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促进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优化组织形式和做强做大,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和《财政部工商总局商务部外汇局证监会关于印发<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的通知》(财会[2012]8号)的要求,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延续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17号),明确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全面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或普通合伙,下同)组织形式后,其有关业务仍相应延续。
一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后,原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连续计算,执业资格和证券资格相应延续,原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质量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转制后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二是转制后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原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合同,或与客户续签新的业务合同,不视为更换或重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和中央企业不需要召开股东...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促进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优化组织形式和做强做大,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和《财政部工商总局商务部外汇局证监会关于印发<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的通知》(财会[2012]8号)的要求,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延续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17号),明确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全面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或普通合伙,下同)组织形式后,其有关业务仍相应延续。
一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后,原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连续计算,执业资格和证券资格相应延续,原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质量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转制后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二是转制后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原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合同,或与客户续签新的业务合同,不视为更换或重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和中央企业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或履行类似程序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三是原会计师事务所客户为非上市公司或非中央企业的,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后的有关业务延续问题,比照前述规定办理。四是不具备证券资格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延续问题,比照前述规定办理。
(本刊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