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手机已成为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通讯工具。现实中,很多企业为员工报销全部或部分手机通讯费用。在我国,手机大多由个人购买,手机卡由个人办理并显示为持卡人姓名,但作为企业的经济事项,费用票据反映到财务部门则表现为“以个人名义列支的手机费”,加之手机费用支出兼有办公和日常私人事务职能,无法准确加以区分,因此,如何合理合法地扣除员工手机费支出、降低可能产生的涉税风险成为企业财务人员财税处理的难点。本文针对目前手机费支出的三种主要形式,分析其中可能产生的税收风险。
一、个人凭缴费发票报销
在这种方式下,手机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凭个人缴费发票在财务报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员工的手机费支出属于与企业收入直接相关和合理的支出,只要企业能提供此类费用属于企业正常支出的测评依据或据话费清单计算的结果,即使抬头是个人的发票,但因其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该允许税前扣除。
但在往年的汇算清缴中,大多数税务机关对此并不认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
手机已成为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通讯工具。现实中,很多企业为员工报销全部或部分手机通讯费用。在我国,手机大多由个人购买,手机卡由个人办理并显示为持卡人姓名,但作为企业的经济事项,费用票据反映到财务部门则表现为“以个人名义列支的手机费”,加之手机费用支出兼有办公和日常私人事务职能,无法准确加以区分,因此,如何合理合法地扣除员工手机费支出、降低可能产生的涉税风险成为企业财务人员财税处理的难点。本文针对目前手机费支出的三种主要形式,分析其中可能产生的税收风险。
一、个人凭缴费发票报销
在这种方式下,手机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凭个人缴费发票在财务报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员工的手机费支出属于与企业收入直接相关和合理的支出,只要企业能提供此类费用属于企业正常支出的测评依据或据话费清单计算的结果,即使抬头是个人的发票,但因其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该允许税前扣除。
但在往年的汇算清缴中,大多数税务机关对此并不认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税务人员依据“以票管税”原则,认为此类抬头为个人的发票所产生的费用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被调减补税。
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以本省有效的文件认可个人凭发票列支手机费,但是要视为职工福利费。显然,在职工福利费已经明显超支的企业,这样的规定其实等同于不允许扣除。
二、现金发放通讯补贴形式
现金发放通讯补贴形式是根据不同岗位工作需求,测算出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手机费支出后按定额现金发放,不需要员工提供发票。
以现金发放通讯补贴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是其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范畴还是职工福利费范畴。与此相关的政策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上述税务与财务法规都对职工福利费的范围进行了正列举。从税务规定看,通讯补贴没有在列举的范围之内,并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如果发放,应视为工资薪金;从财务规定看,通讯补贴按货币化改革与否进行不同处理,以现金发放的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因此,对于以现金发放的通讯补贴,可考虑将其纳入工资薪金总额核算。
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其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如果没有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则难以被认定为“合理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此外,还应考虑员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以现金发放通讯补贴的结果是员工为企业的业务性支出垫支了个人所得税。
三、手机预付费充值卡形式
手机预付费充值卡的处理是部分企业采取了先向通讯业务经营商统一采购有面值的手机话费充值卡,取得通讯业务经营商为企业开具的话费发票,以预付款下账。然后以月份或季度为期间,根据本期间由通讯业务经营商打印出的员工个人话费实际清单,由业务和财务部门测算出本月因工作发生的大致话费支出,由单位补偿充值卡,员工自行充值。对于业务量不大的员工测算后定期发放定额充值卡,一般不变动。对于业务量较大、变动幅度较大的员工实行按期测算。在发放充值卡的当月,企业账务处理将话费支出由预付款转入当期费用。由于该种测算办法符合真实性和合理性原则,在和税务机关沟通并报税务机关备案后,大多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发放手机预付费充值卡与个人报销票据相比,较好地解决了合法凭证的问题,因为取得的预付费充值卡发票是对单位开具的,属于符合规定的发票,并且此项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与现金发放通讯补贴办法相比,不存在员工因公垫支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笔者认为,企业可以考虑采用此种方式。■
责任编辑 张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