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9 作者:赵团结 (作者单位: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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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5月24日,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70,以下简称“贝因美”)发布了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该公告称因认定前三年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而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于公告前一日补缴了2010年企业所得税款27852597.94元。同时,公司于2011年起已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实,早在2011年9月29日,审计署就认定贝因美在2008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前三年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0.65%,且申报的发明专利与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不直接相关,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条件,需补缴2008年和2009年税款58927096.40元。贝因美随后于2011年10月26日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该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至此,贝因美已因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而补缴了8678万元,它也因此被媒体冠上“伪高新”的称号。贝因美补税事件引发了我们很多思考,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在审查以及日常监管中还有哪些缺失?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如何对研发费用进行有效管理?为此,笔者拟结合国家相关管理办法以及企业实务,探讨如何管理好研发费用,从而使研发费用真正成为企业增长的动力源泉。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企...
2012年5月24日,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70,以下简称“贝因美”)发布了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该公告称因认定前三年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而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于公告前一日补缴了2010年企业所得税款27852597.94元。同时,公司于2011年起已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实,早在2011年9月29日,审计署就认定贝因美在2008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前三年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0.65%,且申报的发明专利与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不直接相关,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条件,需补缴2008年和2009年税款58927096.40元。贝因美随后于2011年10月26日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该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至此,贝因美已因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而补缴了8678万元,它也因此被媒体冠上“伪高新”的称号。贝因美补税事件引发了我们很多思考,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在审查以及日常监管中还有哪些缺失?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如何对研发费用进行有效管理?为此,笔者拟结合国家相关管理办法以及企业实务,探讨如何管理好研发费用,从而使研发费用真正成为企业增长的动力源泉。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企业颇有吸引力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除了能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税收抵免效应外,还可以使其享受科技创新政府补助、优先获得银行贷款、促进销售和品牌宣传等,甚至在公司IPO进程中也会受到资本市场的青睐。另外,国有企业在现行考核方式下还可以提高其EVA值。因此,如何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便成为企业日常经营中的重要工作之一,很多企业积极创造条件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目前,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制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两项规范性制度。
为了鼓励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认定管理办法》对企业的研发费用投入从数量上界定了明确的标准,同时对研发费用的范围也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即只要符合《认定管理办法》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列明的项目即可。在具体操作中则由当地科学技术、财政和税务等部门来认定。这种国家指导、地方操作的模式由于口径和标准的不一致而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
二、企业研发费用管理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1.项目主管部门管理脱节
《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其中,科技部门牵头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具体负责企业所报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核其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是否具有先进性等;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协助审核并监管企业的运营。在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如财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认定管理办法》虽然对各部门职责有所表述,但却不够详细。实际工作中,科技部门限于人员、技术和经费等原因,很难全面把握申报企业研发项目的技术的可行性及先进性,也不可能随时组织外部专家组对其进行评估。同时,财政、税务部门对技术的关注程度也远不如技术部门。在申报阶段,他们所依据的主要材料是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表。很明显,中介机构也只能对研发项目的归集进行审核,对技术的了解程度几乎可以忽略。另外,日常监管主要依赖于税务部门,而税务部门一线工作人员即专管员往往管理数十家甚至数百家企业,他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常要求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查新证书,有了证书就认可,没有证书就否定。总之,主管部门由于专业知识和人员限制,很难深入企业一线进行审核和监管,导致制度设计上的“齐抓共管”在现实中却演变为“谁都不管”。
贝因美2008年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直到2011年才被审计署抽查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而浙江省在2012年才决定取消该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显示出在长达近4年的时间里,地方科技、税务和财政部门的审核和监管职能严重缺失。
2.研发项目立项散乱
不可否认,通过研发项目可以推动企业的技术储备和应用产品的开发,从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最终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一般而言,研发项目分为基础型研究和应用型研究。前者一般由专业的科研院所进行,而企业主要是针对应用型产品的研发。企业的研发项目立项书作为研发项目开展和财务预算的重要依据,本应多方论证,谨慎从事。然而,实务中,企业经常不考虑公司战略需要,而是主要从税收优惠角度出发,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而研发。项目立项后,财务部门和管理层等也无法及时判别所立项目和企业产品的关联性及可行性,从而导致研发项目匆忙上马,最终草草收尾,甚至不了了之。
3.会计核算不尽规范
研发项目的会计核算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需要区分研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从而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但在实务中,企业往往出于盈余管理的需要,人为调节会计核算。主要体现在:
一是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科目明晰化程度不够。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引要求设置一级科目“研发支出”,二级科目“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对其三级明细科目并未明确要求,企业需要结合自身实际进行设置。但由于税法对研发费用的要求和会计核算要求不尽一致,导致企业在会计科目设置时出现多元化,各企业间并不具备可比性。
二是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划分不合理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和毛利失真。实务中,很多企业并未设置专门的研发机构,即便设置专门的研发部,其研发活动往往也要结合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这就涉及到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与生产经营成本进行有效的区分,如人工费用、原材料和制造费用等如何分配往往依赖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样不可避免地就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偏差。而生产成本核算不准确无疑会导致企业的毛利失真,这样客观上不利于企业产品的定价,同时也为今后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接受政府主管单位的审查埋下了或多或少的隐患。
4.财务报告披露模糊
翻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除了对研发项目名称及其进度简述外,很少有对研发项目与公司产品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进行详细披露的,即便是在公司获取的专利中,我们也经常会发现实用新型专利的数量往往远远大于发明专利。如果说企业的研发成果主要体现为注重产品外观的实用新型专利而非具有核心意义的发明专利,那么企业进行研发的目的应当说是没有完全达到的。另外,《认定管理办法》要求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那么,贝因美等类似公司无疑最熟悉自己的情况,为什么在其财务报告中却从未及时披露呢?实际上,这已经构成了虚假报告,其会计信息质量和诚信问题值得大家反思。对于广大的非上市公司而言,我们更是没有渠道获取其研发项目的详细情况,其研发项目的质量无从得知。
5.相关中介机构不够尽责
《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在申报和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需要提交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上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中介机构需要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立场对申报企业的研发情况进行客观审核,然而中介机构是自负盈亏的企业,需要依靠其业务收费来维持运营,其经济的非独立性从根本上影响了其立场的非独立性,再加上研发项目具有专业性,中介机构很难判断其合理性、合法性。在此前提下,中介机构也仅能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一般性的审核,而其出具的报告又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审核的前提。依此逻辑,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的可信度有多高呢?毫无疑问,承担贝因美研发费用审核的中介机构也是失职的。如果他们对其技术有一定的了解,再认真去复核,应当可以发现贝因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蛛丝马迹。
三、相关建议
1.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
在国家出台《认定管理办法》和《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背景下,各地区可以在此基础上出台地方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便从操作层面上予以细化。在地方性政府文件中,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地方科技部门重点加强对企业申报研发项目的技术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应用性的审查,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不高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财政、税务部门除了参与审核申报企业的资质和相关管理制度外,应重点加强日常监督,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实地走访企业、审查书面材料、同其他主管部门沟通等方式加强对所管辖企业的熟悉和了解。另外,限于专业知识,地方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外部专家和中介机构予以协助审核。
2.加强研发项目的过程管理
从管理角度讲,企业只有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以及操作手册建设并切实执行,公司的管理才能富有成效,研发项目的管理也不例外。《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及其解释对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制订更为详细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这样不但可以做到企业内部可控,还可以为外部单位进行监管提供有效的制度依据。从研发项目的立项、实施及其结案,企业内部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相监管。比如,主持研发项目的部门应当按月或季在公司内部定期报告研发项目的进度。这样既有利于其他部门了解研发项目的进度,也有利于研发主持部门接受公司其他部门的公开监督。
3.规范研发项目的会计核算
对于会计科目而言,企业可以在“生产成本”下增设“研发费用”科目并按照企业的具体研发项目进行辅助核算。同时,在“生产成本-研发费用”科目下按照设计费用、材料动力费、人工费、折旧费及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试验试制费、委托开发费用、评审论证费和其他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另外,在“管理费用”科目中也设置“研发费用”二级明细科目,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下也增设“设计费用”等九个三级明细科目进行归集。通过这些明细科目的设置,可以保证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归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实际上,增设的“生产成本-研发费用”仅仅是个过渡科目,主要是为了归集研发费用并计算真实的产品毛利。毕竟,从投入产出的角度看,研发投入也是企业产品的组成部分,虽然其在短期内的相关性并不太强。
另外,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费用和研发费用间公共费用的分摊问题,笔者建议应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分配。实务中,除了能直接分配的材料费用之外,从事研发的人员应做好工作日志,机器运行时要做好设备运行日志,人员工作和机器运行日志是分配其总费用的基础。对于其他确实无法合理分配的制造费用,企业可以根据既定的成本结构表将其中一部分分配到生产成本,其余部分分摊到研发费用。虽然按照成本结构表进行分配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由于其总金额较小,对结果影响不大,符合重要性原则,应当是可以接受的。
4.及时详尽地披露研发费用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企业应当根据研发费用内部控制规范定期公告其研发费用的实施情况,主动披露报告阅读者需要了解的信息。企业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强披露,增加项目的立项情况、项目预算、项目进展、对企业产品和销售的影响。如果可能,还可以介绍类似领域科技研发的现状、竞争对手研发项目的情况等。报表阅读者可以通过研发项目预判企业的发展前景、是否值得投资,这也为加强监管提供了信息来源。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企业也应定期向公司内其他管理部门、董事会甚至股东大会报告其研发项目情况,以避免公司内部管理人利用研发费用进行盈余管理,从而更好地保护股东的利益。
5.外部中介机构应加强审查
和企业研发费用项目密切联系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中,也应当严格审查企业的研发费用情况,主要核实其所提供研发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审查报告的质量应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才能形成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责任编辑 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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