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2012年5月4日下发《关于做好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通知》(财办文资[2012]7号),明确了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指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体体现。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时申报和交纳中央文化企业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并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结果的真实和准确。通知明确,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范围是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具体情况如下:1.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201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余额的5%进行申报: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申报;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以企业合并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金额扣除;法定公积金,以企业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扣除。企业申报抵扣法定公积金的应当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
财政部2012年5月4日下发《关于做好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通知》(财办文资[2012]7号),明确了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指出,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体体现。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时申报和交纳中央文化企业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并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结果的真实和准确。通知明确,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范围是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具体情况如下:1.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201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余额的5%进行申报: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申报;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以企业合并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金额扣除;法定公积金,以企业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扣除。企业申报抵扣法定公积金的应当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以向国家股分配的2011年度股利、股息进行申报。申报前,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股东会对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应当依法予以分配的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的决议。通知还明确了申报、上交的具体流程和具体要求。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2012年5月7日下发《关于加快构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2]68号)。通知强调要立足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一是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各类治理主体的权利运行机制,合理设置职责权限,规范决策程序,建设和倡导合规、诚信的企业文化,提高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的能力。二是全面梳理各类各项业务流程,查找经营管理风险点,评估风险影响程度,编制分类风险与缺陷清单,明确关键控制节点和控制要求,实施业务流程再造,编制内部控制管理手册。三是着力抓好资金、投资、采购、基建、销售、产权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关键业务流程控制,加强境外资产、金融及其衍生业务、重大经济合同和节能减排等特殊业务的内部控制建设,建立重大风险预警与应急机制,制订和落实应急预案。四是结合内部控制目标,梳理完善管理制度体系,并持续检验和评估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建立动态调整与改进机制,防止出现制度缺失和流程缺陷。五是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同信息化建设的融合对接,在将制度和控制措施嵌入流程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信息化建设进程,将业务流程和控制措施逐步固化到信息系统,实现在线运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5月10日下发《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1号),以进一步提高期货公司行政许可公开透明度,加强对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的监管,促进期货公司规范健康发展。规定明确,入股期货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入股时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歇业、被托管、被接管、重整、解散、破产清算、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入股期货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的情形。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股权;入股行为应当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期货公司、股权受让方和出让方已经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等程序;入股股东应当逐层披露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详细说明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境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参股(包括通过公司章程、协议安排等能够影响或控制的方式)的中国境内法人入股期货公司的,按照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穿透计算,单一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期货公司股权权益或表决权的比例应当低于5%,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合并计算。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5月23日下发《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2]80号),以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发展方式。意见要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意见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意见提出,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时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以及在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国有产权时,均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此外,意见还明确了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