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国家实行了通货紧缩的政策,以应对我国目前面临的日趋严重的通胀趋势,这对中小企业和部分资金密集型企业的融资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企业减轻融资困难,部分信托、担保公司推出了一些新的融资产品,“存货收益权转让”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的。
一、发电公司“存货收益权转让”业务流程介绍
第一步,电厂与信托公司签订一份《存货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待信托公司发行单一信托后,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电厂的存货收益权;同时双方签订一份《存货收益权回购合同》,规定在信托到期前,由电厂无条件回购转让给信托公司的存货收益权。
第二步,信托公司发行单一信托,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电厂的存货收益权。其中的存货是指电厂已持有的一定数量和等级的电煤存货;存货收益权是指合同约定的存货的收益权。自交割日起,存货收益权即归信托公司所有。电厂应在交割日前3个工作日将本次转让涉及的存货购销合同、存货增值税票、存货库存仓单等文件、资料的复印件提供给信托公司。电厂可以利用存货进行日常生产经营,但应确保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任何时间内,存货的存量价值不低于合同约定的转让款金额,存货存量价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告知信托公司,存...
2011年,国家实行了通货紧缩的政策,以应对我国目前面临的日趋严重的通胀趋势,这对中小企业和部分资金密集型企业的融资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企业减轻融资困难,部分信托、担保公司推出了一些新的融资产品,“存货收益权转让”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的。
一、发电公司“存货收益权转让”业务流程介绍
第一步,电厂与信托公司签订一份《存货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待信托公司发行单一信托后,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电厂的存货收益权;同时双方签订一份《存货收益权回购合同》,规定在信托到期前,由电厂无条件回购转让给信托公司的存货收益权。
第二步,信托公司发行单一信托,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电厂的存货收益权。其中的存货是指电厂已持有的一定数量和等级的电煤存货;存货收益权是指合同约定的存货的收益权。自交割日起,存货收益权即归信托公司所有。电厂应在交割日前3个工作日将本次转让涉及的存货购销合同、存货增值税票、存货库存仓单等文件、资料的复印件提供给信托公司。电厂可以利用存货进行日常生产经营,但应确保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任何时间内,存货的存量价值不低于合同约定的转让款金额,存货存量价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告知信托公司,存货发生出售、损失、丢失、灭失或失去利用功能时也应及时告知信托公司。
第三步,在信托计划到期前,电厂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受让价款(其中含有部分溢价)回购已转让给信托公司的存货收益权。信托公司同意由电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存货收益权(含持有该存货收益权期间所取得的因存货收益权而产生的收入);电厂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无论存货出现何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存货因不可抗力或人为因素受损、丢失、失去利用功能、灭失,因消耗后未及时补充等而导致存货价值减少,电厂发生重大财务危机、重大诉讼、股东变更、破产等情形),均按照合同的约定受让信托公司持有的存货收益权并足额支付受让价款。
二、“存货收益权转让”的账务处理
对于“存货收益权转让”的账务处理,信托公司在提供的存货收益权转让方案中提出,因存货的收益权已转让,电厂需要按照销售存货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燃料”,电厂由此实现了存货直接转换为货币资金,避免了传统贷款加质押模式所带来的负债上升问题,既解决了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也提高了企业的资产周转率、降低了资产负债率。同时还需要按照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率和合同规定的特定存货收益权受让款的金额对合同进行贴花,借记“管理费用——印花税”,贷记“银行存款”。在回购存货收益权时,视同买进存货处理,且应以回购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作为燃料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燃料”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
三、“存货收益权转让”的经济实质分析
笔者认为,上述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及燃料回购成本的结算不符合“存货收益权转让”的经济实质。细分析其经济实质,我们发现,在存货收益权转让和回购合同中,持有存货的融资方有融资需求,但由于存货加工、销售周转时间的限定和内部资金紧缺等诸多原因,于是借助信托公司以存货收益权为标的发行信托计划。投资人购买该信托计划后,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筹集来的资金转给融资方,从而达到融资方融资和投资方投资的目的。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笔者认为,“存货收益权转让”的经济实质是属于一种变相的融资方式,是一项兼具短期抵押贷款和售后回购特性的融资业务。
按照“存货收益权转让”的经济实质,信托公司只是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了电厂电煤存货的“收益权”,而不是实际去现场购买电煤存货,也未办理相关的燃料出库、化验和验收等手续,而且由于电厂存煤的特殊性及电煤品种和质量存在较大差异,已被转让的电煤无法准确区分并单独存放。同时,在约定的期限到达前,无论电厂发生怎样的财务危机,电厂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溢价回购所有已转让的“存货收益权”。由此可以看出,与该部分存货所有权相关的损失实质上仍由电厂承担,与其相关的经济利益也不归信托公司所有,所以该部分存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其实并未转移给信托公司,电厂仍保留了与该部分存货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仍能对该部分存货实施有效的控制。所以“存货收益权转让”不应该按照销售商品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四、“存货收益权转让”的会计处理建议
(一)转让存货收益权
存货收益权转让属于一种变相的抵押贷款,只不过抵押的资产不是通常的存货、应收账款等有形资产,而是存货收益权这一财产性权利,而且发放抵押贷款的对象由银行变为信托公司。所以在电厂收到信托公司支付的购买存货收益权价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
(二)回购存货收益权
售后回购是指在销售商品时,销售方约定日后将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存货收益权的回购与商品售后回购有相似之处,但是存在一点不同:商品售后回购时由于已办理了相关商品的发出手续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在企业的原材料或者存货中反映;而电厂的电煤未办理存货发出手续,也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仍在电厂的存货科目中反映,所以存货收益权回购也不能单纯地完全等同于普通的售后回购业务。
因此,为正确反映经济实质,对回购存货收益权的处理,应在普通售后回购业务的账务处理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即达到合同规定期限时,电厂按照溢价回购之前转让给信托公司的存货收益权,并将支付的溢价确认为财务费用,账务处理如下:借记“其他应付款”和“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并且按照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率和合同规定的特定存货收益权受让款的金额对存货收益权转让合同进行贴花,借记“管理费用——印花税”,贷记“银行存款”。■
责任编辑 张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