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9 作者:黄仙珠 (作者单位:浙江宏事达制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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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重新发布了修订后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征管办法》),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取消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调整实地验车范围,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并增加对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的监管。现就新《征管办法》主要调整内容及应注意事项进行解读。
一、简化车辆购置税的办理程序
原《征管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是关于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车主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变动手续后,还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手续。过户是指车辆发生转让而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转籍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变更是指车辆车主名称、车辆识别号等发生变更。这些条款还规定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办理程序、提供资料等内容。按照原《征管办法》规定,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办理程序复杂,涉及资料繁多。特别是车辆购置税转籍业务,手续更是繁琐,一般要三到五天时间才能办好。另外,有的车辆经过几次易手之后才来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重新发布了修订后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征管办法》),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取消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调整实地验车范围,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并增加对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的监管。现就新《征管办法》主要调整内容及应注意事项进行解读。
一、简化车辆购置税的办理程序
原《征管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是关于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车主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变动手续后,还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手续。过户是指车辆发生转让而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转籍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变更是指车辆车主名称、车辆识别号等发生变更。这些条款还规定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办理程序、提供资料等内容。按照原《征管办法》规定,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办理程序复杂,涉及资料繁多。特别是车辆购置税转籍业务,手续更是繁琐,一般要三到五天时间才能办好。另外,有的车辆经过几次易手之后才来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纳税人很难找到原先的车主,无法提供有关的车辆资料,这样,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有很麻烦。随着汽车消费的迅猛发展,二手车交易的增多,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新《征管办法》将原征管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废止,即取消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规定,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不用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等手续。可以节省纳税人的时间、费用和精力,相应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二、强化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监管
车辆购置税只有在初次购买(即购买新车)或取消了购置税优惠的车辆(如购买了免税的车辆等)情况下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完税后就可以取得《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而完税凭证则是消费者去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牌照的必需证件。新《征管办法》明确,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底盘更换或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能起到促使免税条件消失应税车辆进行重新纳税申报的作用。取消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后,为加强对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的监管,新《征管办法》增加了第六条,规定“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须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须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同时,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当实地验车。”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值得注意的是,新《征管办法》仍规定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三、实地验车业务范围缩小
原《征管办法》规定,车辆购置税征管部门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当对所有纳税申报车辆进行实地验车。新《征管办法》大大缩小了实地验车的范围。将原《征管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当实地验车”,即车辆购置税征管部门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再进行实地验车。
调整车辆购置税实地验车业务,减小实地验车范围,在纳税申报环节进行有选择性的实地验车,可以减少纳税人办理车辆临时牌照的麻烦,以及解决由于实地验车所带来的交通拥堵和扰民问题,从而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但应注意,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属于减免税申报,仍有必要保留实地验车。此外,新《征管办法》仍强调主管税务机关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前,应先征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
四、办税服务管理工作更加优化
由于简化车辆购置税的办理程序,新《征管办法》将原征管办法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了“变动表、档案转移通知书”等内容,修改为:“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同时,删去附件5(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和附件6(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这些变化也值得纳税人注意。
五、注意事项
1.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及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注意自2004年10月1日起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10%,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车辆计税价格×税率。
2.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有特规
一是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以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为计税依据。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其中对于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凡是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费用,购买者支付的价费款应并入计税价格中一并征税。凡是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是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应按照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支付控购部门控购费不属于销售者的价外费用。二是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三是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购置该型号车辆的价格确认,不能取得购置价格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相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四是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五是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六是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七是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有效证明。
3.车辆购置税减免税具体规定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1辆小汽车免税;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4.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与缴纳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申报资料包括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购置免税减税车辆的纳税人也应办理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申报。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出现底盘(车架)更换、免税条件消失的情况,纳税人应重新办理纳税申报。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环节选择在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具体而言,纳税人应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缴款方法包括自报核缴、集中征收缴纳、代征、代扣、代收。
5.车辆购置税不可能随便退税
近年来,类似“退还车辆购置税”为由的诈骗案件时有发生。按照新《征管办法》,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以申请退税:一是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是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而这两种情况都需要申请人带上相关证件,到国税部门办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其中,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
责任编辑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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