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税法规定,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后,作为有效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但在日常出口退税申报中,外贸企业经常会遇到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符合政策规定的稽核比对异常以及逾期认证或逾期稽核比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以上特殊情况是否能办理出口退税?笔者拟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四类特殊情况申报出口退税的办理
1.丢失增值票专用发票。22号公告规定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抵扣已丢失抵扣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认证相符后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一是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应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进行申报出口退税。需注意,如果发票丢失前未认证,外贸企业应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
根据税法规定,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后,作为有效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但在日常出口退税申报中,外贸企业经常会遇到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符合政策规定的稽核比对异常以及逾期认证或逾期稽核比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以上特殊情况是否能办理出口退税?笔者拟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四类特殊情况申报出口退税的办理
1.丢失增值票专用发票。22号公告规定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抵扣已丢失抵扣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认证相符后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一是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应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进行申报出口退税。需注意,如果发票丢失前未认证,外贸企业应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后再申报出口退税。二是丢失抵扣联的,只凭发票联复印件就可以申报出口退税。此外,丢失前未认证的,应先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凭发票联复印件申报出口退税。
2.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22号公告规定,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如果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作为合法凭证申报出口退税。
3.稽核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22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允许抵扣的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不符”、“缺联”、“属于作废”三类,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可以作为有效凭证进行申报。即经区县主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对审核检查结果因属于“企业操作问题”和“税务机关操作问题或技术问题”,符合税法规定抵扣条件的,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可以用于申报出口退税。
4.逾期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22号公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规定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报办理出口退税。50号公告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又在50号公告列明的由于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六种情况范围内的,如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发票而不能实现抵扣的,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以作为允许抵扣的凭证。而22号公告针对50号公告逾期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适当放宽了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对逾期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照50号公告允许抵扣的规定,如果原件丢失的,也可以凭复印件进行办理。
二、注意事项
一是上述四类特殊情况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外贸企业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则不可以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二是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提供上述四类特殊情况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及核对税务机关内部出具允许抵扣的资料,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信息、审核检查信息和协查信息,经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三是在22号公告施行前,外贸企业已经取得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可以按照22号公告规定和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