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9 作者:李平 (作者单位: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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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增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EVA)不仅是一个综合的业绩衡量指标,还是一个全面财务管理的框架,它对会计数据的合理调整有利于反映公司真正的经济收益,能够较好地解决企业分散经营中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对EVA调整项的不同选择会导致对同一企业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这其中,EVA计算过程中的调整项是关键。笔者结合国内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特点,对EVA在施工企业业绩评价中的应用进行简要分析。
一、不同的EVA计算方法存在差异
EVA计算过程中涉及的常见调整项有研究和开发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资产减值准备、当年筹资、付息债务、递延税款、非营业现金、经营租赁等。在此,笔者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以下简称国资委22号令)的相关规定和境内某咨询公司在计算EVA过程中采用的不同调整项进行比较。
国资委业绩考核计算公式为: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经济增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EVA)不仅是一个综合的业绩衡量指标,还是一个全面财务管理的框架,它对会计数据的合理调整有利于反映公司真正的经济收益,能够较好地解决企业分散经营中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对EVA调整项的不同选择会导致对同一企业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这其中,EVA计算过程中的调整项是关键。笔者结合国内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特点,对EVA在施工企业业绩评价中的应用进行简要分析。
一、不同的EVA计算方法存在差异
EVA计算过程中涉及的常见调整项有研究和开发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资产减值准备、当年筹资、付息债务、递延税款、非营业现金、经营租赁等。在此,笔者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以下简称国资委22号令)的相关规定和境内某咨询公司在计算EVA过程中采用的不同调整项进行比较。
国资委业绩考核计算公式为: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而咨询公司对税后净营业利润和调整后资本的计算有所不同:
税后净营业利润=(息税前利润+资产减值损失)×0.75+联营合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长期股权投资×有息债务/所有者权益×0.06×(1-0.25);调整后资本=净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0.75+少数股东权益+付息债务+长期股权投资×有息债务/所有者权益。其中,息税前利润=净利润+所得税费用+财务费用-公允价值变动影响-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
从上述公式来看,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公允价值变动、除联营合营外的投资收益、非主业盈利/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等因素的调整。与国资委从净利润入手的公式相比,咨询公司在计算税后净营业利润公式时直接从息税前利润入手,未考虑公允价值变动、除联营合营外的投资收益、非主业盈利/损失,但增加了资产减值损失。
2.财务费用。国资委用的是利息支出,咨询公司用的是财务费用,这对于由于利息收入等原因和利息支出相抵消、导致财务费用减少的公司是不利的。
3.有息负债。国资委22号令规定无息流动负债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由此可推断付息债务包括“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预计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而咨询公司的付息债务包括:“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长期负债”、“长期应付款”、“其他非流动负债”,两者范围上存在较大区别。
4.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和非经常损益。国资委22号令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在EVA计算中应予以加回,非经常损益在EVA计算中减半计算。咨询公司未考虑上述因素。
5.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国资委在计算调整后资本时只考虑了在建工程,咨询公司计算调整后资本时综合考虑了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并且乘以了0.75的系数。
6.长期股权投资。国资委未考虑长期股权投资的影响,而咨询公司在计算税后净营业利润和资本成本时都考虑了这方面因素。
二、调整事项分析
(一)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对培养企业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政府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开发提供了诸多优惠政策,研发费用理应作为EVA调整项。但国资委22号令仅规定“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未包括成本中的研发支出。而在建筑企业实际核算过程中,部分企业的研发费用归于成本,部分企业的研发费用归于管理费用,这将导致发生同样的研究开发费用,因为核算模式的不统一,研发费用调整项的影响迥异。因此在计算EVA指标时,对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的确认应该考虑在成本及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所有研究开发费用。
(二)财务费用
考虑到建筑企业主业是建筑生产,且资产负债率和融资金额普遍居高不下的现状,可考虑将利息支出金额作为调整项。
(三)营业外收支、资产减值准备、除联营合营企业外的投资收益
对于营业外收支,由于它不是企业正常的经营结果,属于偶然所得或损失,但又与企业管理有一定的关联,所以考核时可按50%剔除;对于资产减值准备,由于资产减值准备并不是当期资产的实际减少,不反映企业真实经济利润的损失,准备金余额的变化也不是当期费用的实际支出,各种资产减值准备易被操纵,因此实际发生的资产减值准备应剔除,即在计算税后净营业利润时加回;对于联营合营企业投资收益,因为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并且企业需要投入资源,故考核时应予以保留;对于除此之外诸如投资股票之类的投资收益,并非企业正常经营所得,应予以扣除。
(四)政策性支出
由于历史因素,公司所属子企业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政策性支出,这也是中央企业稳定民生的责任所在,这些支出在计算税后净营业利润时应予以加回。
(五)资本成本的范围
国资委22号令规定应将在建工程从资本成本中扣除,这是因为资本性投资短期内投资量较大且不形成效益。根据上述原则,工程物资等也应属于未能发挥应有效益的资产,也可从资本成本中扣除。
由于主业性质的不同,施工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施工企业合并报表“在建工程”项中列示的金额;二是BOT(建设-经营-转让)高速公路建设期间所形成的在建工程,列示于报表的“无形资产”项中;三是房地产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在建项目,这部分在建工程报表列示于“存货——开发成本”中。对于BOT等战略性投资项目资本成本的计算,即对于刚进入运营期的项目,其在建工程刚转为固定资产,在未能充分发挥效益前,其资本成本应减半计算;对于成熟的运营项目,可按照公式正常计算资本成本。
对于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国资委22号令的公式中采取列举法规定了无息负债的范围。实际经营中除了“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长期负债”、“长期应付款”、“其他非流动负债”,其他负债基本上均为无息负债。
(六)长期股权投资
咨询公司在计算税后净营业利润和资本成本时考虑了这方面因素,但鉴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影响有限且其系数和计算公式的合理性很难科学界定,因此不建议在调整项中予以考虑。
(七)资本成本率
国资委22号令规定资本成本率为5.5%,其初衷实质上是在EVA全面推行的初期,给央企实施EVA考核以一定的适应期,也给资本普遍高度密集的央企以价值管理的缓冲期,允许央企在价值管理的同时保持规模扩大的速度。
国资委22号令中的公式对贷款利率高的企业有利,对贷款利率低的企业不利,低风险企业的EVA会因统一高资本成本而被压低,高风险企业的EVA会因低资本成本而被抬高,反映在激励分配上就会出现“苦乐不均”的现象,而且可能会诱使央企将财务资源与战略资本投向高风险的产业。笔者认为,通过计算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的方式计算资本成本,这样计算出来的结果才较为公平。
举例来说,假设A、B两个公司有相同的资本结构,其有息负债和权益均为70和30(为讨论简便省略单位,下同),股东要求的权益报酬率为10%,A公司的平均贷款利率为7%,B公司的平均贷款利率为3%。两个公司某年的收入均为100,成本均为80,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因素,则A公司的净利润为(100-80-70×7%)×(1-25%)=11.33;B公司的净利润为(100-80-70×3%)×(1-25%)=13.43,两个公司税后净营业利润均为15[(100-80)×(1-25%)]。如果两个公司的资本成本率都为5.5%,则两个公司的资本成本均为100×5.5%=5.5。由此计算的A、B两公司的EVA均为9.5。这样就对贷款利率低的公司不公平。考虑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后,A公司的资本成本为(30+70)×[30%×10%+70%×7%×(1-25%)]=6.68,B公司的资本成本为(30+70)×[30%×10%+70%×3%×(1-25%)]=4.58。由此所得A公司的EVA就比B公司少。
三、我国建筑企业EVA计算过程中适合的调整
通过上述比较和分析,本着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笔者总结出适合我国建筑企业EVA计算过程的调整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政策性支出+资产减值准备-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平均工程物资-客观因素的影响
资本成本率=平均有息债务÷(平均有息债务+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贷款利率×(1-25%)+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有息债务+平均所有者权益)×股权投资报酬率
其中,“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包括企业财务报表中“营业成本”和“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企业合并报表“在建工程”项中列示的金额、BT(建设-移交)或BOT高速公路建设期间列示于报表的“无形资产”项中的在建工程,以及房地产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列示于“存货——开发成本”中的在建项目。
有息债务包括“短期借款”、“一年到期非流动负债”、“长期负债”、“长期应付款”、“其他非流动负债”,其他均视为无息债务。
此外,因历史遗留问题等客观因素而影响各单位EVA的情况,也应作为调整后资本的扣除项。
资本成本率按照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的方式计算,“平均贷款利率”可根据被考核单位所处行业特点,由各单位根据年度借贷情况确定;“股权投资报酬率”可根据被考核单位所处行业特点由上级确定。
对于刚进入运营期的项目,其在建工程刚转为固定资产,在未能充分发挥效益前,其资本成本按减半计算。
对于特殊情形下涉及的会计调整事项及资本成本率的确定,可以根据成员企业间在业务上的差异稍微有所区别,甚至采用资本市场国际规范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以使EVA能够反映各企业真实的经营业绩。■
责任编辑 张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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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