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改革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我国在江苏、大连等五省二市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试点改革。这一试点改革预示着实施了三十多年的严格管制的进出口收付汇制度迈向了宽松的监管制度。截至2011年6月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已达31974.91亿美元,在当前流动性过剩、通货膨胀高企不下的现状下,如何解决货币的被动投放已成为央行必须解决的问题,放松外汇管制核销制度,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试点改革已成为必然选择。
1.改革的主要内容以及与原制度的差异
(1)企业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根据试点办法实施细则“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的规定,出口企业只要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货款即可,而合同的要约是买卖双方自主签订的,可以在时间、收汇比例、是否存放国外等条款进行协商,打破了出口企业必须足额收取外销收入的办法。
(2)银行收付汇手续和流程简化。试点地区的企业进出口贸易收付汇后,无需办理核销手续。在进口付汇方...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改革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我国在江苏、大连等五省二市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试点改革。这一试点改革预示着实施了三十多年的严格管制的进出口收付汇制度迈向了宽松的监管制度。截至2011年6月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已达31974.91亿美元,在当前流动性过剩、通货膨胀高企不下的现状下,如何解决货币的被动投放已成为央行必须解决的问题,放松外汇管制核销制度,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试点改革已成为必然选择。
1.改革的主要内容以及与原制度的差异
(1)企业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根据试点办法实施细则“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的规定,出口企业只要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货款即可,而合同的要约是买卖双方自主签订的,可以在时间、收汇比例、是否存放国外等条款进行协商,打破了出口企业必须足额收取外销收入的办法。
(2)银行收付汇手续和流程简化。试点地区的企业进出口贸易收付汇后,无需办理核销手续。在进口付汇方面,企业进口付汇单证大幅简化,可凭合同等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银行付汇的单证审核流程也大幅简化,以方便和鼓励企业使用外汇。在出口收汇方面,银行对企业的出口收汇也不需要联网核查。
(3)外管局按照分类管理办法,以非现场总量核查替代逐笔或者滚动核销的方式。根据改革办法,试点地区外管局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管局逐笔登记后办理。外管局将结合企业遵守试点法规情况,动态调整分类结果。A类企业如果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而B、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这样绝大多数合规企业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将享有最大程度的便利,外管局只对违规企业进行监管。在管理手段上,外管局以非现场总量核查为主,替代逐笔或者滚动核销的方式。对A类企业来说,外管局依托监测系统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核查。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设定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风险情况,实施风险管理。对B、C类则实行较严格的持续、动态监测,也可以实施现场核查管理。
(4)相关部委的配套措施。由于海关异地报关的特殊性,暂时不能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因此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企业出口报关仍按现行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海关将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对于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的应对策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是我国政府针对目前的外贸规模和应对当前国际收支形势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外贸企业应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好现有政策规避风险、降低用汇成本。一是要根据日常进口业务用汇需求,选择出口收入国外留存比例。根据办法细则的规定,出口收入可以按合同约定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因此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和国家关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规定,企业就可以按一定比例将出口收入留存在国外银行的账户,在进口货物时使用这些留存资金,节约外汇资金的使用成本。二是要在符合监管要求前提下,考虑人民币升值因素,调整企业外币与本币的持有结构。贸易顺差是本币升值的直接动力,我国贸易持续顺差的现状在短时间内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因此,除考虑出口收入国外的留存比例满足日常进口付汇的要求外,应对出口货物及时收汇,对进口货物及时付汇。要充分利用新规定,在进口方面采取合同约定的方式预付货款,在外汇的使用上做出整体规划,尽量加大本币的持有比例。三是要严格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按照外管局分类管理规定只要在核查期间的现场或者非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就可以成为A类企业。A类企业能够较为充分地享受新规定带来的好处,因此要充分重视外管局的分类,如果对分类有异议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提出申诉。企业被评为A类企业后也要严格遵守法规,按照外管局的规定,不遵守法规的企业可随时会被降低分类等级。四是要在企业内部及时宣传新办法及其细则,避免政策理解不到位带来的损失。由于试点期间海关要求企业出口报关仍按现行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此核销单在短期内还需要及时的从外管局领取,以供报关出口时使用,应避免出现报关人员不及时领取和报送核销单带来的意外损失。另外,在此文件出台以前,税务机关一直将出口退税与外销收入的收汇汇核销单管理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出口退税,但此文件的出台打破了收付实现制原则,转向了权责发生制,因此,应密切留意税务机关将会出台的关于核销单遗留问题规定以及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出口外销收入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关系到企业出口退税的正确计算,应及时加以注意和把握,以免企业办税人员税收政策不及时更新造成企业的偷漏税行为。
目前,我国外贸企业的运作机制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外贸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基本掌握在核心业务员的手中,因此如何按照公司整体用汇规划,辅导业务员签订好进出口合同是实现外汇用汇筹划的关键。■
责任编辑 达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