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2012年10月22日下发《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财政票据的定义、种类及其使用范围、票据的票面基本内容和基本联次等内容。二是规定了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并分别明确了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和权限。三是分别对财政票据印制、领购、使用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详细规定了财政票据印制权限、领购和发放程序以及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等的具体要求。四是明确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五是明确了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检查工作人员和被查单位的责任,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0月29日下发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共4章39条,主要包括总则、子公司的设立、子公司的治理与运营、监督检查等四方面的内容。《暂行规定》强调,子公司应加强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及子公司人员管理,同时注...
财政部2012年10月22日下发《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财政票据的定义、种类及其使用范围、票据的票面基本内容和基本联次等内容。二是规定了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并分别明确了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和权限。三是分别对财政票据印制、领购、使用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详细规定了财政票据印制权限、领购和发放程序以及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等的具体要求。四是明确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五是明确了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检查工作人员和被查单位的责任,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0月29日下发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共4章39条,主要包括总则、子公司的设立、子公司的治理与运营、监督检查等四方面的内容。《暂行规定》强调,子公司应加强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及子公司人员管理,同时注重强化基金管理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合理确定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计划,加强与子公司的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同时要求母子公司建立风险隔离墙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时对外公开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和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参与子公司的情况,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并且有针对性地规定了相应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1月6日下发了《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3号),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停牌时间节点,要求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或者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进一步优化了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市场质疑和举报处理,将重大市场质疑和举报的处理口径与对其他内幕交易核查中暂停重组进程的处理口径调整一致,以“立案调查”作为暂停重组进程的时间节点;进一步完善了对相关违法违规主体惩戒期限的规定,取消了因交易对方参与内幕交易对上市公司进行惩戒的罚则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内幕交易违法违规主体36个月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起始计算时间点为“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本规定于2012年12月17日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2年11月19日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58号),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一是大幅简化管理流程,便利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所涉外汇管理以登记为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完成必要的外汇登记和出资确认手续后,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外汇账户开立、资金购付汇等相关外汇业务。二是简化和规范外汇登记和外汇账户管理。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登记事项标准化、格式化,简化相关申请材料,并明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经营所涉外汇账户的管理。三是规范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外国投资者须在完成出资确认登记手续后,才能办理后续相关外汇业务。四是提升监管手段,有效防范风险。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要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查询登记信息,并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备案或反馈信息。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2年11月19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一是取消部分直接投资项下管理环节。取消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入账、结汇以及购付汇核准;取消直接投资常规业务的境内外汇划转核准;取消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取消减资验资询证;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的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二是进一步简化现有管理程序。简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类型;简化资本金结汇管理程序;简化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程序;大幅简化审核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三是进一步放松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运用的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个数及异地开户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异地购付汇限制;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放款主体资格限制,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11月28日下发《关于加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378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到“十二五”末,万家企业基本建立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要求的企业能源管理体系。《通知》强调,万家企业要高度重视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将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作为企业发展的战略选择,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建专门工作团队,落实经费等工作条件。《通知》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政策激励引导,把各地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推进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鼓励地方设立节能管理奖,对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