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通知》中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通知》中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通知》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协议转让股票;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两部门鼓励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
为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中国证监会、科技部近日联合制定了《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一是鼓励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支持在企业创立之初,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评估作价、折股数量和比例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形成明晰的产权,避免今后发生纠纷,影响企业发行上市或挂牌转让。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包括科技成果在内的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70%。二是鼓励企业明确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中享有的权益,依法确认股权。支持企业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关的职务发明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在职务发明中享有的权益,并依法确认科技人员在企业中的股权。三是落实北京中关村等园区先行先试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合理确认股权。支持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安徽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按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先行先试政策进行股权和分红权激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所实施的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以合理的方式确认其在企业中的股权。四是进一步深化发行审核机制改革,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予以审核确认。对于企业在股权形成及演变过程中存在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方面的瑕疵,中国证监会本着重要性原则处理。涉及的股权占比较低、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且没有重大风险隐患的,在做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说明出现股权纠纷时的解决机制的情况下,将不再要求企业在上市前补办相关确认手续。
►发展改革委将加大对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晓强近日表示,为落实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创新驱动战略,发展改革委将从四个方面加大对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一是将注重与相关产业部门建立长效的会商协调机制,明确当前产业急需进行重点布局的方向和领域,更有效地促进创新资源的整合、开放和共享,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共同推进产业创新能力建设的政策合力。二是将发挥企业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的主力军作用,深化资源产品价格、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规范市场准入门槛,增强企业的创新动力;将以企业为主深化产学研结合,实施企业技术创新百强工程,重点建设一批由企业发挥骨干作用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三是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企业包括民营企业有效整合产学研力量,建立高水平的研发机构,完善研发和工程化条件,提升企业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开发能力。四是将继续加强对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的资金支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有关激励政策和措施的研究,重点在科研仪器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所得税、人才激励等政策方面进行探索。发展改革委还将积极与有关方面协调,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推进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向企业开放,并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