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三部委联合鼓励民企境外投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近日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工信部等13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切实完善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一是要落实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现行专项政策的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落实好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二是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鼓励国内银行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银团贷款、出口信贷、并购贷款等多种方式信贷支持,积极探索以境外股权、资产等为抵(质)押提供项目融资。推动保险机构积极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提供保险服务,创新业务品种,提高服务水平。拓展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融资渠道,支持重点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指导和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和机构成立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对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作用。三是深化海关通关制度改革。推动建立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
►十三部委联合鼓励民企境外投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近日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工信部等13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切实完善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一是要落实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现行专项政策的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落实好企业境外缴纳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二是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鼓励国内银行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银团贷款、出口信贷、并购贷款等多种方式信贷支持,积极探索以境外股权、资产等为抵(质)押提供项目融资。推动保险机构积极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提供保险服务,创新业务品种,提高服务水平。拓展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融资渠道,支持重点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指导和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和机构成立涉外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对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作用。三是深化海关通关制度改革。推动建立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处置为基础的通关作业新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高资信民营企业的货物办理快速验放手续。深入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建设,研究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调整海关相关作业制度和作业流程,推动监管证件联网核查,逐步建立起口岸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监管的合作机制,启动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此外,《意见》还从简化和规范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全面做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保障等方面对民企境外投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助力民间资本大步“走出去”。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发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通知》规定:①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②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执行。③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④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发布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规则》中涉及退市制度的有关章节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上市规则》新增了退市指标,丰富了退市标准体系。一是新增净资产为负值和营业收入持续过低的退市标准。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以及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二是新增非标审计意见类型的退市标准。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三是新增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退市标准。规定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因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导致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如未能在法定期间披露暂停后首个年度报告,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四是新增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退市标准。规定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在一定的连续期限内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达不到一定标准的以及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五是沿用并完善中小企业板公司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