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9 作者:纪宏奎 (作者单位:湖北国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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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机动车销售市场日趋活跃,二手车交易也快速增长。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将二手车销售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征管梳理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动车,根据购进时间与是否抵扣进项税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①销售自己使...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机动车销售市场日趋活跃,二手车交易也快速增长。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将二手车销售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征管梳理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动车,根据购进时间与是否抵扣进项税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动车,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且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动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机动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动车,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动车,不论何时购进,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含税销售额换算不含税销售额,统一按4%换算,即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4%)]×4%/2。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开票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3.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拍卖企业和个人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涉税处理
二手车经营业务中,部分纳税人取得了二手车经销的资质,但其实际经营模式为:虽与卖方签订车辆收购合同,但实际上交易车辆并没有过户到企业名下,销售时向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车辆直接由卖方过户给买方。对二手车经销业务和代理销售业务税收政策有相关规定。
1.二手车经销业务的涉税处理。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有偿转移货物所有权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二手车的前提条件是拥有该货物的所有权;同时,《机动车登记规定》明确规定,车辆所有权变更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因此,纳税人将收购的二手车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在拥有该二手车所有权后,再销售时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销售二手车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经销企业购买二手车属于旧货范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手车经营企业销售旧机动车,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手车经营企业销售旧机动车,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2.二手车代理销售业务的涉税处理。除二手车直接销售以外,纳税人还可以接受购买方委托代购二手车以及接受销货方委托代销二手车。在我国目前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情况下,对于纳税人接受购买方委托代购二手车征收货物劳务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以下简称026号文件)中已明确,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因此,代理销售二手车同理于代购,判定纳税人开展的该类业务是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还是属于代理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应按照026号文件相关规定确定其征税原则。对于符合二手车代销条件的不缴纳增值税,仅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代销不缴纳增值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是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是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同时符合代销三个条件的代销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征收同二手车经销业务。
三、购买二手车的涉税处理
购买二手车应当注意原车主是否缴纳车辆购置税。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特别是对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还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二手车的进项税抵扣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可见,对购买以上的机动车,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该种情况,购买方虽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购买的二手车也并非一定可以进项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购入的汽车应征消费税,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范围,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种,不包括其他类型机动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以上规定强调企业购入的汽车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如果该汽车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用于可以抵扣项目还是不可以抵扣项目,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因此,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购入汽车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购入的汽车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购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并申报。三是购入的汽车不是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四是购入的汽车可以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比如购入货车既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运输又用于在建工程运送物资,再比如购入的货车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但对仅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班车就属于用于职工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
四、二手车交易的税收管理
税务机关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管理主要是通过以票控管,并且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行多部门联合控管措施。
1.正常申报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先自行开具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核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开发票的记账联原件、发票联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后,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将转移登记联交给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转移登记联交给购车方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行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交给购车方。二手车交易市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代征增值税,由纳税人在次月申报期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可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管理证明单》,经交易市场开票人员审核无误后,交易市场不予代征增值税,由纳税人自行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对不能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管理证明单》的,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由交易市场按规定代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二手车直接交易的发票开具。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直接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提供有关资料,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按规定代征增值税。对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的机动车,市场开票人员审核后,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免征增值税。
3.二手车经营企业、拍卖公司和经纪机构经营二手车的发票开具。二手车经营企业销售旧机动车,提供有关资料,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也可直接向税务机关领购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营企业销售旧机动车,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请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一般需提供以下资料: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购车的原始发票或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出售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有二手车鉴定评估资质的中介公司提供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委托二手车市场代开普通发票申请;机动车出售方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或机构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二手车交易买卖合同。■
责任编辑 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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