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6 作者:纪宏奎 (作者单位:湖北国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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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来,由于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的回报太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更多的是将货币资金投向回报高的领域,进行权益性投资,或投向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等。那么,所取得的回报主要涉及哪些税收?其中又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方面
投资分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进行的投资。而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对于将货币资金用于债权性投资而取得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明确,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
近几年来,由于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的回报太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更多的是将货币资金投向回报高的领域,进行权益性投资,或投向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等。那么,所取得的回报主要涉及哪些税收?其中又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方面
投资分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进行的投资。而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对于将货币资金用于债权性投资而取得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明确,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将资金借与其他单位使用而取得的收入,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属于统借统还而收取的利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如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另外,对企业集团中的下属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划拔给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其他下属单位的统借统还业务,可比照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对于收益与税后利润挂钩的债权性投资,其收益应当按金融业缴纳营业税。
一般来说,权益性投资入股是共负盈亏、共担风险,但也有收取固定回报的方式,或名义上“共担风险”,实际收取固定回报。对于以货币性资金进行权益性投资而取得的收益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应当区分情况。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三章第五条规定,企业以现金投资入股,但不参与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应该视为贷款,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应将收到的固定利润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但对企业以现金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承担经营风险的,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以货币资金进行权益性投资通常有两种获得收益的渠道:一种是投资人在持有期间分得利息、股息、红利;另一种是投资人最终转让或处置时,转让收入高于投资成本所获得的收益。学理上一般把利息股息红利称为“持有收益”,因为它是投资人持有期间获得的收益;而最终转让获得的一次性收益被称为“处置收益”。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应当缴纳营业税;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不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要缴纳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当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税。但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金融商品买卖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买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都不征收营业税。另外,投资者买卖国债的价差收入仍需缴纳营业税,其中应计利息收入部分免征营业税。
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以货币投资取得的“持有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区分不同情况。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组成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该合作或合资开发并非完全是权益性投资,但投资方取得的投资收益“视同”权益性投资,相应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③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的规定,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中所包含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企业以货币投资取得的“处置收益”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股权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取得的投资所得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发生损失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凭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相关证据依法予以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个人以货币投资而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范畴,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股票)、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而取得的处置收益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畴,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股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个人应当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另外,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规定: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规定,对投资者个人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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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