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韩国东和实业株式会社(简称东和实业)与威海胶东国际集装箱海运有限公司(简称胶东海运)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将自有船舶出租给胶东海运进行国际运输,胶东海运按合同约定定期支付租金。2010年1月,胶东海运支付给东和实业的租金共计2306万元。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这部分租金收入应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东和实业认为,该公司应享受中韩税收协定中关于国际运输的免税待遇。起点:一条韩国期租船申请免税
东和实业注册地是韩国,是中国税收意义上的非居民企业,是韩国税收意义上的居民企业。东和实业主要经营船舶买卖代理、船舶用品运输等26项业务。其在韩国本土的《税务登记证》中的营业范围包括服务业、批发行业、运输业、不动产业、事业服务业等行业,其中运输业的项目为船舶租赁。
2009年10月26日,东和实业与胶东海运订立定期租船合同,租期为6个月,从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3月20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东和实业将自有船舶出租给胶东海运用于中国威海港至韩国平泽港的国际运输活动,船上人员的工资及与船员有关的费用、船舶的保养维修费用等由东和实业承担,胶东海运按合同规定定期支付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
韩国东和实业株式会社(简称东和实业)与威海胶东国际集装箱海运有限公司(简称胶东海运)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将自有船舶出租给胶东海运进行国际运输,胶东海运按合同约定定期支付租金。2010年1月,胶东海运支付给东和实业的租金共计2306万元。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这部分租金收入应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东和实业认为,该公司应享受中韩税收协定中关于国际运输的免税待遇。起点:一条韩国期租船申请免税
东和实业注册地是韩国,是中国税收意义上的非居民企业,是韩国税收意义上的居民企业。东和实业主要经营船舶买卖代理、船舶用品运输等26项业务。其在韩国本土的《税务登记证》中的营业范围包括服务业、批发行业、运输业、不动产业、事业服务业等行业,其中运输业的项目为船舶租赁。
2009年10月26日,东和实业与胶东海运订立定期租船合同,租期为6个月,从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3月20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东和实业将自有船舶出租给胶东海运用于中国威海港至韩国平泽港的国际运输活动,船上人员的工资及与船员有关的费用、船舶的保养维修费用等由东和实业承担,胶东海运按合同规定定期支付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八条“海运和空运”条款规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根据此规定,如果东和实业自中国境内取得国际海运和空运所得,应仅在东和实业总机构所在地也就是韩国纳税,中韩税收协定没有给中国分配这部分国际运输所得的课税权。基于此规定,2009年12月17日,东和实业委托胶东海运向威海市环翠区国税局申请就其取得的船舶租金收入按中韩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享受国际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并提供了有关资料。
环翠区国税局在对东和实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的过程中,发现了部分疑点:首先,东和实业《税务登记证》营业范围中的运输业的项目为“船舶租赁”,并不是国际运输业务;其次,以往韩国运输企业申请国际运输所得免税待遇时报送的由韩国国土海洋部颁发的《海上货物运输企业登记证》中的业务种类都是“外航定期货物运输业务”,并且明确标明所运营的航线、起止港口的名称及运航次数,而东和实业报送的《海洋运输事业注册证》中的事业种类为“船舶出租业”,并没有国际运输的相应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规定:“税收协定第八条所述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是指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客运或货运取得的所得,包括该企业从事的附属于其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上述附属于其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主要包括:以湿租形式出租船舶或飞机(包括所有设备、人员及供应)取得的租赁所得;……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的企业附营或临时性经营集装箱租赁取得的所得;企业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而设置的旅馆取得的所得;非专门从事国际船运或空运业务的企业,以其本企业所拥有的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所得。”环翠区国税局据此初步认定:只有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客运或货运业务的企业取得的湿租、期租所得才属于“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所得”。东和实业的所得虽然属于船舶期租所得,但从其报送的资料看,企业本身并没有经营国际运输的行为,其期租所得不是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所得,只是一种单纯的租赁行为,不能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国际运输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焦点:期租业务是否属于国际运输
东和实业并不认同税务机关的意见,认为其从事的是期租业务,而期租业务是国际运输业务的一种形式,其所得应作为国际运输所得享受中韩税收协定免税待遇。东和实业还专门就此提供了一份补充资料:韩国仁川海洋港口管理厅出具的《资质认定书》,认定东和实业已有国际海运运输业(包括国际船舶租赁业)的资质;韩国仁川海洋海湾厅出具的《国际船舶注册证》证明出租的船舶为东和实业所有;东和实业于2009年12月24日回韩国重新变更修改其《税务登记证》,在营业范围中运输业的具体项目中增加了“国际海洋运输”。
实务中,也有人支持东和实业的判断,其根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25号)。该文件规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出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出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一部分税收专家认为,虽然税收协定本身解决的是所得税问题,但是由于国际运输条款和营业税有关联,因此可以借鉴营业税上的某些规定。
作为环翠区国税局的上级机关,山东省国税局与威海市国税局一起对东和实业补充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分析:韩国仁川海洋港口管理厅出具的《资质认定书》,只能证明东和实业具有国际海运运输的资质,并不能证明其已开展国际运输业务;韩国仁川海洋海湾厅出具的《国际船舶注册证》证明出租的船舶为东和实业自有,并且该公司只有这一艘船舶;以上材料,加上其修改《税务登记证》的行为,说明东和实业在提供资料上尽量向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方面靠拢,但并不能排除税务部门的原有疑问。
为进一步确认征税依据,环翠区国税局要求东和实业提供有关业务收入的说明及2009年度财务报表。东和实业提供了《本公司概况及主营业务内容》及2009年度财务报表,该资料证明,东和实业海外运输收入全部来自胶东海运的船舶期租收入,没有其他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客运或货运所取得的收入。环翠区国税局认为,根据前述国税函[1998]241号文的规定,东和实业取得的租金所得不能享受税收协定中国际运输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也明确: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明确包括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即我国税法有关租金所得)的,有关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据此,东和实业的租赁所得应适用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根据中韩税收协定第十二条“发生于缔约国一方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规定,该项租赁所得可以在我国征税。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内法规定,租金支付方胶东海运为该业务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东和实业租金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
最终,环翠区国税局认定,东和实业取得的出租船舶所得不属于国际运输所得,不得享受两国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的相关税收待遇。该项业务应为租赁所得,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范围,所涉及的税款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终点:复议与诉讼依旧维持征税决定
东和实业虽然依据环翠区国税局的决定缴纳了相关税款,但并不认同该项征税决定。2010年4月6日,东和实业又向威海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于4月中旬向韩国国税厅提交了国际税收协商申请,威海市国税局于5月24日做出维持征税的行政复议决定。2010年6月17日,东和实业又向威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根据中韩两国税收协定和《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及注释》,其出租业务取得的利润应视同经营客运或货运取得,环翠区国税局不应对其征税。环翠区国税局认为,经合组织的规定只是一个参考性文件,本身没有法定约束力,即使有参考性作用也仅适用于其成员国,但我国并不是经合组织成员。2010年11月2日,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环翠区国税局2010年1月对东和实业做出的税务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后,东和实业没有上诉。■
责任编辑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