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5 作者:陈艳利 郎清清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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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控股股东资金侵占分为非经营性占款、经营性占款和违规担保。企业集团的企业性和市场性特征,使得集团内控股股东资金侵占问题更具特殊性。从2010年开始,证监会把“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专项活动作为上市公司监管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2012年6月7日,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该所近期将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市场违规失信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及大股东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等违规失信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在此背景下,研究集团内控股股东资金侵占问题更具现实意义。
一、案例描述与分析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亚星化学)是一家沪市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是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亚星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潍坊市国资委。亚星化学自上市后一直是高分红的上市公司,近几年现金分红逐年下降直到为零,并成了一家违规记录多、因大股东占款问题而导致被山东证监局多次检查且其财务报告时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
(一)非经营性占款
非经营性占款在会计核算上主要体现在“其他应收款”项下,或者根本不入账。山东证监局在2010年和2011年两次检查亚星化学,并出具相应决定书。
第...
控股股东资金侵占分为非经营性占款、经营性占款和违规担保。企业集团的企业性和市场性特征,使得集团内控股股东资金侵占问题更具特殊性。从2010年开始,证监会把“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专项活动作为上市公司监管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2012年6月7日,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该所近期将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市场违规失信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及大股东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等违规失信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在此背景下,研究集团内控股股东资金侵占问题更具现实意义。
一、案例描述与分析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亚星化学)是一家沪市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是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亚星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潍坊市国资委。亚星化学自上市后一直是高分红的上市公司,近几年现金分红逐年下降直到为零,并成了一家违规记录多、因大股东占款问题而导致被山东证监局多次检查且其财务报告时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
(一)非经营性占款
非经营性占款在会计核算上主要体现在“其他应收款”项下,或者根本不入账。山东证监局在2010年和2011年两次检查亚星化学,并出具相应决定书。
第一次为2010年11月8日,亚星化学接到山东证监局通知,规定公司股票因大股东涉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于次日起开始停牌,直到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详细披露后申请复牌。随后收到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简称决定书1)指出:2009年1月至2010年9月底,公司累计支付票据保证金8.39亿元,向上海廊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16.78亿元。上述票据全部被控股股东亚星集团贴现,贴现资金由亚星集团使用,票据到期后由亚星集团兑付。截至2010年10月底,尚有1.62亿元票据未到期,相应票据保证金为8100万元。此外,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也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09年度,公司与亚星集团资金往来借贷方发生额均为6.33亿元,期末无余额;2010年1至10月,公司与亚星集团资金往来借贷方发生额分别为6.68和6.54亿元,截至目前尚占用公司资金1400万元,且该资金既未入账,也未被披露。之后亚星化学启动内部问责制度,2010年度管理层“大换血”,并于11月12日收回了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1.62亿元、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占用资金1400万元,15日收回占用资金的利息1382余万元,次日公司股票复牌。
第二次为2011年10月28日,亚星化学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简称决定书2),称发现存在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2011年1至9月,公司与上海廊桥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借贷发生额分别为9620万元和4000万元,截至检查日的资金占用金额为5620万元;8月,亚星化学支付潍坊虹远建筑公司资金1000万元,其转而支付给亚星集团,亚星集团用上述资金归还银行借款,截至检查日尚欠公司680万元;4至6月期间,亚星化学代亚星集团还款3600万元,该款项截至检查日未收回,以上三项合计9900万元。11月24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就该整改问题的监管工作函,规定公司最迟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清欠工作,否则按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特别处理。亚星集团迫于压力于11月29日解决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从而使亚星化学的股票被免于特别处理。
(二)经营性占款
除非经营性占款之外,亚星化学也存在经营性占款问题。经营性占款即通过关联交易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会计核算上主要体现在“应收账款”与“预付账款”等项目下。决定书1指出:亚星集团及其他关联方长期拖欠亚星化学巨额租赁费、辅料款等,截至2010年12月底,亚星集团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占用亚星化学1.23亿元,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书2指出:截至2011年9月底,亚星集团及其附属企业拖欠亚星化学租赁费、辅料款等共计7669万元。
(三)违规担保
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担保来占款,因其既不涉及现金流出,也不在账面上反映,故难以发现。2010年8月,亚星化学前任董事长未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以公司名义为亚星集团向深圳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1亿元,担保期限为2010年8月18日至2013年2月18日,并且也未按规定在2010年里进行披露。2012年4月23日,公司又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其中指出:2011年4月,亚星集团、深圳某公司及星兴联合化工(亚星集团持有其50%的股权)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亚星集团在2011年年底前偿还借款本息,星兴联合化工作为担保人为该笔借款承担担保义务,亚星集团将持有的星兴联合化工的股权质押给深圳某公司。截至目前,亚星集团仅偿还借款700万元,尚未偿还的借款余额为9300万元,亚星化学的担保责任尚未解除,且对上述事项未按规定进行披露。
二、控股股东资金侵占的经济后果分析
控股股东资金侵占问题对上市公司、投资者等会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影响,具体体现在:
(一)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长期以来,控股股东将上市公司当做其在资本市场“圈钱”的工具,大额侵占资金给上市公司带来较大的影响。首先,控股股东资金侵占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而影响其经营业绩。其次,上市公司资金因控股股东资金侵占而紧张,为维持经营就需借助贷款,从而造成资产负债率大幅度上升和偿债能力下降;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满足不了自身资金需求的情形下,上市公司就会发生信用危机和财务危机,声誉也会因此深受影响。
(二)对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影响
投资者将资金投入资本市场是为了实现其资金的增值,然而控股股东资金侵占却使利润分配的天平转向了控股股东,无情地“吞噬”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和信心。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在资本市场上属于弱势群体,在享有治理公司权利、获取信息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当中小股东不满上市公司的某些行为和业绩时,多数情况下只能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重者可能是股票被套牢,最终血本无归,这对中小股东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对于债权人来说,虽然其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这远远不能满足最初投资时的期望预期。当愈演愈烈的控股股东资金侵占问题打击了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投资者时,他们会进行逆向选择,最后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进而影响股市的资源配置功能和健康稳定发展。
此外,控股股东资金侵占还会对其他群体造成不良影响,例如,公司职工工资会被大量拖欠;供应商的应收款不能得到顺利清偿,进而影响供应商的正常经营等。
三、对控股股东资金侵占问题的监管建议
基于集团内的控股股东资金侵占问题的经济后果,笔者认为应加强外部监管和改进内部公司治理。
(一)加强对拟上市公司的监管
鉴于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而留下控股股东资金侵占这种后遗症,有必要从源头上实施控制。对此,证监会应加强“把关”工作,但凡可能留下相关后遗症的申请应要求彻底改制,否则不予通过。此外,实施整体上市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这不仅能减少关联交易和资金侵占问题,而且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将大大增强。最后,还应转变控股股东管理层原有的传统计划经济思想观念,使其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司法人治理观念。
(二)改进上市公司的内部制衡和控制制度
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为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基础。首先,完善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制衡关系,同时注重维护中小股东在参与公司治理和限制控股股东方面的权利。其次,上市公司除提高人员、资产、财务和机构的独立性外,还应重视增强业务的独立性以有效防范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行为,证监会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整改。最后,上市公司应注重内部控制的建设,通过完善内部控制有效遏制占款问题。但同时也应注意到,目前有些上市公司太过“自信”或者是“应付”相关规定,对此监管部门应积极做出反应使上市公司如实反映公司状况并使之逐步改善。
(三)持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在后股权分置时代,更应发挥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作用。首先,应进一步扩大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并鼓励各部门加强合作,实现协同效应。其次,应加大对控股股东资金侵占相关问题的处罚力度,加大控股股东占款的违规成本,以提高对占款行为、侵占公司利益行为的威慑力,可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中明确界定相关问题和处罚条款以增强法律实施的可行性,尤其是增加针对上市公司及占款方主要负责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再次,在“一股独大”比较普遍的背景下,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强化投资者信心尤为重要,因此,《公司法》应通过严密而有效的制度设计,使中小股东得以通过行使各种权利的方式与控股股东一道分享股东投资的成果,并且相关执法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应告知受害股东寻求最佳救济方式以实现对中小股东的全范围保护。
除此之外,还应深化产权结构改革,培育和发展多元投资主体,改变我国资产结构比较单一的现状。政府也应提供政策上的支持,鼓励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营造自由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从而有效地制衡控股股东,减少中小股东利益受损。■
(本文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基于竞争视角的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经济后果及政策研究》<12YJA790012>的资助,并得到辽宁省创新团队支持计划“中国特色管理控制理论创新与应用拓展”<WT2012004>的支持)
责任编辑 刘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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