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9 作者:徐承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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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系列法律和制度安排,明确公司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期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织架构,是资本市场三个基本组成部分之一。结合我国国情,选择适合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既是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完善直接融资模式、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现代公司治理模式的介绍
由于不同的政治模式、经济模式以及独特的文化与历史发展轨迹,不同国家形成了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目前,世界上有代表性的公司治理模式有三种,即以英美为代表的分散持股模式、以日德为代表的集中持股模式和以东南亚诸国为代表的家族控股模式。
(一)英美模式
以英美为代表的分散持股模式,又称为一元模式、单层模式。就决策机制与模式体系而言,英美模式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通过资本授权制度,赋予董事会选聘经理人员并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的职责。在持股人分散的条件下,这实际上是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而合一”的董事会制度,是将权力极大地落实在了董事会与经理人身上,并形成了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的机制,强调外部监督与市场机制调控。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经理人侵害...
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系列法律和制度安排,明确公司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期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织架构,是资本市场三个基本组成部分之一。结合我国国情,选择适合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既是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完善直接融资模式、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现代公司治理模式的介绍
由于不同的政治模式、经济模式以及独特的文化与历史发展轨迹,不同国家形成了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目前,世界上有代表性的公司治理模式有三种,即以英美为代表的分散持股模式、以日德为代表的集中持股模式和以东南亚诸国为代表的家族控股模式。
(一)英美模式
以英美为代表的分散持股模式,又称为一元模式、单层模式。就决策机制与模式体系而言,英美模式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通过资本授权制度,赋予董事会选聘经理人员并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的职责。在持股人分散的条件下,这实际上是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而合一”的董事会制度,是将权力极大地落实在了董事会与经理人身上,并形成了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的机制,强调外部监督与市场机制调控。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经理人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英美模式中逐渐产生了独立董事制度,以弥补制衡机制的不足。
(二)日德模式
以日德为代表的集中持股模式,又称二元模式、双层模式。日本与德国都以强大的银行体系(通常与政府有很强的联系)作为支柱,股票市场相对弱小,企业与银行之间常具有交叉持股现象。就公司治理结构而言,日德模式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负责,并由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共同行使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这种模式下,董事会与经理层的权力被分散,股票持有者即银行有了更多的任免与决策权,公司不再依靠外部市场机制的力量进行管理,而股东“用手投票”即可以对经理层进行规范监督,在内部形成了很好的监督制衡机制。
(三)东南亚模式
以东南亚诸国为代表的家族控股模式的兴起源于亚洲独特的文化体系与宗族关系,是快速发展的经济与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产物。就结构而言,东南亚模式的突出特点是家族对公司的完全控制。一方面,家族持有多数股份,以大股东、董事会成员的身份出现;另一方面,家族成员又纷纷担任经理层的职务,实际控制公司的运作。家族式企业以创始人(或其继任者)为中心,通过亲情宗族纽带连接,形成了金字塔型的结构,使大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完成了实质上的统一。
二、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现状
东南亚诸国所采用的家族控股模式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符,因此不适合我国使用,此处不再赘述。我国目前主要采取的是结合英美与日德两种制度体系特点的治理模式,具体表现为既设立监事会,同时又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由于我国的国情和发展历史同英美日德有很大不同,因此不能完全照搬它们的管理模式,只有立足于本国实际,吸纳对我国经济发展有利的因素,才是真正科学的方法。在本文中,笔者从现状分析、发展趋势以及相关建议三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进行分析。
(一)现状分析——两种模式都不适合我国
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从混合制迅速过渡到任何一种模式都是不现实的,根本原因在于集中持股的现象和资本市场的不成熟。
1.不适合采取日德模式的原因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出现的早期(20世纪90年代初),采用的就是日德模式的双层制,然而实际效果却很难令人满意。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途径从上市公司向外输送利润、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虽然有监事会的存在,但是难以起到监督规范的作用,甚至沦为“橡皮图章”。
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我国独特的股权架构。在国有企业中,国有股占绝大多数;而在私营企业中,大量股权掌握在创始人手中,无论哪种情况,银行均不占主导地位,自然也就难以发挥其对公司运作的影响作用。实践证明,当时我国的问题集中反映在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上,这样的特殊情形导致了双层制的失效。因为在银行缺位的情况下,监事会的任命与酬劳支付都是由大股东主导决定的,某种程度上说,监事会与董事会只是“带着不同面具的同一个人”。这种情况下,想要监事会恪尽职守、公正地检举制止董事会的不当行为,自然是不可能的。
其次是人们缺乏对初开的资本市场的理性认识。多年来的投资压抑导致人们投资热情的空前高涨,加之对新鲜事物缺乏清醒的认识,导致了很多盲目的投资,市场机制没能得到有效反映,不管什么样的公司只要包装上市都能顺利融资,使得大股东的利益输送得以实现。
最后是监事会的很多权利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公司法》虽然对监事会的权利有所规定,但欠缺可操作性,监事会只有质询权、监督权、检查权、提议权,而没有能够实际控制董事会的法定权利,这实际上是把核定监事会职权范围的权利部分让渡给了大股东。在大股东占强势的情况下,监事会形同虚设也就不足为奇了。
2.不适合采取英美模式的原因分析。虽然在2000年前后人们开始认识到日德模式的弊端并转而引入英美模式,但是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后者也并不是“救世主”,至少在现阶段还存在着很多与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不相适应的地方。
资本市场的不成熟是关键因素之一。我国真正拥有股票交易所仅20余年,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资本市场很难得到应有的发展,而资本市场正是英美模式的支柱。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受公司不当行为的影响,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各主体的目标并不一致:大股东积极寻求直接融资,之后再通过各种手段向自己输送;本来充当着稳定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角色的机构投资者却转变了立场,通过自己的信息优势进行投机,对股市的波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成了“大股东的串谋者”;而中小股东则成了“赌博者”,在大股东输送利润导致投资风险加大的情况下,中小股东不再考虑投资的未来收益,更多的是通过“零和博弈”的手段进行短期操作,本质上是在“互相剥削”。这样的资本市场带有很浓的短期博弈色彩,如果此时贸然采取英美模式,加强对市场机制的倚重,则很可能对资本市场造成进一步的不利影响。
另一个原因是我国上市的核准制导致的“用脚投票”机制难以形成。由于我国的证券发行需要通过证监会的审批,上市变成了一种稀有资源。换言之,上市的“壳”也具有了价值,这样的结果,就如同道德风险那样,使得每个人都有“公司能上市,价格就不会跌太多”的判断,从而彻底摧毁了通过投资者抛售导致的市场制约机制。
最后,信用机制的长期缺失使得公司大股东并不在乎投资者的看法,投资者也不会因为大股东的不当做法而将其股票“打入冷宫”,如此,通过市场外部监控的模式就更加难以实现。
(二)发展趋势——向着英美一元制的目标
虽然现在我国的公司治理不能照搬任何一种模式,但笔者认为,我国未来应该向着英美模式的目标前进。原因如下:
1.资本市场与银行业的不同特点决定。资本市场与银行业分别是英美模式与日德模式的支柱。而从趋势上来看,银行业的地位正处在衰落期,其传统的存贷业务正因资本市场的挑战而逐渐衰落,一旦我国实行利率市场化,银行业的同业竞争将使这一缺点暴露无遗,如果保守于传统业务,则银行的势力会逐渐萎缩,自然难以支撑不断发展的经济与新公司的上市;如果银行被迫走入创新业务的道路,则其风险无疑会增大,这也就失去了安全性这个重要的优势。因此,银行业在未来很难承担起整个上市公司“监管者”的角色。
与此相反,我国的资本市场正在逐渐走入成熟的过程中,不但市场逐渐规范,而且保持了活跃性。随着资本市场同世界接轨与投资者的逐渐理性,直接融资对于上市公司愈加重要;另一方面,国家持股模式也逐渐趋于分散,国有股减持与很多大股东股份受到稀释就是很好的例子。这都说明,未来资本市场更有可能成为上市公司治理的支柱。
2.英美模式风险相对较小。英美模式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主要为股权融资),没有风险传导与扩大的作用。而日德模式是依靠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存在“附属的债权融资”现象,即随着银行入股企业,两者联系更加紧密,必然带来更多的债权债务往来。此外,随着交叉持股的普及,出现了“金融——实业混合集团”,既跨越金融界与实体经济界,也跨越不同的经济种类与地域,成了“超级垄断机构”。当系统性风险来临时,该集团可以通过巨大的外部性绑架政府,实现“大而不倒”的效果;一旦一家公司倒闭,则效果更是毁灭性的,风险会在通过债权和股权连接起来的集团中相互传导、放大,最终对整个社会造成威胁。
3.英美模式蕴含创新精神。随着资本市场中“风险越大、收益越大”理念的普及,有高收益而承担高风险的投资人存在,使得公司创新的可能性更大。日德模式中由于银行在其中占较大份额的股份,故而更看重稳定的投资收益,从而偏向于保守。在未来的环境下,创新无疑是经济发展、公司进步的第一大动力,因此英美模式的优点也就更加明显。
4.独立董事的介入有利于建立信用机制。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不够规范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信用机制的缺失。而独立董事由于独立于董事会,通过自己的信用和声誉来得到任职、获得报酬,无疑会秉持信誉至上的观点。建立成熟、完善的独立董事选择机制,能够充分利用这种激励的优点,逐步建立起信用机制。
(三)相关建议——把握速度,注意制衡
笔者认为,在向着英美模式发展变革的过程中,应当注重速度的控制,要抓住时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同时推动英美发展模式,但是也不可急功近利,一蹴而就。
1.在发展过程中要妥善把握速度,尤其是在监事会去留问题上,尤其要慎重考虑,因为监事会的去留有“告示效应”,一旦宣布全面采取独立董事制度而放弃监事会制度,就宣布着已在向英美模式靠拢,资本市场的压力会陡然增大。如果在此时直接融资体系还不足以承担这种压力,则很可能引起大动荡。因此,要时刻注意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并以之作为衡量是否能够开始向英美模式靠拢的标准,审慎地考虑改变的速度问题。
2.由于诚信缺位的问题,公司治理很容易变成“赢者通吃”的局面,在向英美模式过度时,这种风险也非常巨大。因此,笔者建议遵循“恶性管理”的原则,在假定人性极恶的情形下,充分地考虑规则,最大限度地注意制衡问题,尤其要保证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权力受到制衡。笔者建议将制衡的关键放在独立董事上,通过完善的独立董事选择机制以及权责关系,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时也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
责任编辑 张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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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