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资瑕疵股东是指股东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在出资方式以及对出资的处分等方面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其典型表现形式为股东不适当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等。出资瑕疵股东虽取得股东资格,但其享有的股东权是不完整的,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按其实际出资分取红利和行使表决权等权利,即在未补足出资差额前,按其实际出资额行使股东权。其与隐名股东的区别主要在于:
①隐名股东一般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而出资瑕疵股东是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将对应的资本缴付到位。
②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出资瑕疵股东实际享有与其出资相对应的股权。
③隐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显名,而出资瑕疵股东一般不会因出资的迟延履行而丧失股东资格,但其极有可能因为出资迟延履行而承担其他加重义务。我国法律对出资不到位或出资不实的责任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出资瑕疵股东不仅存在个人的法律风险,同样会对企业造成影响,因此这种法律风险在企业风险评估中也属于高风险范畴。
出资瑕疵股东是指股东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在出资方式以及对出资的处分等方面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其典型表现形式为股东不适当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等。出资瑕疵股东虽取得股东资格,但其享有的股东权是不完整的,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按其实际出资分取红利和行使表决权等权利,即在未补足出资差额前,按其实际出资额行使股东权。其与隐名股东的区别主要在于:
①隐名股东一般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而出资瑕疵股东是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将对应的资本缴付到位。
②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出资瑕疵股东实际享有与其出资相对应的股权。
③隐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显名,而出资瑕疵股东一般不会因出资的迟延履行而丧失股东资格,但其极有可能因为出资迟延履行而承担其他加重义务。我国法律对出资不到位或出资不实的责任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出资瑕疵股东不仅存在个人的法律风险,同样会对企业造成影响,因此这种法律风险在企业风险评估中也属于高风险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