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高校基本建设工程、物资采购规模的扩张,招投标活动越来越多。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成立了招投标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校内招投标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管理成本,保证了项目质量。但在招投标工作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笔者拟从招投标评标程序、管理体制、运作机制、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研究,进而提出强化招投标工作的对策。
一、高校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健全的机构设置
随着高校外延发展的扩张,招投标采购除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和设备采购外,还涉及图书、教材、学生用品等综合性项目的采购。部分高校对招投标工作十分重视,成立了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资产等职能部门组成的招标领导小组,并对招标程序做出了相应规定。但也有很多高校招投标职能归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处或财务处,没有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统一调控管理,造成有的职能部门集项目管理、组织、招标、评标于一身,违背了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容易滋生暗箱操作行为。
(二)高校招投标机制运作乏力
1.招标采购计划性不强。高校招标采购安排的随意性较大,致使招投标管理部门不能及时对采购活动做出科学合理的安排。招标项目往往集中在暑假,招标次数多、时间紧、任务重,采购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状态,招标工作存在顾此失彼的现象。许多同类设备招标采购次数多,不能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既增加了采购成本,降低了招标效率,也制约着招标工作的发展。
2.评标操作不规范。随着高校招投标活动的增多,外围市场对高校招标流程和形式日益熟悉,一些投标商与高校项目使用部门频繁接触以了解高校的采购和评委专家信息。高校招标过程中预算泄密、评委名单泄密等情况的出现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招投标活动中“人情标”现象严重。
3.性价比问题。高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遵循合理低价中标原则,采购性价比高的设备,提高学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招标项目往往受高校预算经费的制约,过分坚持低价中标原则,导致低价购进一些档次不高的设备,降低了设备的使用时效性。
(三)高校招投标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管
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要适用于大型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采购招标,对高校招标的操作指导性不强,造成高校招投标行为实施无章可循,监管缺位。
首先,高校招标活动的相关信息传递到监督部门时,招标活动往往已经开始或已进行到某个程序,此时监督的介入往往流于形式,无法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其次,高校招标活动的工程项目、图书教材、设备物资等招标都是集经济与技术于一体的采购活动。目前高校缺乏既懂专业知识、又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制约了监督职能的有效实施。再次,高校招标往往比较重视事前的市场调研和事中的程序监督,对中标后的相关事项,如合同与招标的一致性、开标后合同履行是否存在偏差等问题缺乏有效监管,导致高校招投标操作不规范的情形难以遏制。
(四)招投标存在串标围标现象
随着招投标活动的开展,商家间竞争日趋激烈,一些商家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参与竞争,投标人相互约定投标报价、内定中标人后再参加投标,存在串标围标行为。学校采购部门如果将设备采购预算价即标底放得过松,串标行为就很容易发生。
二、加强高校招投标监督的管理对策
(一)设立专门机构,强化招投标制度建设
高校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成立校内专门的招投标机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学校招投标工作。学校招投标部门负责拟定招投标制度、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组织招标、负责合同会签等事项,规范高校经济领域的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效益和采购效率,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操作程序合法合规,让招标工作在阳光下运作。
同时,高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各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招投标规章制度,从源头抓起,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学校整体利益。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招标原则、招标内容、实施范围、操作程序和工作纪律等;按照工程项目、设备物资、教材图书招标采购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和细则。通过加强招投标制度建设,形成一套科学全面、高效细化的招投标体系,指引全校招投标工作,使学校招投标采购有章可循,有纪可依,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防止暗箱操作。
(二)规范运作,健全高校招投标管理体制
1.做好招标工作的计划安排。高校每学期期末由各项目管理部门向招标部门通报情况,招标部门根据项目管理部门实际需要及时做出招标计划,通过批量采购吸引供货方,为学校争取到最大利益。对于年度购置计划外的申购,要求项目单位至少提前半个月上报计划,以便招投标部门统筹安排,形成批量采购,杜绝随意、零散购置现象。通过以上措施,充分发挥集中采购规模效益,降低管理成本,使招标工作主动、创造性地开展。
2.完善招投标工作运作机制。招标工作开展前,对招标项目要进行实地考察和市场调研,了解技术指标和市场价格,根据调研结果制定评标标准。招标过程中遵循“三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招投标管理流程,做到管办脱钩,集中管理,形成相互监督、全程可控的工作机制,确保流程执行过程中节点与节点间的无缝衔接,做好信息保密工作,严防预算价、评委名单泄密,对违反招标纪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通报。
3.建立投标人评价体系。除审核认定投标商的资质外,招投标部门应建立投标商评价体系,将各供应商的合作情况都记录在案。对于有良好记录的投标人在以后的招标中可以优先考虑与其合作,对有不良记录的投标商,在一定期限内要禁止其进入高校,避免给招标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加强管理,紧抓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督
一是加强各环节监督管理的衔接,让监督人员在第一时间进入招标过程中,减少监管真空。二是建立健全投标商资格、资本审查制度,重点关注影响合同标的质量、数量、售后服务等的重要条款,确保购置到性价比高的项目设备,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三是对评委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保证高校评委专家库的适时性,严格专家评审行为。四是强化档案管理。招投标档案对投标商的资质、投标书、标书启封、评委签名、评审结果等各个环节做出了客观、真实的记录,加强招投标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可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每一个程序和环节都有记录可查,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腐败,严防职务犯罪。
(四)界定责任,杜绝招投标腐败问题
高校要对串通投标的行为进行界定: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如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约定中标人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不当行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机构编制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如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泄露给投标人、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串通方式等。
对于上述两种串标行为,高校要强化法律责任,对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依法给予罚款、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违反纪律的,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界定责任,强化纪律,从法治上杜绝高校招投标腐败问题。
(五)加强队伍建设,打造廉洁工作团队
高校要加强招标人员管理,建设一支业务精、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团队。一是明确岗位,落实职责。对招投标各项工作进行细化,处理好规范和效率的关系,激活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二是要建立效能考评机制,考核对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工作效能情况以及制度落实情况,以规章制度为约束,杜绝招标过程中的舞弊行为。三是加强学习和廉政教育,提升综合素质。以专家讲座、外出学习、组织培训等形式不断强化队伍建设,引进或培养兼具财经、法律、技术知识于一身的复合型人才到招投标部门。从强化廉政教育入手,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建设,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夯实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责任编辑 张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