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9 作者:戴国华 (作者单位: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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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支持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指导下,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并购逐年增长,规模不断扩大,国际竞争能力也在不断提升,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近几年来,境外投资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决策失误、亏损严重、资产流失和盲目投资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为企业境外管理、境外投资监管较薄弱等,特别是对境外国有产权的管理工作滞后于形势的发展。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去年到今年,国务院国资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办法和制度。笔者结合目前境外国有产权管理中面临的问题和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有关办法和制度,就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进行了一些探索和思考。
一、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的问题
资料显示,2010年,中央直属国企非金融类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达到424.4亿美元,成为国际上备受关注的投资主体。但从近几年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和承接国外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情况来看,部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和实施的项目盈少亏多,发生巨额亏损的项目也时有发生。为了遏制此种亏损之势,2012年3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凸显...
在我国支持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指导下,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并购逐年增长,规模不断扩大,国际竞争能力也在不断提升,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近几年来,境外投资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决策失误、亏损严重、资产流失和盲目投资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为企业境外管理、境外投资监管较薄弱等,特别是对境外国有产权的管理工作滞后于形势的发展。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去年到今年,国务院国资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办法和制度。笔者结合目前境外国有产权管理中面临的问题和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有关办法和制度,就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进行了一些探索和思考。
一、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的问题
资料显示,2010年,中央直属国企非金融类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达到424.4亿美元,成为国际上备受关注的投资主体。但从近几年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和承接国外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情况来看,部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和实施的项目盈少亏多,发生巨额亏损的项目也时有发生。为了遏制此种亏损之势,2012年3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凸显了国家防控海外投资风险的决心。出台的办法,必须得到贯彻执行,这是防范风险的关键;此外,笔者认为,从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失败的教训中可以得到一个更重要的启示,即中央企业缺少海外投资的全局性考虑。2011年中央企业“走出去”工作会议提出,“十二五”期间,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的三大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培养全球化战略思维和国际化视野,着力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因此,中央企业在海外投资要考虑如何利用全球的分工体系和产业链,从技术输入、资源与原材料采购、物流、产品设计到下游的渠道、市场销售等每个价值环节进行渗入,以获得更高效、更有价值的资源整合。只有这样,中央企业海外投资高回报才能得以实现。
二、关于中央企业境外产权监督管理的问题
2011年6月14日出台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央企业如何加强境外国有资产和投资监督管理提出了要求,其目的都是为了加强对中央企业境外产权的监督管理。但要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笔者认为,还需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中央企业和所属子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的精神,特别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要带头学习,执行文件的相关规定。二是要做好中央企业产权登记等与财务决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工作覆盖面广、报表系统比较成熟,将财务系统的数据与中央企业产权登记等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有效对接,可以更好地发挥对中央企业境外产权的监督管理。三是中央企业要加强内部子企业境外产权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善监督组织体系;定期对境外企业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以及国有资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境外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报告制度;开展境外子企业领导人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已上市的中央企业,应对所有境外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实施中介机构审计,由中介机构单独出具境外子企业分部审计报告,同时,还应发挥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日常监督的作用,并及时向外部审计中介机构披露相关信息。四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内部各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同时要定期组织开展境外企业抽查审计,综合评判中央企业经营成果。根据日常信息分析结果,每年可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境外子企业专项检查,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三、关于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问题
境外产权转让和受让涉及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价格,价格的确定是转让和受让产权的前提,而资产评估又是价格确定的基础,资产评估准确与否,对国有资产影响较大。2011年出台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境外资产评估作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由中央企业备案;涉及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等经济行为的,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首次对聘请境外评估机构做了明确的规定: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发生应评估或者估值的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良好信誉并与经济行为相适应的境内外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其中:选择的境外评估或估值机构应当遵守标的物所在国家或地区对评估或估值机构专业资质的相关规定。评估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笔者认为,以上办法和规定只是对境外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实际工作中,由于涉及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一些特殊规定,实际上是很难操作的,比如对境外评估机构的选择、采取什么方式评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如何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内容,都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境外资产评估实施细则办法,进一步指导和规范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境外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四、关于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登记管理的问题
中央企业近年来改制后,股权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同时企业产权层级多,有的达到七级及以上,给产权登记工作带来很多问题。实际上,自2005年以后,中央企业对所属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已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为了适应当前混合制下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从出资人的角度进行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此办法的出台完善了国有企业产权监督管理基础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笔者认为,需从以下几点着手:一是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要按照文件精神的要求,及时对所有境外子企业进行全面的产权登记。二是中央企业总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分析产权登记信息的变动情况,结合财务信息的相关变化情况,发现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同时,通过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实时掌握国家出资企业相关产权信息,从宏观层面上为国家决策提供参考;中央企业则可利用产权登记系统全面掌握下属企业产权分布、地域分布、行业分布及相关投资情况,为管理层决策提供基础信息。三是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应建立相对独立的产权登记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认真做好出资人产权登记工作,对产权信息进行实时更新。
五、关于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问题
由于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转让受到所在国法律和行业等特殊因素的影响,加之我国境外转让国有产权制度、办法滞后,导致境外国有产权转让随意性较大。同时,由于监督管理不到位,一些中央企业境外产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损失很难暴露出来,责任也难以追究。为了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转让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一是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进行与评估或者估值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其交易对价应当以经备案的评估或者估值结果为基准。二是境外国有产权转让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事项,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国资委审核同意。三是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转让境外国有产权,要多方比选意向受让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竞价转让,或者进入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试点机构挂牌交易。四是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外企业,受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外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以评估或者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底价确定。五是境外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确需采取分期付款的,受让方须提供合法的担保。以上规定,对中央企业境外转让产权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笔者认为,要强化中央企业境外产权转让管理,仅有以上原则性规定还不够,还需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出台一些更加具体的、操作性较强的实施细则。二是中央企业自身必须加强管理,要对转让的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做好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工作,特别是要吸收法律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意见,同时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实行竞价转让。三是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转让要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层层把关,逐级审批,在没有履行决策审批前不能盲目签订协议。四是建立授权批准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操作的人员,不管有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都必须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 刘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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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