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制定出台《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财政部近日制定了《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办法》共6章29条,一是明确了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此外,乡镇财政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或者受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实施监督工作参照《办法》执行。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既包括对本部门自身财务收支行为的监督,也包括对财政管理对象的监督。二是明确了监督工作原则。《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应当加强绩效监督。三是明确了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办法》规定财政部门监督职责由内设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承担,明确了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各自的监督职责。四是明确了监督范围和权限。《办法》明确规定了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范围和权限。五是规范了监督方式和程序。《办法》规定财政...
▶财政部制定出台《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国家财经秩序,财政部近日制定了《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办法》共6章29条,一是明确了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此外,乡镇财政机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或者受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委托,依法实施监督工作参照《办法》执行。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既包括对本部门自身财务收支行为的监督,也包括对财政管理对象的监督。二是明确了监督工作原则。《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应当加强绩效监督。三是明确了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办法》规定财政部门监督职责由内设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承担,明确了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各自的监督职责。四是明确了监督范围和权限。《办法》明确规定了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范围和权限。五是规范了监督方式和程序。《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评价等方法,采用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此外,还明确了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的有关程序。
▶财政部等四部门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明确今年最新修订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新目录中所列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进口的清单中相关零部件和原材料商品,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四部门还重新修订了《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执行。四部门明确,对今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项目和企业,进口新目录中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将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这一调整涉及的相关项目和企业包括: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以及《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商务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外贸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和谐、扩大国际影响力的作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十部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目标是巩固贸易大国地位,推动贸易强国进程,坚持出口与进口、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外贸与外资外经、外贸与内贸、多种所有制主体、东部与中西部等六项协调发展原则,着力提高我国出口商品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提高行业协调和政府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订的能力,进一步优化外贸主体结构、商品结构、市场结构、贸易方式结构。《意见》强调,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主要任务是优化外贸国际市场和国内区域两个布局,加快外贸转型基地、贸易平台和国际营销网络三项建设,提高出口商品质量,提升加工贸易,加快“走出去”带动贸易,发展边境贸易和服务贸易,促进贸易平衡,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意见》提出了完善财税政策、加强金融服务、完善贸易及配套政策、体制机制保障、改革管理体制、完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健全工作机制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要求保荐机构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控制度,提高保荐项目质量。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对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的问核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尽职调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完善对保荐项目的持续追踪机制,避免保荐项目执行过程失控;要求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自己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意见》适当调整了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项目家数的规定。在现行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可同时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各有一家在审企业的基础上,调整为允许同时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各有两家在审企业。为强化诚信管理、促进保荐代表人尽职履责,《意见》同时明确,放宽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项目家数限制的制度安排不适用于有违规记录的保荐代表人和长期不从事具体保荐业务的保荐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