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05年1月1日起,欧盟所有成员国的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此后,欧盟持续将其认可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作为欧盟具有强制约束力的会计准则。
2011年,我国财政部对欧盟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截至2010年12月31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发布并生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被欧盟认可,并且在欧盟成员国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实施良好。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相关规定,财政部发布了2012年第65号公告,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欧盟成员国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
此前,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中欧会计准则最终等效的决定,明确根据欧洲议会颁布的第1606/2002号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年报及中期报告应被认为与按照欧盟认可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年报及中期报告等效。由此可见,中欧会计准则实现了最终的互认等效。
(本刊记者)
自2005年1月1日起,欧盟所有成员国的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此后,欧盟持续将其认可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作为欧盟具有强制约束力的会计准则。
2011年,我国财政部对欧盟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截至2010年12月31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发布并生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被欧盟认可,并且在欧盟成员国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实施良好。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相关规定,财政部发布了2012年第65号公告,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欧盟成员国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
此前,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中欧会计准则最终等效的决定,明确根据欧洲议会颁布的第1606/2002号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年报及中期报告应被认为与按照欧盟认可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年报及中期报告等效。由此可见,中欧会计准则实现了最终的互认等效。
(本刊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