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价业务是一种新型的购销定价模式,其在传统的购销业务基础上增加了金融衍生品的因素。与期货不同,点价是实物贸易中定价的一种方式。在点价业务中,对某种交割的货物,不是直接确定其商品价格,而是只确定升贴水是多少,然后在约定的“点价期”内以国内外主要期货交易所某日的期货或现货合约价格作为点价的基价,加上约定的升贴水或扣减数额(亦称为基差或加工费)后作为最终的结算价格。这一“货价+基差”的定价方式,为现货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传统贸易定价方式的价格风险。
一、点价的交易实质
(一)点价业务的通常做法
1.卖方拥有“点价权”。具体做法是:商品现货交易成交后,按成交当日合同约定的期货交易所某日的期货或现货合约价挂牌价格考虑产品品位及扣除合同约定的“基差”后的80%收取买方价款,剩余20%由卖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时段内(通常为45—90天)同一期货交易所的合约某天的挂牌价格计算后多退少补。确定方式可以为:A.卖方直接指定当天或当天以后点价区间内的某日合约挂牌价格确定。B.卖方指定某一价位,当合约价格到达则确定,未达到则不成交。如果到规定时间结束,卖方尚未确定点价价格,则除合同约定可以延期的情况外强行以最后一天的挂牌价格确定最终成交价。
2.买方拥有“点价权”。由于国外拥有发达的期货及金融市场,国外贸易商可以通过期货来锁定既得利润,因此卖方往往也会放弃“点价权”,改由买方拥有“点价权”,而买方则需提前多支付20%—30%的款项作为代价。具体做法为:签订购销合同后,买方预付定金(订货量的20%—30%),商品发运成交后买方支付按成交当天计算的100%货款,在合同规定的点价区间内由买方确认价格后,卖方根据最终结算退还差价或要求买方补足。
(二)点价业务的实质
根据上述具体做法和内涵风险分析,点价业务合同实质上是常规购销合同嵌入了一项权力(“点价权”)衍生工具。根据合同,商品风险的转移以合同约定的交割方式确认,与商品的最终定价无关,即最终定价如何都不会因此而退货。因此可以把点价业务的购销合同视为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合同,并且该合同可以分拆。
二、点价业务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及点价业务的实质,笔者认为应该将其分拆为商品购销业务及金融工具业务进行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一)点价购进
1.卖方拥有“点价权”。
(1)签订合同时,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权利义务尚未正式产生,购进不作账务处理。
(2)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买方时,买方应按当日挂牌价格计算的货款的80%支付给卖方,卖方按收到的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此时买方应该按商品的公允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确认存货的采购成本(假设除购买价款外其他费用忽略不计,下同),按增值税发票上的税款确认进项税,差额确认为应付账款,同时按当日“点价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一项交易性金融负债。由于当日点价的结果与商品的公允价值一致,“点价权”的价值为0。具体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注:原材料的金额为100%不含税价款,应交税费的金额为80%价款的17%,银行存款的金额为价税合计的80%,应付账款金额为20%不含税价款,交易性金融负债金额为0。
(3)资产负债表日,卖方尚未点价结算,“点价权”公允价值应为资产负债表日与商品成交日期货市场挂牌价格的变动所引起的商品结算价的差异,根据这个差异确认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差异为负时,计负数或分录相反,下同)。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
(4)卖方点价确认结算后,按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买方据此付款,与原应付账款及交易性金融负债合计金额的差异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应付账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银行存款
2.买方拥有“点价权”。
(1)签订合同时,买方按估算预付20%—30%货款。该款项除规定合同权力外,暂与商品价格关系不紧密,作一般预付款处理。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买方时,买方应按当日挂牌价格计算的货款全额支付,卖方按收到的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此时买方的采购成本应与支付款项相同,原预付账款为“点价权”的公允价值。因为假设当天点价的话,原预付账款可全额退回。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预付账款
注:原材料金额为100%不含税价款,应交税费金额为100%价款的17%,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金额为原预付账款金额,银行存款金额为价税合计的100%。
(3)资产负债表日,卖方尚未点价结算,“点价权”公允价值应为资产负债表日与商品成交日期货市场挂牌价格的变动所引起的商品结算价的差异,根据这个差异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4)在点价确认或点价期末强制点价结算后,卖方按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价跌则开红字),并将结算后的剩余款项退与买方,与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金额的差异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银行存款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3.分拆处理后,不管“点价权”在哪一方、何时点价、价格波动如何,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本不会随之大起大落,点价货物的价格基本与现货价格保持一致,而点价因素则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里,不会影响到营业成本。
(二)点价销售
1.卖方拥有“点价权”。
(1)签订合同时,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权利义务尚未正式产生,销售不作账务处理。
(2)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买方时,买方应按当日挂牌价格计算的货款的80%支付给卖方,卖方按收到的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此时,卖方应根据销售确认原则确认销售收入,并相应结转销售成本。按当期期货市场挂牌价格计算的全额价款进行增值税价税分离后的价款确认当期销售收入(是市场公允价值),按收到款项增加银行存款,按开出增值税发票上的税款确认销项税额,差额确认应收账款,同时按当日“点价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由于当日点价的结果与商品的公允价值一致,“点价权”的价值为0。具体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
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主营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等)
注:银行存款的金额为价税合计的80%,应收账款金额为不含税价款的20%,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为0,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为100%不含税价款,应交税费金额为80%价款的17%。
(3)资产负债表日,尚未点价结算,“点价权”公允价值应为资产负债表日与商品成交日期货市场挂牌价格的变动所引起的商品结算价的差异,根据这个差异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4)卖方点价确认结算后,按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买方据此付款,与原应付账款及交易性金融负债合计金额的差异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银行存款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2.买方拥有“点价权”。
(1)签订合同时,买方按估算预付20%—30%货款。该款项除规定合同权力外,暂与商品价格关系不紧密,作一般预收账款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买方全额支付应按当日挂牌价格计算的货款,按收到的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卖方按销售确认原则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并确认一项交易性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为原预收账款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交易性金融负债
注:银行存款的金额为价税合计的100%,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为100%不含税价款,应交税费金额为100%价款的17%,交易性金融负债金额为原预收账款金额。
(3)资产负债表日,若尚未点价结算,“点价权”公允价值应为资产负债表日与商品成交日期货市场挂牌价格的变动所引起的商品结算价的差异,根据这个差异调整交易性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
(4)在点价确认或点价期末强制点价结算后,卖方按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价跌则开红字),并将结算后剩余款项退与买方,与交易性金融负债账面金额的差异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交易性金融负债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银行存款
责任编辑 武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