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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3-1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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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制缔约,又称强制契约或强制性合同。广义的强制缔约包括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有承诺的义务和特定的主体有向他人发出要约的义务两种情形。狭义的强制缔约则仅指前者,它在各国立法中更为普遍,并且在实践中也更为重要。狭义的强制缔约即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之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即对相对人之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根据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后果的不同,强制缔约可以被区分为直接的强制缔约与间接的强制缔约两类。对直接的强制缔约而言,当负有缔约义务的一方不接受他方的要约时,要约人可以诉请公权利介入,强制受要约人为承诺的意思表示;对间接的强制缔约而言,受强制而有缔约义务的一方虽然对他方的要约有为承诺的义务,但如果缔约义务人拒绝承诺时,要约人只能依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直接的强制缔约一般包括法定地上权和租赁权的成立、承揽人抵押权的成立等具体类型。间接的强制缔约义务主要包括公用事业的强制缔约义务、基于特定身份或职业而发生的强制缔约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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