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进出口关税将进行部分调整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出口关税将进行部分调整。2012年继续对小麦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的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对尿素等3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并适当调整了滑准税计税公式,效果是进口价格越高,适用税率越低。继续对冻鸡等52种产品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为积极扩大进口,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及消费需求,2012年我国将对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为4.4%,比最惠国税率低50%以上。这些商品主要分为五大类,一是能源资源性产品,包括煤炭、焦炭、成品油、大理石、花岗岩、天然橡胶、稀土、铜、铝、镍等;二是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包括喷气织机、涡轮轴航空发动机、高压输电线、手机用摄像组件、高清摄像头、小轿车车身冲压件用关键模具等;三是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大马力拖拉机、大型收割机、乳品加工机、种用鲸、农药原料、化肥、动物饲料等;四是用于促进消费和改善民生的日用品,包括冷冻海鱼、特殊配方婴幼儿奶粉、婴儿食品...
▶我国进出口关税将进行部分调整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出口关税将进行部分调整。2012年继续对小麦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的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对尿素等3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并适当调整了滑准税计税公式,效果是进口价格越高,适用税率越低。继续对冻鸡等52种产品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为积极扩大进口,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及消费需求,2012年我国将对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为4.4%,比最惠国税率低50%以上。这些商品主要分为五大类,一是能源资源性产品,包括煤炭、焦炭、成品油、大理石、花岗岩、天然橡胶、稀土、铜、铝、镍等;二是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包括喷气织机、涡轮轴航空发动机、高压输电线、手机用摄像组件、高清摄像头、小轿车车身冲压件用关键模具等;三是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大马力拖拉机、大型收割机、乳品加工机、种用鲸、农药原料、化肥、动物饲料等;四是用于促进消费和改善民生的日用品,包括冷冻海鱼、特殊配方婴幼儿奶粉、婴儿食品、护肤品、烫发剂、餐具、厨房用具等;五是与公共卫生相关的产品,包括疫苗、血清、人工耳蜗、X光片等。此外,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大繁荣大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2012年新增对数字电影放映机、各类画作原件以及雕塑品原件实施进口暂定税率。为扩大多边、双边经贸合作,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更好更快发展,依据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协定,2012年我国继续对原产于东盟各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等国家的部分进口产品实施协定税率,其中产品范围将进一步扩大,税率水平进一步降低。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产品实施包括零关税在内的协定税率。继续对原产于老挝、苏丹、也门等40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2012年我国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铁合金等“两高一资”产品征收出口关税。2012年进出口税则税目根据世界海关组织的统一规定进行修订,同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加强进出口管理及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需要,增列了柔性印刷版、堆取料机械、血管支架、无线耳机等税目。调整后,我国2012年进出口税目总数将由2011年的7977个增至8194个。
▶外商投资性公司在华投资将更加便利
为规范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审批和外汇管理,推动其在华进一步发展,商务部、外管局近日联合发布《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通知说,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需在《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中标注“投资性公司”,并录入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对其他各类型企业均不得标注“投资性公司”或“投资控股”等类似名称。通知强调,外商投资性公司可将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的人民币合法所得,经所在地外管局核准后,直接用于境内投资,外国投资者也可将其上述合法所得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或增资)后开展境内投资,但其境内贷款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根据商务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2条,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三部门制定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办法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事项。根据办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区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办法称,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开发利用活动。该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通知》规范了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为确保股权投资企业的最终投资者均为“合格投资者”,并防范有意规避《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关于投资者人数规定的问题,堵塞非法集资漏洞,《通知》明确规定: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为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合理分散投资,其资金不得用于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投资关联企业的,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鉴于对股权投资企业资产采取由商业银行等独立机构托管的制度,有利于防范各类非法集资活动,《通知》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但是,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除需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除特殊情形外,均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