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团企业一般会在全国多个省会及节点城市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机构,各类机构的增多给企业管理带来了不小的难度,也给财务管理、税务筹划带来了新的挑战,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机构的设立、注册,充分利用现有的税法制度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成为集团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相关纳税规定
子公司是对应母公司而言的,是指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子公司是一个独立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独立计算申报纳税,并能够享受所在地为新设公司提供的免税期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分公司是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存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且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在税收范畴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但由于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因此很难享受到地区的税收优惠待遇。但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一部分,它又有特有的优势,如设立分公司无需接受层层审查、设立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分公司接受公司的统一管理,损益共计,较易调控自身的经济行为,可一定程度上承担纳税义务。
分公司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分公司;另一种是不具有生产经营...
集团企业一般会在全国多个省会及节点城市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机构,各类机构的增多给企业管理带来了不小的难度,也给财务管理、税务筹划带来了新的挑战,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机构的设立、注册,充分利用现有的税法制度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成为集团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相关纳税规定
子公司是对应母公司而言的,是指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子公司是一个独立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独立计算申报纳税,并能够享受所在地为新设公司提供的免税期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分公司是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存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且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在税收范畴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但由于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因此很难享受到地区的税收优惠待遇。但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一部分,它又有特有的优势,如设立分公司无需接受层层审查、设立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分公司接受公司的统一管理,损益共计,较易调控自身的经济行为,可一定程度上承担纳税义务。
分公司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分公司;另一种是不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分公司。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分公司可以从事生产经营和销售活动。不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分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商业贸易合同进行营利性的贸易、投资活动,一般只能从事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包括联络、了解分析市场行情、参与商务谈判。
集团企业设立不同组织形式的分公司,对应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归纳起来,现行税法中的相关规定有:
(1)不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分公司。《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一条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国税发[2008]28号文第十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分公司。国税发[2008]28号文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可以汇总后由总公司集中缴纳。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来说,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第二十三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税务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进行税务申报。”
二、纳税筹划建议
不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分公司,不需要在当地承担或预缴所得税。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分公司,不论其总公司合并利润为亏损或是盈利,如果分公司处于免税期,分公司均不发生纳税义务,即无企业所得税负担;免税期满后,总公司合并利润处于盈利情况下,则要区分分公司和总公司的不同税率进行分析。①如果分公司税率高于总公司税率,则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分公司预缴的所得税金额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减少分公司的销售业务量,相应增加总公司的经营业务,通过所得税分配比例的调整从整体上降低公司的税负。②如果分公司税率低于总公司的税率,则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分公司所预缴的所得税金额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则应考虑增加分公司的销售业务量,相应减少总公司的经营业务,同样通过所得税分配比例的调整从整体上降低公司的税负。
在新所得税法下,集团企业还可以通过选择优惠税率进行筹划。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为20%。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以获得更多的优惠政策。此外,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条例(第92条)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掌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新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综上所述,集团企业在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时,应尽量以分公司的形式设立,成立分公司时则尽量选择成立不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分公司,如果成立独立经营的部门或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分公司,各单位应从税率、组织形式、总分机构的盈利情况等不同角度进行纳税筹划,合法降低税负。■
责任编辑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