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不断涌现的多元化、跨地区经营的大公司使得原有财务报告体系提供的合并财务报表信息难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于是强制性分部信息披露制度应运而生。强制性分部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各分部的分解财务信息,以帮助信息使用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20世纪80年代,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先后颁布了各自的分部信息披露准则,这些准则后来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2006年以前,我国对于分部信息披露的规定散见于财政部和证监会的文件之中,为了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2006年,我国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下称分步报告准则),要求所有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按照“风险报酬法”确认业务分部,即以业务或地区承担的不同风险和报酬作为依据划分分部。分部报告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强制性部分信息披露制度进入了规范阶段。但在执行过程中,分部信息披露还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分部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第一,分部报告准则要求企业按照“风险报酬法”确认业务分部,但是对于分部划分的标准规定不够详细具体,这可能导致企业...
20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不断涌现的多元化、跨地区经营的大公司使得原有财务报告体系提供的合并财务报表信息难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于是强制性分部信息披露制度应运而生。强制性分部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各分部的分解财务信息,以帮助信息使用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20世纪80年代,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先后颁布了各自的分部信息披露准则,这些准则后来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2006年以前,我国对于分部信息披露的规定散见于财政部和证监会的文件之中,为了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2006年,我国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下称分步报告准则),要求所有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按照“风险报酬法”确认业务分部,即以业务或地区承担的不同风险和报酬作为依据划分分部。分部报告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强制性部分信息披露制度进入了规范阶段。但在执行过程中,分部信息披露还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分部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第一,分部报告准则要求企业按照“风险报酬法”确认业务分部,但是对于分部划分的标准规定不够详细具体,这可能导致企业分部划分混乱。例如,分部报告准则规定,在确定业务分部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生产过程的性质、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这种分部划分标准非常宽泛,需要考虑的因素多而不具体,很可能导致企业在实施过程中无据可依,或者依据自己的披露利益来划分分部。第二,在2006年分部报告准则实施之后,证监会之前的相关规定并未废止,两者在分部确认标准、披露项目、披露形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企业利用不同规定之间的差异在披露时避重就轻、降低分部信息披露质量。例如,证监会要求在企业董事会报告中较为简单地说明分部信息,而分部报告准则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分部报告。会计报表附注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而董事会报告无须审计,那么很可能会出现一些企业仅仅在董事会报告中提供简单的分部信息,或者出现两处披露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可能导致分部信息披露制度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聂萍(2005)对我国2000-2003年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108个样本公司的分部报告形式、平均分部个数、各分部披露内容等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得到的结论是我国的分部信息披露不仅在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上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也未能完全按照我国的有关披露规范进行完整的列示。
其次,分部信息披露作用的发挥与外部法律和监管环境,以及股票市场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而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可能会限制分部信息披露作用的发挥。第一,随着我国股市规模的迅速扩大,诸如内幕交易、虚假披露等证券违法犯罪现象,分散了监管部门相当一部分精力,减弱了其对于其他危害相对较小的信息披露违规问题的监管力度。第二,我国的证券市场建立时间尚短,市场效率还较低,具体表现为,长期实行股权分置制度,股票市场内在的定价功能不能有效发挥;股票交易缺乏卖空机制,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和回购行为受到较为严格的控制,限制了投资者对高估股价的套利行为;投资主体以散户为主,投资决策更容易受到心理偏差的影响(张峥和刘力,2006),同时,由于散户缺乏专业投资知识、正确的投资理念和足够的资本,极容易被庄家欺骗和操纵;分析师行业还方兴未艾,也缺乏积极提高市场效率的能力。这些因素都可能会影响分部信息预期作用的发挥。■
责任编辑 武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