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9 作者:刘厚兵 谭尧华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县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许昌市国税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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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从2012年4月1日起,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予以调整。
一、新增数项重大技术装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关税[2012]14号文明确,《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12年最新修订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对三代核电机组、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从2012年4月1日起,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予以调整。
一、新增数项重大技术装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关税[2012]14号文明确,《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12年最新修订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对三代核电机组、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成套棉纺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清单予以调整。此次《目录》新增了数项免税重大技术装备,其中包括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中的核电机组,大型环保及综合资源利用设备中也新增了电站烟气脱硝成套设备、煤气综合利用净化设备、木塑产品生产线、尾气透平能量回收机组四项。新政策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新目录中所列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进口的清单中相关零部件和原材料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2012版《目录》所列重大技术装备仍分为十七大类,比照此前2010年修订的《目录》发现,此次目录调整有增有减。2012版《目录》调整删除了目前国内已经能够生产的装备和零部件,而对国内一些目前不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为扩大和鼓励进口则列入目录。其中在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类中,取消了原来对高档化学品船的免税,替换成了火车轮渡、两类挖泥船和风机安装船等几个新品种;在大型施工机械和基础设施专用装备类中删减了几项施工机械设备,但增加了新研发的重大技术装备,如环保装备、太阳能发电装备、海工装备。同时,还有28项新增的品种项目。其中,千万吨炼油设备、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等已经在2011年7月《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得到了体现。其余新增的品种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海工装备、太阳能应用和LED设备。太阳能电池这一类生产设备是新增项目最多的,共新增了5个项目,包括等离子加强型化学气相沉积设备、硅片多线切割机、全自动印刷机等。LED生产设备新增3类设备,分别为金属有机化学气相沉积设备、等离子体刻蚀机台、氧化铟锡溅射台。近些年,国内装备制造业实现了快速发展,将一些亟待发展却又缺少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新兴产业纳入重大技术装备税收政策的目录,有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新能源、高端装备等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新修订
财关税[2012]14号文重新修订了《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目录包括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设备,大型冶金成套设备,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等十四项,并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同时,财关税[2012]14号文明确,对201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2012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12年9月31日前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设备,继续按照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3、财关税[2010]50号文件附件3、财关税[2011]45号文件附件3执行;自2012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中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三、三类免税企业2012年4月1日前、后执行不同政策
财关税[2012]14号文明确,2011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制造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承担核电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在2012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继续按照财关税[2010]17号、财关税[2010]50号、财关税[2011]45号文件及其附件有关规定执行;自2012年4月1日起,2011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业主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即,城市轨道交通、核电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项目进口物资计划确定后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从事开发及文件所列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已有相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业绩或合同订单及具体销售数量的要求。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特殊领域的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也可申请享受以上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上年度已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在本年度免税额度清单印发之前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本年度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企业凭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也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财关税[2011]45号文则规定,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而2012年4月1日之后,2011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业主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按照财关税[2012]1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提交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时限有明确规定
财关税[2012]14号文第四条明确,新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和产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提交申请文件,包括201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货值,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仍依据财关税[2009]55号文件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执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上述领域的地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012年4月15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2年4月1日起,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经初审符合要求的,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同时,财关税[2012]14号文第五条明确,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本通知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叶片、齿轮箱、发电机)、直流输变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备等3类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进行了调整(具体见附件1)。生产上述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等3类装备的企业,在2011年已获得符合免税资格的原免税资格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有效;上述领域在2011年已认定符合免税资格的企业继续申请享受201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1日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比照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在4月15日前完成初审工作。
提醒注意的是,财关税[2011]45号文等明确规定,对新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提交认定申请文件的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有关工作一般在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制造企业下属多个子公司申请享受政策的,由其母公司统一上报申请文件;承担城市轨道交通重大技术装备、核电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企业,应当在该项目所需进口物资全部执行完毕后,按上述申请时间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免税申请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规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办理有关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免税手续。企业违反规定,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2年。
五、所有企业应按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
财关税[2012]14号文明确,2011年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1日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所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具体格式及要求见本通知附件4(《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该报告及有关表格。自2012年4月1日起,下列文件废止:《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1]45号)。■
责任编辑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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