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9 作者:王文清 丁杰 (作者单位:德州市国家税务局 德州大陆架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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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奶粉征税”引发的热议
在某门户网站上,一则关于“海关总署修订进境物品税表自4月15日起奶粉超200元将征税”的新闻引发网民热议,并被一些媒体及微博转发数万条。热议的起因是海关总署发布的2012年第15号公告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奶粉、饮料、鞋靴、医疗等个人携带进境以及行李和邮递物品的进口税完税价格。然而,由于此次调整完税价格的物品多为大众日用消费品,因此,就像2011年热炒“馒头税”一样,奶粉完税价格的调整迅速刺痛了民众敏感的“税神经”,成为大家热议的对象。这反映出,一方面,近年来国内频频爆出的奶制品“质量门”事件引发了人们对国内奶粉质量的担忧,转而购买进口奶粉;另一方面,普通民众对我国进出口税收的规定还很陌生,不能准确清楚地了解相关的规定和征管流程。
二、“奶粉征税”事实的真相
其实,当前某些网站热议的进境携带超过200元的奶粉需征10%的税的说法,完全是对进境物品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的一种错误理解。
1.完税价格不同于税收起征点。进口税主要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
一、“奶粉征税”引发的热议
在某门户网站上,一则关于“海关总署修订进境物品税表自4月15日起奶粉超200元将征税”的新闻引发网民热议,并被一些媒体及微博转发数万条。热议的起因是海关总署发布的2012年第15号公告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奶粉、饮料、鞋靴、医疗等个人携带进境以及行李和邮递物品的进口税完税价格。然而,由于此次调整完税价格的物品多为大众日用消费品,因此,就像2011年热炒“馒头税”一样,奶粉完税价格的调整迅速刺痛了民众敏感的“税神经”,成为大家热议的对象。这反映出,一方面,近年来国内频频爆出的奶制品“质量门”事件引发了人们对国内奶粉质量的担忧,转而购买进口奶粉;另一方面,普通民众对我国进出口税收的规定还很陌生,不能准确清楚地了解相关的规定和征管流程。
二、“奶粉征税”事实的真相
其实,当前某些网站热议的进境携带超过200元的奶粉需征10%的税的说法,完全是对进境物品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的一种错误理解。
1.完税价格不同于税收起征点。进口税主要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2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统称为进境物品,其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物品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而税收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
2.自用合理部分免税规定。根据国务院令[2003]第39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以下简称自用合理部分物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此次发布的2012年第15号公告中所做的修订不涉及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寄物品免税政策,只调整了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在理解上应与相关规定结合起来,如根据《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0]54号)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以内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对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自用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对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由此可以看出,个人携带进境的物品,当只有超过自用合理的部分时才按物品对应的完税价格和税率计算征收,如果个人无法提供超出物品有效合法价格票据,海关有权根据法定的完税价格乘以税率来征收进口税,而并非网上热议的携带超过200元的奶粉进境就要征收10%的税。
三、进境物品税额的征纳
新的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针对的是个人携带或邮递时超过自用合理部分物品所需征收的税款,并按完税价格对应的税率计算征收。
1.进口税率的档次。目前,我国进口税率分为10%、20%、30%和50%四档。适用10%税率的物品包括:食品、奶粉、保健品、摄影设备、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等;适用20%税率的物品包括:纺织原材料及其制成品,表、钟及其配件、附件,空调、电视机及其配件、附件,自行车、三轮车及其配件附件等;适用30%税率的物品包括: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适用50%税率的物品包括化妆品、酒类、烟草等。
2.进境物品税收的缴纳。一是纳税义务人的确定。根据国务院令[2003]第392号第五十八条规定,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二是进境物品申报。进境个人必须将所带的行李物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如实向海关申报交海关查验。进境个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海关验放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征税限量或限值。
3.进口税的计算。根据国务院令[2003]第392号规定,进口税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例如,居民王某旅游回国,从境外带回一台价值3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两公斤200元的奶粉、一双300元的女式皮鞋、一个2000元的名牌皮包,由于所带物品价值超过了5000元准予免税的标准,机场海关人员要求王某提供超出部分物品价格的有效单据,但王某称是自用物品无法报销且在国外购买时没有索取单据。对此,海关人员比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中列名的完税价格(不考虑其它进口税),对超出的奶粉按每公斤200元,皮鞋每双300元对应的税率进行征收,进口税=200×2×10%+300×1×10%=70元。假设,如果王某在国外只购买了笔记本电脑和名牌皮包总价值是5000元(含5000元),那么,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54号的规定则不用缴纳进口税。
四、携物入境的友情提示
我国对进境商品区别分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如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境的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超出自用合理部分物品应当照章纳税。因此,购买的进境物品入境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
1.正确理解公告所示内容。首先,对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的发布要有一个理性认识,不能断章取义片面地理解。其次,对公告中的其他规定要清楚,如进境超出部分物品的实际价格超过完税价格的两倍,携带者不能提供发票依据的,应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按实际价格或者现场来决定征税。
2.区分免税放行与征税的差别。对于进境商品征税的规定,要分清“物品”和“货物”两个名词。首先,从实质要件上看,货物在进境环节属于贸易性质,而物品在此环节属于非贸易性质;其次,从形式要件上看,货物应当签有合同,物品则不存在合同。由于物品的本质特征是“非贸易性”,所以对进境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应当按照“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进行。从进境行李物品方面看,“自用”是指进境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的,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进境本人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不应属于物品,不应再按进境物品办理海关手续,而应当按照进口货物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进口货物的计算依据征收相应的税款。因此,个人进境携带物品应掌握三个标准:一是在规定的数额以内,又属于自用的,免税进境;二是超过规定数额但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超出部分缴纳物品进口税;三是数量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整批物品按照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3.了解国家禁止入境的物品。“自用、合理数量”原则适用的例外是禁止和限制进境物品,即所有列入我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物品都应按照禁限物品进行管理,不能以自用合理数量作为能否放行的标准。■
责任编辑 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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