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近日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根据该准则,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上调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修改后的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将增值税起征点大幅提高: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
▶财政部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近日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根据该准则,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上调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修改后的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将增值税起征点大幅提高: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而修改之前,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同时,此次修改也调高了营业税起征点:修改前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修改后,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
▶继续实施稳健货币政策适时适度进行预调微调
中国人民银行11月发布的《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下一阶段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密切监测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发展变化,把握好政策的力度和节奏,更加注重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同时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适时适度进行预调微调,巩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一是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健全宏观审慎框架,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和社会融资规模的合理适度增长。继续优化流动性管理,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和资本流动的变化,合理安排工具组合、期限结构和操作力度,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处于适当水平,合理引导货币市场利率。二是着力优化信贷结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大对结构调整特别是农业、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金融机构把握好贷款投放进度和节奏,切实做到有保有压。三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继续加强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利率定价机制建设,积极探索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有效途径。四是继续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深化金融企业改革。
▶小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免征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通知指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推出
为进一步推动国内外汇期权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经济主体的汇率避险保值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于近日发布,正式推出人民币对外汇看跌和看涨两类风险逆转期权组合业务,并对银行办理相关业务进行规范。通知所称期权组合是指客户同时买入和卖出一个币种、期限、合约本金相同的人民币对外汇普通欧式期权所形成的组合,包括看跌和看涨两类风险逆转期权组合业务。通知规定,银行对客户办理期权组合业务应遵循实需交易和整体性管理等监管要求。客户对期权组合的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反向平仓、交割方式选择)必须针对整个期权组合,不能选择期权组合中的单一期权交易进行,且银行与客户的期权组合业务签约及任何变更均应体现在同一产品确认书中。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