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加快构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
国资委和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构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对中央企业加快构建内部控制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分类分步推进,全面启动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各中央企业要力争用两年时间,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要求,建立规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三是立足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各中央企业要按照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要求,立足企业实际,倡导全员参与,注重控制实效,防止流于形式,抓好内部控制建设的基础工作和关键环节。四是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执行。五是加强评价与审计,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与优化。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年度评价与审计工作,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与优化。六是按时报送评价报告,加强出资人监督检查。各中央企业应当自2013年起,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国资委报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上市...
▶《关于加快构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
国资委和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构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对中央企业加快构建内部控制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分类分步推进,全面启动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各中央企业要力争用两年时间,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要求,建立规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三是立足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各中央企业要按照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要求,立足企业实际,倡导全员参与,注重控制实效,防止流于形式,抓好内部控制建设的基础工作和关键环节。四是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执行。五是加强评价与审计,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与优化。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年度评价与审计工作,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与优化。六是按时报送评价报告,加强出资人监督检查。各中央企业应当自2013年起,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国资委报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2012年经济工作的部署,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过去两年减少行政干预的基础上,健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推动各市场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要求,一是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要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修改完善相关规则,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应按法规制度履行职责,不得包装和粉饰业绩。对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本着诚信、专业的原则,善意表述。二是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三是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尽责。四是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五是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六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加大监管和惩治力度。新股发行体制的有效运行需要法治保障。中国证监会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及不当行为的监管和惩治力度,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意见明确
铁道部近日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依法合规进入铁路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建设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煤运通道和地方铁路、铁路支线、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铁路轮渡及其场站设施等项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凡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营企业,允许参与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投标;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鼓励民营企业和国铁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物流合作,提高铁路物流运输服务水平;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技术创新,投资铁路新型运输设备、轨道桥梁设备、电气化铁路设备器材、节能环保设备器材、安全检验检测设备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和维修,平等参与设备采购投标;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铁路非运输企业改制重组,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走出去”项目;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产品认证、质量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专业培训、合同能源管理及其他相关技术服务活动。《意见》同时指出,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在铁路市场准入条件、财务清算办法、运输管理、项目审批、接轨许可及公益性运输负担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