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单位与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存在着多种形式的业务委托项目,不同部委因为政务不同、成立时间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与所属事业单位间的业务委托范围不尽相同。
(一)委托事项形成的原因
2008年,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国家开始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但服务型政府的设立并非朝夕之事,而是一项需要长期协调和配合的工作。虽然行政单位机构经过精简、调整,但工作量短期内并没有减少,对于其中一些业务便选择委托所属事业单位落实,并通过组织的职责分工予以明确。尽管从长期来看,委托业务可能会减少甚至消失,但只要委托业务存在,其会计核算事项就会存在。可以说,机构改革导致了行政单位委托事业单位业务的存在,且由此形成的委托关系在短期内可能难以消除。
比如:行政单位报经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立项的机关基本建设项目预算下达后,有的行政单位将预算批复给事业单位,项目的实施和会计核算由事业单位负责并接受审计署等部门的专项审计;待工程竣工决算后,事业单位向行政单位上报工程决算;决算批复后,行政单位再将决算批复给事业单位,资产由行政单位入账。即行政单位将国家批复给其的预算...
我国行政单位与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存在着多种形式的业务委托项目,不同部委因为政务不同、成立时间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与所属事业单位间的业务委托范围不尽相同。
(一)委托事项形成的原因
2008年,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国家开始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但服务型政府的设立并非朝夕之事,而是一项需要长期协调和配合的工作。虽然行政单位机构经过精简、调整,但工作量短期内并没有减少,对于其中一些业务便选择委托所属事业单位落实,并通过组织的职责分工予以明确。尽管从长期来看,委托业务可能会减少甚至消失,但只要委托业务存在,其会计核算事项就会存在。可以说,机构改革导致了行政单位委托事业单位业务的存在,且由此形成的委托关系在短期内可能难以消除。
比如:行政单位报经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立项的机关基本建设项目预算下达后,有的行政单位将预算批复给事业单位,项目的实施和会计核算由事业单位负责并接受审计署等部门的专项审计;待工程竣工决算后,事业单位向行政单位上报工程决算;决算批复后,行政单位再将决算批复给事业单位,资产由行政单位入账。即行政单位将国家批复给其的预算转批给所属的事业单位,与该项目相关的预算、核算、决算都交给事业单位,但形成的资产由行政单位入账。再比如:与上述的流程相似,实行行政单位职工住房改革以来的房屋出售收入、职工医疗费用支出由行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核算和管理,但预算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二)由委托事项引发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从部门预算的角度而言,行政单位将部门预算批复给所属事业单位,便成为事业单位本期的预算。但由于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可能对会计核算主体认知的不同,导致两者在会计核算上存在不同的方式。对于拨出资金的单位,有的基于委托并不改变预算管理责任的考虑,通过往来款核算,定期要求接收资金的单位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有的基于委托是预算职责的转移、权利和责任由拨入资金单位负责的考虑,通过收支核算;还有的并不进行会计核算只实行预算和决算的报表处理,其理由为预算是独立的事项,如何核算是拨入资金单位的事情等。对于拨入资金的单位,同样存在上述问题,核算方式也未统一。核算方式的不统一容易导致以下问题:
一是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由于核算方式不同,导致对同一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在不同会计主体有不同的反映,使得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同时,由于会计核算方式不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理解也会产生差异,进行会计决策时也会有不同的影响。
二是部门预算达不到预计效果。会计核算的不一致导致不同会计主体对同一业务的管理在预算、会计核算、决算(“三算”)上出现不一致,而“三算”的一致性是部门预算规范的基础。
三是资产管理信息失真。不论是委托关系还是合作关系,项目的执行最终会形成资产,但由于会计核算主体的责任不够明确,导致财务信息和预算数据缺乏可比性,最终导致在实物资产管理方面出现重资金轻资产的情况。
在现阶段,由于行政单位委托事业单位的业务事项短期内不会消失,预算单位间的合作项目短期内仍然会存在,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委托事项和合作事项的管理,同时会计核算主体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进一步规范核算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已经执行了多年,在某些方面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加以协调规范,不仅要规范单位内部的核算事项和信息披露事项,也要规范单位间的核算事项和信息披露。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的经验,制定政府会计准则。只有制度规范了,会计信息才有真实的可能;“三算”一致了,部门预算的真实才会成为可能。
二是进一步明确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的职责。业务的委托并未改变财政资金的预算主体,即预算主体并不以委托关系的存在而发生变化,受托单位只是代行委托单位的职责(提供委托服务),最终责任还是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受托单位承办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
三是会计核算主体神圣不可侵犯。应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恰当处理既有事项,客观解决现有问题,对于现在无法完全解决的问题,应启发和引导共同研究和分析。■
责任编辑 张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