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9 作者:李玲 董瑞芳 龚菲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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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在世界经济中影响力的日趋上升,对华反倾销案件层出不穷,愈演愈烈。除了欧美等发达国家之外,印度、巴西、南非、俄罗斯等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相似的很多国家也加入到了对华反倾销诉讼的大军中。本文通过分析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寻找造成对华反倾销问题的财务根源,以期为反倾销应诉提供有力的会计支持证据。
一、对华反倾销现象的现实分析
1.入世后对华反倾销立案调查和采取措施的案件数量增加迅速
导致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在WTO所倡导的贸易自由化与非歧视性原则的多边框架机制下,成员国采用关税与非关税壁垒来保护本国产业的手段得到了极大的限制,因此各成员国只能更多地依据反倾销等措施保护本国经济。二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当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被市场经济第三国替代时,正常出口很可能被判为倾销。
2.金属机械、化工、纺织业一直并将持续成为反倾销被诉的重点行业
作为制造大国,我国纺织产品、钢铁制造品、机械设备和化工制品在对外出口额中占据了较大比重。这些重点出口的产品以低价格的绝对优势成功进入了其他国家的市场,并占据了不小的份额,对当地企业造成了一定冲...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在世界经济中影响力的日趋上升,对华反倾销案件层出不穷,愈演愈烈。除了欧美等发达国家之外,印度、巴西、南非、俄罗斯等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相似的很多国家也加入到了对华反倾销诉讼的大军中。本文通过分析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寻找造成对华反倾销问题的财务根源,以期为反倾销应诉提供有力的会计支持证据。
一、对华反倾销现象的现实分析
1.入世后对华反倾销立案调查和采取措施的案件数量增加迅速
导致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在WTO所倡导的贸易自由化与非歧视性原则的多边框架机制下,成员国采用关税与非关税壁垒来保护本国产业的手段得到了极大的限制,因此各成员国只能更多地依据反倾销等措施保护本国经济。二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当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被市场经济第三国替代时,正常出口很可能被判为倾销。
2.金属机械、化工、纺织业一直并将持续成为反倾销被诉的重点行业
作为制造大国,我国纺织产品、钢铁制造品、机械设备和化工制品在对外出口额中占据了较大比重。这些重点出口的产品以低价格的绝对优势成功进入了其他国家的市场,并占据了不小的份额,对当地企业造成了一定冲击,也成为反倾销诉讼的重点行业。基于我国产业格局的调整还需经历较长时期,可以推测,金属机械、化工、纺织业在未来一段时间还可能继续作为被诉的焦点,这些行业将成为对华反倾销立案调查和采取措施的重点行业。
3.美国和欧盟一直是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力量,且占据诉讼的绝大部分比重
美国和欧盟一直是我国出口贸易的主要对象,贸易额占据了我国出口贸易总额的绝大部分。而从目前欧美对我国经济崛起的提防和抑制态度可以预见,在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欧美从过去到现在再到将来都将是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力量,占据着对华反倾销案件的绝大部分比重。另外,很多新兴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加入诉讼大军,特别是同我国并称为“金砖五国”的印度、巴西等都成为对华反倾销调查的有力推手。
二、对华反倾销现象的财务解释
根据上述总体性分析的结论,本文进一步以钢铁行业为例,对对华反倾销现象产生的根源从财务视角进行剖析。这里选取美国钢铁行业排名前十的钢铁企业为样本,剔除未上市以及资料不可得等特殊情况,共有7家钢铁企业成为最终样本。根据各家企业的总资产规模,笔者选取了7家规模相近的国内钢铁企业。而选择的财务指标主要是衡量中美两国钢铁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成本费用比例是否存在显著差异的相关指标,以此来判断我国钢铁企业与美国企业相比是否真正存在着售价低于成本费用的倾销行为。
通过表中财务指标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在相同的资产规模下,中美钢铁企业的营业成本消耗并无显著差异;中国钢铁企业的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更高;中国钢铁企业的利润率低于美国钢铁企业;美国钢铁企业的成本费用利用效率更高。这一现象的产生貌似无法证明我国钢铁企业在低成本和高利润率方面比美国钢铁企业有显著优势,甚至可以说是处于劣势。然而,正是由于这是真实存在的现状才更能证明美国强加于我国钢铁企业的倾销“罪名”是不成立的。
1.从传统理念的角度来看,我国钢铁企业无法对美国钢铁企业造成垄断性的倾销威胁
我国作为新兴的发展中国家,虽然享受着较高的发展速度,但是与已经成熟发展两百多年的美国相比,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与落后之处。以钢铁企业为例,美国曾是世界钢铁生产和出口的主要国家。20世纪初,美国的钢铁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将近一半。虽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先后被日本、欧盟和中国赶超,逐渐失去了其在钢铁业的领先地位,但是其高新科技应用程度以及先进管理理念的使用仍然远非新兴钢铁生产国家可比。这一点从多年以来世界500强钢铁企业排名可以看出,我国只有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一家企业可以跻身排行榜前列。因此,宣称中国钢铁企业在美国市场倾销以至于美国钢铁企业无法存活显然是不可信的。
2.从财务指标的角度来看,我国钢铁企业不可能对美国钢铁企业产生倾销威胁
根据国际关税总协定的规定,倾销行为是指一国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也就是说,无论是低于国内市场价格还是低于成本价格,我国钢铁企业如果想倾销就不得不忍受极低的甚至负的利润率。但结合表中数据可以看出,我国钢铁出口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为3.09%,显然非负利润率;同时,随着铁矿石价格暴涨和资源、能源、环保等制约因素未来持续增强,我国钢铁行业利润率已处于国内工业领域最低水平,至2010年年底,已降至2.91%,显而易见,钢铁出口企业利润率并没有远远低于国内钢铁行业平均利润率。综合来看,我国钢铁出口企业现状并不符合倾销行为中的任何一个情况,显然并不构成倾销行为。至于中国钢铁企业的成本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高于美国钢铁企业这一现象,恰好说明我国钢铁企业在成本费用使用效率方面尚存许多不足,远远没有达到美国的先进管理水平,此外,我国企业在成本费用的会计核算范围确认方面与美国会计制度也存在着差异。在不损害利润的前提下,发展较落后的中国钢铁企业又如何能对较先进的美国钢铁企业构成倾销威胁。
3.从会计制度的角度来看,我国特有的成本会计核算方法是造成倾销假象的原因之一
在以往众多案例中,我国企业被控诉倾销之后,往往对于原有的成本核算结果不予采用,而使用第三国替代价格,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成本会计核算体系与国际公认的成本核算体系存在差异。国际反倾销法中所认可的产品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和“sellingand administrativeandgeneralcosts”(简称SG&A)两部分。其中,SG&A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而我国产品成本是指生产成本,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另行处理,并没有归入计算产品利润率的范畴内。正是由于核算方法的差异,导致国外企业认为我国是低价倾销,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我们将销售及管理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也考虑进去,使得我国的计算口径与国际口径保持一致,就能证明我国企业没有倾销。这一假象是由于我国特有的成本会计核算方法与国际公认的核算方法不同所致。
三、对华反倾销成功应诉的分析与启示
虽然我国企业被诉为反倾销由来已久并且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但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出口企业只能坐以待毙呢?宝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钢)在美国“双反”调查案中胜诉这一事件为我们带来了一些启示。
1.案例介绍
1997年,宝钢成为首家向美国出口钻杆的中国企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以宝钢为代表的中国钻杆生产企业的产品竞争力不断加强,质量也达到国际客户的要求,同时也让国外竞争对手感觉到严重的威胁。2010年1月21日,美国商务部对宝钢提起反倾销调查,宝钢面临着是否应诉的选择。当时宝钢内部产生了分歧,毕竟产品出口比例不大,而应诉成本比较高。但从发展战略方面考虑,宝钢在美国客户中信誉较好,如果不应诉的话,对于维护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会有一定影响。经过全面考虑,宝钢决定应诉。
2010年8月,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初裁,宝钢被裁定倾销幅度为7.64%。一周之后,美国商务部决定将宝钢的倾销幅度更正为2.66%。在近一年时间的调查问卷、补充调查问卷、初裁和实地核查等程序中,宝钢提供了更多证据,据理力争,坚持将我国成本核算中与国际通用方法的财务差异区分出来,以保证自己的正当权利。美国商务部在终裁时基本接受了宝钢的主张。2011年1月4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钻杆企业倾销调查作出最终裁决,裁定宝钢产品的倾销幅度为0。这对于宝钢而言,无疑是最好的结果。通过应诉,宝钢不仅能够保住其在美国的市场,还能以此为契机扩大其在美国的销售。
2.启示
(1)企业对于应诉与否的抉择。这个选择看似多余,但事实上我国很多被诉企业却放弃了积极应诉的机会。美国近年来对我国大型钢铁企业一直采取一些歧视性政策,这导致国内大型钢铁企业对于应诉非常畏惧,即使花费大量应诉费用也很难获得一个合理的结果。还有一些企业则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基本上没有进行任何抗辩,就被裁定为倾销。而宝钢案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只要处理得当,我国大型钢铁企业在应对美国反倾销调查的过程中完全可以取得很好的结果。
(2)企业对于成本会计核算是否存在差异的分析。其实,以往很多败诉案件都是由于我国企业疏于对成本会计核算的科学管理,造成账目不清、科目混乱和数据冗乱等,以致在反倾销调查中直接被调查组全部否定,不予采用,而选择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以该国同类产品的价格同中国产品比较,并以此作为计算倾销幅度的依据。这一做法使我国企业在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时处于极为不利的位置。此外,还有一些败诉企业并没有及时按照国际通用的成本会计核算方法调整出口产品的成本数据,未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归入到产品成本中,造成调查组不予采用,转而使用替代国价格。
在本案例中,很多原材料、中间产品都是宝钢自产的,因此宝钢在计算成本时主张用实际成本计算。但是美国商务部拒绝接受这样的主张,因为我国一直被美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会采用替代国价格。然而无论是欧盟还是美国的反倾销法中都规定,如果被调查企业的生产商能够证明该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并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则有可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宝钢正是利用了此规定,据理力争,比如电力成本,宝钢主张从煤矿石开始计算,按照实际成本而不是替代国印度的电价计算,美国商务部最终接受了这个主张,从而避免了采用替代国标准带来的损失。即使做不到,企业也应积极寻找合适的“替代国”,以缩小实际成本与替代国价格的差异。
(3)应诉过程中相关各方的配合程度。依据美国反倾销相关法律规定,美国商务部在对某企业提出反倾销调查后,会要求被诉企业详尽填写很多调查问卷,而回收完调查问卷后,为进一步验证其初期裁定倾销幅度的准确性,通常选择3家左右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需要有关生产单位及出口公司提供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等单据。被诉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不能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美国商务部将根据其掌握的材料进行裁定,而这样对我国出口企业是非常不利的。而宝钢胜诉的另一主要原因就是其认真配合美国商务部的调查,及时充分地提供了各种所需的资料数据。■
责任编辑 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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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