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9 作者:胡睿 (作者单位:荆楚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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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1990年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至今已经20多年了,如今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条例的诸多条款已经不符合现实情况。原由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独立企业变成了一些集团公司的分(子)公司,一些新生的大中型企业也大多兴办了分(子)公司,对分(子)公司如何设置总会计师职务及其职权就是一个尚待规范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目前分(子)公司总会计师职务设置及其职权履行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来对如何合理设置提出建议。
一、分(子)公司总会计师职务设置情况
(一)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分(子)公司总会计师职务设置情况
《总会计师条例》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也将总会计师列入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之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但没有明确分(子)公司总会计师职务设置。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的国资委令第13号《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企业可...
国务院1990年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至今已经20多年了,如今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条例的诸多条款已经不符合现实情况。原由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独立企业变成了一些集团公司的分(子)公司,一些新生的大中型企业也大多兴办了分(子)公司,对分(子)公司如何设置总会计师职务及其职权就是一个尚待规范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目前分(子)公司总会计师职务设置及其职权履行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来对如何合理设置提出建议。
一、分(子)公司总会计师职务设置情况
(一)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分(子)公司总会计师职务设置情况
《总会计师条例》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也将总会计师列入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之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但没有明确分(子)公司总会计师职务设置。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的国资委令第13号《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这里所说的“子企业”是否包括分公司,没有明确的解释,且“企业委派”是由董事会委派还是总部经理层委派也没有明确规定。
从实际设置情况看,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子公司大多数设置了总会计师职务,而分公司有的设置了总会计师职务,有的则没有设置。如中石化荆门分公司设置了总会计师职务,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则没有设置。在省一级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分(子)公司中,以营销业务为主的大多数分(子)公司未设置总会计师职务,如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所属的各市州盐业公司;以生产为主的子公司则设置了总会计师职务,如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设的子公司。在市州及以下级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中,当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一般未对分(子)公司高管层中的总会计师提出设置意见,财政部门也未检查其设置情况,所以很少设置总会计师,最常见的是向分(子)公司委派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分(子)公司总会计师职务设置情况
非国有控股公司对企业设置总会计师职务没有法定要求,一部分由原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分(子)公司,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和原有总会计师连任的原因,保留了总会计师职务,但大多数非国有控股公司认为实施总会计师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物,没有必要保留,一般设置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或对分(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或者财务负责人。如荆门市原有15家达到大中型规模的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只有4家保留了总会计师职务。
二、分(子)公司总会计师职权履行情况
从分(子)公司层面看,其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一般是由上级公司委派或者任命,由上级公司根据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确定经济待遇,因此,其要对上级公司负责;同时作为分(子)公司的行政高管,其又要搞好财务管理工作,协同配合其他管理工作,还要对分(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
(一)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分(子)公司总会计师职权履行情况
目前我国大多数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特别是在资金管理上,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当日直达总部,支出按预算下划控制使用。作为分(子)公司的总会计师对财务管理及企业内部控制拥有较大的执行权,但参与决策职权受到限制,因为对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其他管理制度主要由总部统一制定,其资金需求、投资项目由总部统一制定规划和下达预算指标。下面以中石化荆门分公司的总会计师职务履行情况予以说明。
中石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一是全面预算管理,建成了覆盖全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分公司必须在总部批准的预算内办理收支;二是资金集中管理,充分利用中石化财务公司平台,开发具有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在线支付功能的TMS资金集中管理信息系统,同时限制外部银行账户和余额,发挥系统“资金池”的作用;三是会计集中核算,以统一制定的《会计手册》为标准,建成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实现账务处理在线实时监控,财务报表统一生成,不需要分公司向总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四是收益统一分配;五是投资全面受控,分公司只能在总部分解的额度范围内,开展投资工作。中石化荆门分公司的总会计师分管财务部和企业管理部,协助总经理代管审计部,其审批和审核权限如下:
审批权限:①采购业务,如单笔<200万元原油采购运输费。②年度预算内调整,如变动费用(包括燃料、动力、辅材)<100万元。③费用管理,如办公费单笔4000元(含)~1万元。④资金管理。⑤投资业务。⑥资产管理与处置,如物资存货处置(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低于报废前账面价格的单笔5万元~50万元。
审批权限:原油采购合同、对外付款;成本预算指标,成本费用分解指标;下属单位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预算额度,业务招待费单笔≥2000元;分解人工成本预算指标;销售价格联签;短期银行贷款;存货跌价准备;全面盘点差异处理意见、存货跌价准备分析报告;关联交易对账单和关联交易会计报表;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报告。
从以上职权可以看出,中石化下属分公司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集中于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管理以及全面预算管理,部分参与采购、销售和资产管理工作。虽然分公司总会计师可以以资金和成本费用管理等为基点,把管理触角延伸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而且分公司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以企业行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为平台,参与分公司的部分决策,但由于不是法定职责必须参与,其话语权非常有限。
(二)非国有控股公司分(子)公司总会计师职权履行情况
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分(子)公司一般采取选派财务总监或者财务负责人的形式,其选派权往往是公司董事会,并非由分(子)公司总经理任命。选派的财务总监或者财务负责人在财务监督上担负了更多的责任。下面以英博啤酒集团金龙泉啤酒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职权履行情况予以说明。
英博啤酒集团是一家世界财富500强企业,总部设在比利时。在中国控股33家啤酒酿造企业,拥有金龙泉啤酒有限公司60%的股份。金龙泉啤酒有限公司前几年由英博啤酒集团派遣财务总监,由于未能在经营管理上发挥作用,近几年英博啤酒集团董事会还是同意由金龙泉啤酒有限公司分管财务的一名副总经理兼任财务总监,其一方面要对英博啤酒集团的投资利益负责,另一方面要参与金龙泉啤酒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具体分管财务部、审计部和信息部工作。其审批和审核权限如下:
审批权限:①付款业务。日常经营业务付款,一般费用开支付款。②营运资金计划。每月末要求各用款部门以信用期付款制度为基础申报下月现金支付计划,结合销售情况预测下月现金流入,经过综合平衡后与各用款部门协调下月资金的使用量,编制出下月资金计划,予以审批。③营运资金考核。按照谁控制谁负责的原则考核各销售公司的应收账款指标、各生产工厂的存货指标和物资采购部的应付账款指标。根据基期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每月平均余额和与之相关的收入、成本指标核定每个项目的周转次数,根据核定的周转次数计算考核年度各项目的月均余额变动数,据此计算出资金收益或损失,按资金收益或损失的一定比例计算奖惩金额,审批给各责任部门负责人。④短期投资理财。根据闲置资金的期限和金额选择通知存款、短期定额存款、保本型基金等方式投资。
审核权限:①付款业务。审核经营性大额资金付款、超预算付款和投资性付款,与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实行联签制度。②长期资产处置。一般长期资产处置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重大资产处置报集团公司审批。③销售业务。对各种促销方案,总会计师应评价方案的可操作性、财务结算的可控制性。④信息管理。检查各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在ERP系统中进行操作,高度关注系统的安全性,防范超级用户对数据库的随意修改。当出现系统无法兼容的新业务流程后,及时与信息管理部门协调对系统进行升级。⑤税务管理。审核纳税申报资料。
从以上职权可以看出,非国有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总监拥有资金管理权、财务审批权和参与子公司决策权,比国有控股公司的分公司权限要大一些。从金龙泉啤酒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近几年实际履职情况看,由于深入到企业管理的各个层面,帮助制定有关营销策略,使营运资金发挥效率明显提高,财务费用明显减少,绩效考核奖惩制度不断趋向合理。如2010年销售收入环比增加6.4%,而应收款项平均余额下降了1146万元,短期投资产品增加利息收入250万元。
三、对分(子)公司总会计师职务及职权设置的建议
从上述分(子)公司总会计师职务设置以及职权履行情况可以看出,达到大中型企业规模的分(子)公司设置总会计师及相当职务是十分必要的,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实践也证明,明确总会计师职权设置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明显。
(一)应设置总会计师职务且不改变总会计师的称谓
总会计师虽然是计划经济时期苏联人创立的称谓,使其成为企业行政领导之一(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谓之企业“三驾马车”),这种将理财人士放在企业高层之列,从推崇企业价值管理和风险管理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来讲,其职务设置仍有其科学性,不能否定。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总会计师体制也是参照了市场发达国家的CFO(首席财务官)模式,按照我国国情和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所推行的一种企业管理制度。总会计师的职责不仅是负责日常的会计核算与监督,还肩负着企业理财人和作为财务专家参与企业决策的重要使命,其作用已经渗透到了现代企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所以,在大中型企业,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设置总会计师职务,从习惯上和国情上来讲应该是合适的。
从称谓上看,如果设置财务总监替代总会计师,从字面上难以解释,财务总监的职能应更多地理解为监督、监察,不能与总会计师或者CFO划等号。一些公司由所有者委派财务总监到分(子)公司,主要起财务监督作用,并未赋予其管理经营活动,参与经营决策的职权。如果设置副总经理替代总会计师,不仅不能提升理财人在企业高层中的地位,而且会导致任何人都可以充当总会计师的角色。
(二)分公司总会计师职权设置
对于资产、职工人数、营业额达到了大中型企业规模,且总公司不能直接操控经营活动的分公司,为了增加财务活动的有效性,建立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应选聘分公司总会计师。分公司总会计师由总公司管理层任命,其职权由总公司管理层授予,同时接受总公司管理层和分公司总经理的领导。其主要职权包括:领导分公司会计机构,有对会计人员岗位安排权和业绩考核权;能独立向总公司报告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审核分公司各项预算,与公司总经理会签后提请总公司审批;负责日常支付业务的审批和大额支付业务的审核;参与分公司经营决策,审核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
(三)子公司总会计师职权设置
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无论是国有控股企业,还是民间资本控股企业,只要达到大中型企业规模,都有必要设置总会计师职务。子公司总会计师由子公司董事会委派或者任命。子公司总会计师职权由其董事会授予,应对子公司董事会承担财务管理责任,同时也要服从子公司总经理的领导。其主要职权包括:领导子公司会计机构,有对会计人员岗位安排权和业绩考核权;负责对外界提供和对母公司报送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和签字;审核子公司各项预算编制,与公司总经理会签后提请子公司董事会审批,重大筹资、投资项目和利润分配还要提请股东大会审批;负责日常支付业务的审批和大额支付业务的审核;参与子公司经营决策、投资决策和筹资决策,审核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
责任编辑 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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