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重整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其实施有利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引进了重整这一项新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法律制度的空白,但其未对债务人的重组利得确认作出详细规定。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人将偿付债务所付代价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如此会计处理有其好处,但也存在着缺陷。本文结合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股份)破产重整实例,分析企业在重组利得确认方面的不合理性,并对此提出建议。
一、重整情况介绍
宝硕股份由河北保塑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发起,于1998年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并于同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由于前两年业绩亏损2007年被ST。2007年1月2...
破产重整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其实施有利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引进了重整这一项新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法律制度的空白,但其未对债务人的重组利得确认作出详细规定。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人将偿付债务所付代价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如此会计处理有其好处,但也存在着缺陷。本文结合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股份)破产重整实例,分析企业在重组利得确认方面的不合理性,并对此提出建议。
一、重整情况介绍
宝硕股份由河北保塑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发起,于1998年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并于同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由于前两年业绩亏损2007年被ST。2007年1月25日,宝硕股份被依法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并于2008年1月3日裁定重整。根据重整计划,宝硕股份将债权分为优先债权组、税款债权组、职工债权组以及10万元以下的普通债权,均按100%比例清偿;10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以现金清偿13%,该部分债权在债权人受让流通股股东让渡的股票后,未获清偿部分予以免除。重组方将有条件地受让宝硕股份原股东让渡的部分股份,同时,为提高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重组方需对宝硕股份重组债务提供担保,并向宝硕股份注入优质资产和提供资金支持。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3年。
2008年年初宝硕股份确认了高达20.29亿元的重组利得,而在2008年年末又把这些收益冲回。对此,公司2008年年报中解释如下:本公司于2008年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本公司应在3年内偿还破产债务,但是由于2008年8月以来,本公司的核心业务氯碱分公司因奥运会的召开而停产,加之当年下半年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遭受沉重打击,出现了大额经营亏损,造成资金的极度紧张,维持日常运转都已出现困难。同时,氯碱公司目前的安全生产证的有效期至2009年6月,相关的达标工作正在进行,但能否达到标准并继续生产存在不确定性。2009年2月5日,本公司未能按照重整计划支付第二期偿还债务款,尽管截至本财务报表报出日尚未有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诉讼请求,但本公司能否在致歉函所承诺的2009年4月中下旬截止日临近时取得贷款融资以偿还债务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总之,本公司在持续经营能力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存在随时被终止重整重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终止上市的可能性。
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宝硕股份在2008年第一季度确认重组利得的做法并不存在违规行为但却误导了投资者。由于宝硕股份当时的财务状况十分困难,使得公司仅靠自身力量按债务重组计划如期履行偿债义务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公司仍存在潜在的破产清算风险,而宝硕股份在2008年前三季度仍确认债务重组利得,这样的会计处理显然不符合谨慎性原则,从而导致利润指标的失真,使投资者对企业真实盈利能力的判断受到误导。
二、重组利得确认存在的问题
一是重组利得确认制度不完善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宝硕股份在2008年前三季度确认了20多亿元的营业外收入,但是在2009年2月5日第二期债务到期时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直到4月30日年报披露之日都没有实质性进展,证监会要求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做出专业判断。为此,宝硕股份于2009年3月2日发布2008年业绩预亏公告,这使得公司股票连续两天开盘立即跌停,利得冲回对公司的股价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二是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造成利润虚增。在实践中,债权人为了减少债务损失,一般会根据债务人的实际偿债能力对债务进行减免,因此,债权人做出的让步无论多少,债务人都可以借此获得利润。企业直接将豁免的债务计入当期损益,就意味着即使没有经常性的盈利,债务人也会出现账面盈利的情况,从而达到美化财务状况的目的,掩盖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三是存在操纵利润的空间,诱发企业产生不良动机。既然债务重组可以在短期提高利润,企业就会产生利用债务重组来操纵利润的短期行为。由于债权人可以根据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做出让步,而会计制度又不能控制让步的程度,这使得在制定重组方案时,各利益相关者完全可以根据需要,互相合作、协商豁免金额,调整利润,以达到企业自己的目的。宝硕股份在营业利润连年为负的情况下,就是通过对重组利得确认时间的把握,成功避免了暂停上市。
三、改进建议
一是改进债务重组收益的会计确认。基于会计稳健性和谨慎性的考虑,重组利得在重整初期不能全部确认为收益,必须在重整相关义务履行完毕才能确认,除非后续的履约资金存在有实力的担保方提供担保,并且公司有足够证据表明履约的确定性;如果后期不能履约,前期确认的利得应作为重大的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这样可以避免那些已经巨额亏损且持续经营无望的公司利用重组收益来粉饰报表蒙蔽投资者或者借重整之名操纵利润。
二是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着力培养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会计准则。同时,还应该着力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谨慎性,从主观上减少操纵利润等行为的发生。
三是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和执业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足够的经验和职业判断,对债务重组等非常规项目需持应有的谨慎态度,予以特别关注。同时,为评价被审计单位对债务重组利得的确认是否合理、重组事项的披露是否充分,在审计时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是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尤其是信息披露。政府既是会计准则的制定者也是准则执行的监督者。对于利用债务重组有不良动机的企业,应该加强外部监督、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债务重组利得的相关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的有效渠道,对其进行投资判断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等非经常性交易的信息披露。■
责任编辑 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