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11月4日下发《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资源整合,提高核心竞争力。通知指出,国有产权置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是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是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是置换标的权属清晰,标的交付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通知要求,国有单位应当做好国有产权置换的可行性研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书面决议;置换双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置换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规定办理评估备案手续;置换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置换协议。此外,国有产权置换事项由中央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批准或者出具意见,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通知明确,国务院国资委每年对部分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中央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11月4日下发《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资源整合,提高核心竞争力。通知指出,国有产权置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是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是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是置换标的权属清晰,标的交付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通知要求,国有单位应当做好国有产权置换的可行性研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书面决议;置换双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置换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规定办理评估备案手续;置换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置换协议。此外,国有产权置换事项由中央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批准或者出具意见,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通知明确,国务院国资委每年对部分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中央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11月9日下发《关于印发<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运行[2011]2407号),以建立健全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通知明确,考核对象为国网公司、南网公司及所属省级电网企业;考核内容为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完成情况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落实指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通知要求,每年3月底前,省级电网企业提出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的建议;每年2月底前,各省级电网企业将上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完成情况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报告报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国网公司、南网公司将上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完成情况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总结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此外,蒙东电网由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考核;京津唐电网按照属地原则分别由有关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地方电网企业、趸售电网企业的考核工作,由相关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执行。通知内容还包括了相应的保障和奖惩措施。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11月14日下发《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以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通知明确,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3.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4.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5.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6.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7.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8.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此外,还包括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等多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1年11月23日下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以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的运作和备案管理,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通知内容包括:1.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其中还涉及投资者认缴和投资者人数限制。2.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用应当依据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3.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4.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具体通过提交年度报告和重大事件即时报告的形式。5.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和行业自律。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1年12月23日下发《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50号),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相关业务。通知要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累计净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持《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76号令)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额度。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复文件,由托管人为其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入、汇出及购汇手续。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可由托管人根据每日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托管人在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入、汇出或购汇时,应当对相应的资金汇兑和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