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9 作者:盖地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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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年末,《中国会计报》用“盘点2011·十大税事回眸”的大字标题以及两个整版的篇幅刊登了“十大税事”及其点评。笔者作为点评人之一,就其中的两项税事进行了点评。从点评来看,角度不同,对同一项“税事”的关注点不同,其结论也会有差异。本文仅对其中的三项税事,简述自己的一孔之见。
一、小型、微型企业连获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2011年,世界经济并未能如愿企稳回升,而是更加严峻。为了提振经济,舒缓企业压力,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尤其是针对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①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②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由3万元(含)提高至6万元(含)并延至2015年年底。③对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④将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年底。⑤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
对小微企业来说,上述税收优惠“大礼包”当然是好事。小微企业应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认真做好税...
2011年年末,《中国会计报》用“盘点2011·十大税事回眸”的大字标题以及两个整版的篇幅刊登了“十大税事”及其点评。笔者作为点评人之一,就其中的两项税事进行了点评。从点评来看,角度不同,对同一项“税事”的关注点不同,其结论也会有差异。本文仅对其中的三项税事,简述自己的一孔之见。
一、小型、微型企业连获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2011年,世界经济并未能如愿企稳回升,而是更加严峻。为了提振经济,舒缓企业压力,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尤其是针对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①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②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由3万元(含)提高至6万元(含)并延至2015年年底。③对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④将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年底。⑤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
对小微企业来说,上述税收优惠“大礼包”当然是好事。小微企业应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认真做好税务筹划,努力争取税收利益。
在2012年2月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政府对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做出研究部署,确定了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会议要求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等。但笔者认为,作为经济人,银行可能还是愿意锦上添花,而不愿雪中送炭,小微企业从银行贷款实际上并不会像大企业那么容易。
会议还决定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支持初创小微企业。笔者认为,对众多小微企业来说,150亿元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实际上可能享受不到多少。倒不如进一步加大减税力度,比如对小微企业不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当然,以其为计算依据的“税费附加”也就没有了)。这在国际上早有先例,如施行现代型增值税的国家,对货物、劳务按单一税率征收,不设低税率;同时,确定纳税人的注册标准,凡未到达注册标准的企业(即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与其他企业不同,它们在走向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经济中,是全部责任和风险的承担者。小微企业的投入资金大多是辛苦的积累或民间的融通,自我壮大是漫漫征程。因此,我们不妨将上述税收优惠“大礼包”看成是对小微企业的道义救济,看成是政府应尽的扶持义务。正如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所指出的:“小型微型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对于我国经济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如果说今天的小微企业还是棵小树,那么,明天它就有可能成为根深叶茂的参天大树。在它的成长期间,政府应该少摘果子多施水肥。
二、逾期增值税发票终可“起死回生”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公告)的发布,无疑给很多从前因逾期被“判了死刑”的增值税票带来了希望。因为从2011年10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而在第50号公告之前,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期限从90天延长至180天。即从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论何种原因,只要超过180天的期限,只有“死路一条”。有了2011年的第50号公告,使得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凭证抵扣可以“起死回生”。对纳税人来说,这的确是个“利好”消息。
但企业为什么不在18天内申报抵扣,而非要等到180天再申报抵扣呢?甚至超过180天,再以“客观原因”申请抵扣?真的会有那么多因“客观原因”而迟迟不能抵扣的吗?延期抵扣与递延纳税,这对纳税人来说虽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但晚抵扣、不抵扣,“吃亏”的都是企业。理财人都知晓资金的时间价值,如果企业经常发生如此“用足”税收政策,这样的理财人还有聘任的价值吗?
三、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17日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试点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表示,“营改增”本质上是一个减税的政策。“营改增”试点启动之时,被认为是拉开了中国实行结构性减税的大幕。目前,“营改增”试点政策已经让上海的诸多企业尝到了“甜头”。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对媒体说:“试点纳税人改为缴纳增值税后,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可以由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也可以由非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同时企业购买的设备机器还可以抵扣一定的税负,这增强了试点地区对企业的吸引力。”
搞“扩围”试点固然稳妥,但它带来的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和税负差异也不能忽视。“税制衔接”会增加征纳双方的成本,“税负差异”会诱导纳税人避税。增值税本来具有“中性”特点,扩大增值税的征收链条更可以彰显其不重复征税的优点,但因为“试点”,这些优点和特点都可能打折扣,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造成扭曲。近日,媒体报道,这项改革带来的长期效益依然被地方政府普遍看好。截至目前,北京、深圳、江苏、天津、重庆等地已经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参与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申请。对于距上海最近的苏州来说,由于试点地区实际税负降低带来的因素刺激,可能导致苏州部分具备条件的营业税纳税人向上海转移,将对苏州和江苏省经济及财政产生较大影响。由此可见,“扩围”试点诱发的问题已经初露端倪。
在“第十届中国企业发展高层论坛暨中国企业发展报告2012”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司司长丛明如表示,“在上海部分行业进行试点后,下一步我们考虑逐步扩大试点的地区和行业,进一步支持服务业的发展,最终要把增值税全覆盖营业税,从而取消营业税。”但愿不要再扩大试点地区,但愿尽快结束试点,让“结构性减税”的阳光雨露洒满神州大地。君不见,试点地区和要求“参与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申请的地区,都是地方财政实力较强的地区(在“营改增”试点中,在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的前提下,如果个别试点企业的税负有所增加,地方财政可以配套补贴扶持),税制的差异意味着税负的差异,税负的差异意味着税制的不公。笔者认为,尽快完成包括增值税在内的货物(商品)劳务税的立法已是当务之急。■
责任编辑 李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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