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核算规范性的原因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均加大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办法进行了重新认定。这些政策的出台给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享受的税收优惠都带来较大的变化。
在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各种优惠政策的同时,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行为要求也越来越规范。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要求,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资料中应包括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
(一)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核算规范性的原因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均加大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办法进行了重新认定。这些政策的出台给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享受的税收优惠都带来较大的变化。
在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各种优惠政策的同时,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行为要求也越来越规范。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要求,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资料中应包括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并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由此可以看出,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对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进行全面规划。
此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认定指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3年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这说明企业即使取得了高新认证,也不能降低对财务工作规范性的要求,反而需要更加认真仔细地处理业务。
(二)如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核算
1.收入的核算。无论是《认定办法》还是《实施条例》都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作了明确规定,所以要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核算,收入核算的规范是必不可少的要件。通过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单独核算,及时反映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可以便于公司领导及时调整销售策略,以满足高新技术企业顺利通过认定及复审的要求,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为了准确核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笔者认为,除原有科目外,需在损益类科目下根据公司业务性质设置“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等相关二级科目,再按对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设立三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各项收入。
2.生产成本的核算。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成本核算尚未形成独立的体系,大部分业务的处理还是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一般性规定,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中出现的特殊问题由各单位在不违反制度的前提下,视情况自行确定核算方法,随机性很大。特别是一些通过购买基础性软件进行灌装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其产品一般科技含量较高、生产加工成本低、附加值高,在取得了相应产权证书后,有些企业在财务核算中没有体现成本归集的过程就进行销售,将软件生产加工过程中应计入高新产品成本的生产加工人员工资等其他相关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做一方面不能体现产品的自主性,增加了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涉税风险;另一方面影响了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利于企业制定合适的产品定价策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所以,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应加强生产成本的核算,通过“原材料”、“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产成品”等科目将高新技术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等各项费用通过合理的方法归入产品成本,将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从财务核算上完整地体现出来。
3.研发费用的核算。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它不仅关系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及复审能否通过,还涉及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问题,对企业的利益有很大的影响。在进行研发费用核算之前,要明确区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涉及的研发费用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因为二者包含的内容有很大区别,扣除范围有大有小。根据《认定指引》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列支的范围远大于加计扣除时的扣除范围。如人员人工方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中的研发费用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在文件中没有明确界定。加计扣除的范围则主要包括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而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均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应认真理解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尽可能将与研发活动有关的、符合要求的所有费用全部归集至研发费用科目,以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的要求。■
责任编辑 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