收回或只收回部分时,对项目部责任人必须实施包含扣除部分薪酬在内的处罚,同时,对项目领导成员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实行有奖有罚,以调动项目责任人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为全面完成该项目的所有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责任编辑 张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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