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19 作者:杨艳艳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学院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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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迄今为止,国内已有诸多学者对增值税转型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研究,相关研究多是按照行业或者地区作为研究对象进行,研究结论多为正面效应,即认为增值税转型达到了减轻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等效果。但笔者在研究中却发现,风力发电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环节比较特殊的一类企业,却因增值税转型而纠结。本文拟结合风力发电企业增值税纳税特点,以地处内蒙古四子王旗的某风能有限公司为例,来探讨增值税转型对风力发电企业带来的财务影响。
一、公司基本情况
该公司是2007年7月由香港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呼和浩特市某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为充分利用内蒙古地区丰富的风能资源,经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批复核准,在四子王旗建设49.5兆瓦风力发电项目。该公司选用国产华锐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单机容量为150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33台,项目批准总投资50449万元人民币,其中采购国产设备37575.41万元人民币,占总投资的74.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7月24日印发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该项目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型可再生清洁能源产业,可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广泛的推广前景,符...
迄今为止,国内已有诸多学者对增值税转型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研究,相关研究多是按照行业或者地区作为研究对象进行,研究结论多为正面效应,即认为增值税转型达到了减轻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等效果。但笔者在研究中却发现,风力发电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环节比较特殊的一类企业,却因增值税转型而纠结。本文拟结合风力发电企业增值税纳税特点,以地处内蒙古四子王旗的某风能有限公司为例,来探讨增值税转型对风力发电企业带来的财务影响。
一、公司基本情况
该公司是2007年7月由香港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呼和浩特市某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为充分利用内蒙古地区丰富的风能资源,经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批复核准,在四子王旗建设49.5兆瓦风力发电项目。该公司选用国产华锐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单机容量为150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组33台,项目批准总投资50449万元人民币,其中采购国产设备37575.41万元人民币,占总投资的74.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7月24日印发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该项目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型可再生清洁能源产业,可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广泛的推广前景,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有关规定,因此该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可享受退增值税优惠政策。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增值税转型产生的影响
(一)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为配合增值税转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该公司于2008年12月16日取得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允许退税总额为5459.67万元。但由于是2008年11月9日以后获得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按最新政策规定,退税政策停止执行不予过渡,当时所属项目主设备尚未供货,增值税发票来不及办理,2008年12月30日前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增值税税额1840.05万元的退税稽核备案手续,2009年12月办理完该项退税。
在总额范围内该公司目前尚有3619.62万元退税不能办理,按最新政策规定可以在以后期间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公司生产能力,同时考虑限电等因素,公司预计每年上网销售电量10000万度,上网含税电价0.51元/度,这样每年可以抵扣741万元,需要至少5年才可以抵扣完成。一方面资金占用成本增加,一方面影响公司现金流。
1.政策变更带来的损失。按增值税税法规定,公司经营风力发电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但由于增值税转型,原可以退税的部分变为可以抵扣,由于抵扣后增值税应纳税额为零,因此不能享受此优惠政策,因此造成公司约1809.81万元(3619.62×50%)的损失。
2.政策变更对现金流的影响。由于每年预计减少减半退税将增加资金占用370.5万元(741×50%),加之电网限负荷、国产设备技术欠成熟、设备可用率降低等问题导致销售收入减少等影响,未退税款项需很长时间才能偿还。按照该公司现行长期贷款的期限及利率(贷款期12年,年利率5.94%,借款期内等额归还本金)计算,取消退税优惠政策后,未退税金3619.62万元及资金占用将增加的资金成本为2370.1313万元,对现金流的综合影响具体计算如表1。该公司因增值税政策转型导致综合经济损失合计4179.9413(1809.81+2370.1313)万元,相关的隐形损失尚未体现在表内。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给风电企业带来的财务影响主要有两层:第一是在抵扣期内,风电优于其他行业的即征即退50%的税收优惠无从体现;第二,风电企业购入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一次性退税”改为“分期抵税”,增加了资金占用成本,影响了现金流。
(二)对企业外部经营环境的影响
由于风电企业的设备购进费用平均约占总投资的75%左右,受益于增值税转型政策,不少风电企业实现零税负(原因在于企业一次性购入的固定资产金额较高,增值税进项税金额较大,再加上投产时间短,发电量不大,销项税金少,所以几年之内基本上都没有增值税可缴),这大大激发了风力发电企业的投资热情。从2009年开始,不少风电企业加大投资开发新项目,一些大型电力集团则注资成立新的风电企业。与此同时,在GDP考核机制压力和培育地方重点税源的期望下,风能资源地政府前两年也推出了非常优厚的政策,对外招商引资。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3月底,内蒙古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140万千瓦,占全国风电装机容量的30%以上,稳居全国各省(区、市)第一位。
然而自2009年起,特别是2010年以后,增值税转型的减税效应在风电产业集中显现,风电企业对风能资源地地方政府的税收贡献大幅度减少,导致地方政府对发展风电产业的积极性和热情下降。众所周知,风电企业产生的税收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都是地方与中央的共享税。其中,增值税中央分成75%,地方分成25%;企业所得税中央留成60%,地方留成40%。而投资风电的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其他跨区域经营的大型企业,一般实行所得税汇总纳税,最后真正能落到市县级财政的税收已经很少。也就是说,风电企业的增值税是风能资源地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但增值税转型改变了这一收入状况。以前文提到的内蒙古四子王旗的某风能有限公司为例,其未退税部分3619.62万元需要近五年的时间才能抵扣完,考虑到即征即退50%的税收优惠,与3619.62万元对应的应纳税额为1809.81万元,这就意味着当地政府在未来将损失452.45万元的增值税收益。而按照增值税转型前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应退税额3619.62万元中,地方财政负担其中的7.5%即271.47万元,其余由中央财政负担。该公司因增值税转型使得地方政府的增值税收益减少180.98万元。
三、建议
国家为发展清洁能源,支持企业投资风能发电,实施即征即退增值税、允许抵扣新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的政策,并出台了《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风电企业进行政策性补助,为加快风电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增值税转型为风电企业带来的新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针对前文分析的问题,笔者给出以下建议。
(一)风电企业应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实现平稳过渡
此次增值税转型使得风电企业购入设备的增值税由“退”改“抵”,在短时间内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了不利影响。鉴于国家政策的国家意志性及单项刚性,任何企业都无法通过改变政策来使自身享受特有的政策豁免权,因此企业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策略。企业应与当地税务机关积极沟通,尽可能与之达成共识,实现政策转变时期的平稳过渡。
(二)国家应适当调整对风电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一直鼓励和支持风能资源的开发和使用。早在2001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第198号)中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2008年财税[2008]第156号文中规定,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然而增值税转型使得风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优势无从体现。根据规定,是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可以即征即退50%,而增值税转型为风电企业创造了8-10年的抵扣期。在抵扣期内,风电企业抵扣后“实现的”增值税为零,无法利用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换言之,在抵扣期内,风电企业跟其他行业享受相同的待遇,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与财税[2008]第156号文的精神是相背离的,因此对风电企业如何进行税收优惠的政策安排与调整应该是增值税转型后应该考虑的一个问题。
(三)加大对发展风电企业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力度
初步统计,建成10万千瓦风电机组,地方政府需安排投入资金360万元。但是,增值税转型政策在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投入无法形成收益,挫伤了地方政府支持风电企业的积极性。因此,为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将风力资源转化为清洁能源,建议将风电产业纳入清洁能源开发补贴范围,对支持发展风电企业的地方政府,中央财政按照当年建成风电装机容量或上网电量给予一定奖励,以弥补地方政府增值税转型后发展风电产业造成的财力减收。这样既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当地政府的财政压力,调动地方政府发展风电产业的积极性,达到企业效益与政府收入、长期收益与短期收益多赢的局面。■
责任编辑 张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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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