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般都要不定期地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检查涉及的程序比较繁多,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很多企业在应对税务稽查或就某一事项与税务机关出现分歧时不知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在不知不觉中错过了维权的最佳时机,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接受税务检查的过程中,企业明确自己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笔者认为,企业在接受税务检查时,应当着重从以下八个方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审查税务检查的合法性。按照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之前,应当向企业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因此,如果检查人员没有依法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或者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企业就可以拒绝检查。这样可以防止个别人员滥用检查权利,侵害企业的利益。
2.对有利害关系的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其回避。如果被查企业与检查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担心检查人员滥用职权、趁机对企业实施打击报复,被查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相关检查人员回避。尽管是否回避的最终决定权在税务机关,但是如果有利害关系的检查人员没有回避,并且检查人员存在滥用职权、故意打击报复的行为...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般都要不定期地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检查涉及的程序比较繁多,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很多企业在应对税务稽查或就某一事项与税务机关出现分歧时不知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在不知不觉中错过了维权的最佳时机,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接受税务检查的过程中,企业明确自己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笔者认为,企业在接受税务检查时,应当着重从以下八个方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审查税务检查的合法性。按照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之前,应当向企业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因此,如果检查人员没有依法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或者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企业就可以拒绝检查。这样可以防止个别人员滥用检查权利,侵害企业的利益。
2.对有利害关系的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其回避。如果被查企业与检查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担心检查人员滥用职权、趁机对企业实施打击报复,被查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相关检查人员回避。尽管是否回避的最终决定权在税务机关,但是如果有利害关系的检查人员没有回避,并且检查人员存在滥用职权、故意打击报复的行为,给被查企业造成损失的,被查企业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以备将来依法行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要求检查人员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在检查过程中,税务检查人员可能会掌握到企业的客户信息、购销合同、盈利能力、负债情况、专利技术、生产工艺、工资情况等信息,其中有些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范畴,对此企业应当要求检查人员保密。如果有证据表明检查人员泄露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企业可以依法要求税务机关赔偿遭受的损失。
4.对违法取得的证据,涉及的违法事实不予认可。《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稽查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在法律上,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查企业对涉及的违法事实可以不予认可。如果税务机关依据这些证据进行处理、处罚,被查企业可以依法要求听证、复议或诉讼。
5.认真审核《税务检查工作底稿》,慎重签署企业意见。《税务检查工作底稿》是检查人员对违法事实所涉及的业务情况和数据进行的描述,也是证据的组成部分,因此,企业要慎重对待《税务检查工作底稿》,不能草率签下“情况属实”字样。在签署意见之前,要首先根据《税务检查工作底稿》上所涉及的业务和数据,查找企业相关的会计资料,认真核实,务求准确,然后再根据核对的情况签署企业的真实意见。
6.积极陈述申辩,尽早澄清事实,争取减少损失。被查企业通常都是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后才进行陈述申辩,其实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企业随时都可以陈述申辩,并且不仅可以对拟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对拟处理决定也可以进行陈述申辩。被查企业在陈述申辩时,如果对检查人员认定的某项违法事实有异议,应当尽可能提供不同的证据和依据,争取双方在将案件移交到审理环节之前就澄清事实,以减少经济损失。另外,被查企业如果对既成偷税行为不是主观故意,也可以在陈述申辩的时候讲明情况,请求税务机关能够给予最低额度的罚款。
7.依法行使权利,不要错过时机。被查企业除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外,对罚款还享有听证、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对税款和滞纳金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行使这些权利都有时间上的限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都有告知行使相关权利的途径、条件和期限,如果被查企业对其中的事项有异议,切记不要错过行使相关权利的时机。
8.被强制执行时,要防止财产非正常损失。被查企业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而逾期仍未缴纳的,或者对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能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这个过程中,被查企业虽然处于被强制执行的不利地位,但仍要关注自己的正当权益不能受到侵害:一是扣缴存款不能超过应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的总金额;二是税务机关在对财产进行变现时,要按照法定的变现顺序进行,不能随意选择处理财产的方式,造成低价处理财产,使被查企业蒙受额外经济损失;三是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如果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给被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被查企业可以进行复议或诉讼,要求税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责任编辑 张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