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纳税资料
南阳时尚制衣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服装生产销售等业务,目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假定公司2011年度全年取得营业收入为3900万元、营业外收入50万元;发生销售成本25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20万元、销售费用296万元、管理费用414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40万元)、财务费用20万元;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其中公益性捐赠支出97万元,违约罚款支出3万元)。其他相关资料如下:
1.3月份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捐赠自产的服装,成本价80万元,公允价格100万元,取得由省财政厅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2.5月份利用银行贷款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并投入使用,该设备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价税合计117万元,已经通过认证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条件。
3.全年发生符合规定的新技术研发费用320万元,其中2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120万元在7月份形成无形资产并投入使用,使用期限为10年。
4.公司2011年度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60万元。
5.2008年度符合规定的未弥...
一、纳税资料
南阳时尚制衣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服装生产销售等业务,目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假定公司2011年度全年取得营业收入为3900万元、营业外收入50万元;发生销售成本25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20万元、销售费用296万元、管理费用414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40万元)、财务费用20万元;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其中公益性捐赠支出97万元,违约罚款支出3万元)。其他相关资料如下:
1.3月份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捐赠自产的服装,成本价80万元,公允价格100万元,取得由省财政厅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2.5月份利用银行贷款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并投入使用,该设备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价税合计117万元,已经通过认证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条件。
3.全年发生符合规定的新技术研发费用320万元,其中2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120万元在7月份形成无形资产并投入使用,使用期限为10年。
4.公司2011年度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60万元。
5.2008年度符合规定的未弥补亏损14万元。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申报
根据以上资料分步骤计算该公司2011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并填写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下(除给定资料外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金额以万元为单位):
(一)计算利润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营业利润=3900-2500-120-296-414-20=550(万元)
利润总额=550+50-100=500(万元)
(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因此,公司应做如下纳税调整:
1.无偿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自产服装无偿赠送给灾区的业务,应分解为视同销售和捐赠支出两项业务处理:
(1)视同销售业务:视同销售收入调增金额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调减金额80万元。
(2)捐赠业务:捐赠支出账载金额=80+100×17%=97(万元),捐赠支出税收金额(即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为500×12%=60(万元),捐赠支出调增金额=97-60=37(万元)。
2.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中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因此,在进行纳税调整时,一要注意计算扣除限额依据的收入基数,二要注意按发生额的60%和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两个计算结果中选取较小者作为税收准予扣除数。
业务招待费账载金额40万元。因为40×60%=24>(3900+100)×5‰=20,所以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税收金额)为20万元,即业务招待费调增金额=40-20=20(万元)。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200×50%=1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120÷10÷12×6×50%=3(万元),研发费用纳税调减额=100+3=103(万元)。
综上,2011年度纳税调增金额合计=100+37+20=157(万元),2011年度纳税调减金额合计=80+103=183(万元),2011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500+157-183=474(万元),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74-14=460(万元)。
(三)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应纳所得税额=460×25%=115(万元),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100×10%=10(万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15-10=105(万元),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05-60=45(万元)。
(四)填写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三(简化格式)■
责任编辑 张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