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推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业务拓展战略的实施,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事务所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处罚和惩戒四大类指标,涉及事务所规模、业务收入构成、高端审计业务、国际业务、内部治理、人力资源、人才培养、信息技术、质量控制、分所管理、财务会计、职业道德、党建情况、创先争优、社会责任15个方面。相对于2011年的综合评价办法,《办法》在评价原则、评价程序、指标设计方面保持稳定,并对部分指标作了修订,以进一步体现行业发展战略和事务所科学发展规律。
为更加全面地反映行业业务整体规模和业务范围涵盖领域,《办法》中的“业务收入指标”除了反映会计师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外,还补充反映“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旨在鼓励事务所多元化发展,积极拓展新业务领域。“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是指与事务所具有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品牌、统一专业资源、统一人员管理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营取得的业务收入...
为推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业务拓展战略的实施,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事务所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处罚和惩戒四大类指标,涉及事务所规模、业务收入构成、高端审计业务、国际业务、内部治理、人力资源、人才培养、信息技术、质量控制、分所管理、财务会计、职业道德、党建情况、创先争优、社会责任15个方面。相对于2011年的综合评价办法,《办法》在评价原则、评价程序、指标设计方面保持稳定,并对部分指标作了修订,以进一步体现行业发展战略和事务所科学发展规律。
为更加全面地反映行业业务整体规模和业务范围涵盖领域,《办法》中的“业务收入指标”除了反映会计师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外,还补充反映“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旨在鼓励事务所多元化发展,积极拓展新业务领域。“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是指与事务所具有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品牌、统一专业资源、统一人员管理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营取得的业务收入。与2011年综合评价办法相比,《办法》将业务收入指标权重从50%下降到48%,将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权重从40%提升到42%,增大了事务所科学发展的各个方面对综合评价结果的综合影响,在体现事务所数量规模的同时,进一步体现事务所发展质量和发展软实力,引导事务所科学发展。
(本刊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